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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岁的张某原是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硕士研究生,与43岁的张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相识,后发展成情人关系。两人开房时,张某偷录下两人的性爱视频,后多次以此要挟张女士投资或借款百万元,否则就曝光视频。4月26日,张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开房偷拍性爱视频
2013年9月的一天,张某在坐公交车时感觉一女子很有气质,便主动上前搭讪,还要了该女子的手机号。下车后,张某给张女士打电话,但对方没接。张某又给她发了短信,告诉她自己就是在公交车上遇见的男子,“想约她出来做男女朋友,但她没有同意。”
后来,张某又多次给张女士打电话,并发了很多条暧昧短信,想约她出来、想和她上床等,但张女士不接电话,也没回信。
一个月后两人加了微信好友。一天,张女士告诉张某自己心情不好。张某到金融街找到张女士,两人见面后便拥抱在一起。两人开始交往,先后吃过10多次饭,还看过电影。交往中,张某几次提出去开房,但都遭到了张女士的拒绝。
2013年11月24日,两人吃过饭后来到宾馆。张某开了一间房。趁张女士洗澡,他打开iPad,立在床对面的床头柜上偷拍。
张某称,发生性关系时张女士要求他拉灭灯。其间,为了留下张女士与其做爱的证据,张某还要求张女士喊她的名字。
后来,两人依旧微信聊天,也出来吃过几次饭。令张女士感到不安的是,张某说他已经结过婚,有自己的家,还总问她在哪里工作、工资多少等。
要挟情人投资百万
2013年12月初,两人一起吃完饭,沿着北京理工大学的操场遛弯。张某对张女士说,他有一个饮食方面的项目需要资金启动,想让张女士投资100万元。如果不投资,也可以借钱给他,第一年还利息,第二年和第三年可还款。但张女士对投资不感兴趣,她说手里也没那么多钱,建议张某到银行贷款,自己可以帮忙,打听下贷款的事。随后,两人不欢而散。
当天晚上,张女士给张某发来微信,说不想和他交往了。此后,张某再约张女士,她一直拒绝见面。
张某称,想起这事就生气,就将在宾馆偷录的两人性爱视频刻成光盘,想拿视频吓唬张女士,逼张女士给钱。
2013年12月7日,张某约张女士在奥林匹克公园见面,又提出要借100万。张女士不同意,张某就给张女士听了偷录的视频录音,并威胁张女士在12月11日18时之前把钱打到他招商银行账户上。张某称已经复制了张女士的通讯录,并已建好了邮箱、微博、网盘,“如果不给钱,就发到网上曝光。”
张女士作证称,她在银行工作,每月工资大概1万元。因张某还在读书,一年后才能工作,所以每次见面吃饭、看电影,都是张女士花钱,她还给张某买烟、营养品、电子设备、图书卡之类的。张女士见张某抓住自己的短处天天威胁勒索,便报了警。
2013年12月11日,张某被羁押。12月2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后回北大继续读书,直至2014年11月25日被逮捕。
获刑7年罚款一万
该案审理时,张某辩称他的确是因为创业需要投资才向张女士借钱的,因上学期间没有收入,妻子每月也就五六千元的工资,所以才想到让张女士投资。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和张女士发生性关系之前,没有提到借款及开展该项目一事,在发生性关系之后,其虽然提出借款,但张女士已明确表示拒绝。张某经济能力有限,其所称的还款很不确定,也没有保证,在此情况下,张某仍以其录制的性爱视频录音相要挟,并向张女士索要钱款,这明显是利用张女士害怕自己的名誉受损失,对张女士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得已交出钱款,该行为是以借款为由,掩盖其非法占有张女士钱款的目的,其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非市场交易秩序,故其犯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最终,海淀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罚款一万元。(京华时报)
烦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 为何量刑7年?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八条规定,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张某偷录下与张女士的性爱视频,以此为要挟多次向张女士索要钱款,而且数额特别巨大,法院也是如何认定的,但是却判处有期徒刑7年,而没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内处罚,可能是张某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取保候审
张某在2013年12月11日被羁押,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我们知道取保候审是一种临时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在适用上具有很严格的条件限制。那么取保候审的条件都有哪些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司法实践中,能够取保候审的情形一般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以上为取保候审的积极条件,依照法律规定,还存在取保候审的消极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取保候审的条件已经为您介绍我完了。但是张某的人生、家庭、事业就算不是完了,也肯定要出现重大变故了。等张某执行完剩余的刑罚,他的妻子还会等他吗?等张某出狱之后,社会有变化到了何种程度呢?千万不要藐视法律,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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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硕士生开房偷拍性爱视频 持艳照敲诈情人百万被判刑
33岁的张某原是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硕士研究生,与43岁的张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相识,后发展成情人关系。两人开房时,张某偷录下两人的性爱视频,后多次以此要挟张女士投资或借款百万元,否则就曝光视频。4月26日,张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开房偷拍性爱视频
2013年9月的一天,张某在坐公交车时感觉一女子很有气质,便主动上前搭讪,还要了该女子的手机号。下车后,张某给张女士打电话,但对方没接。张某又给她发了短信,告诉她自己就是在公交车上遇见的男子,“想约她出来做男女朋友,但她没有同意。”
后来,张某又多次给张女士打电话,并发了很多条暧昧短信,想约她出来、想和她上床等,但张女士不接电话,也没回信。
一个月后两人加了微信好友。一天,张女士告诉张某自己心情不好。张某到金融街找到张女士,两人见面后便拥抱在一起。两人开始交往,先后吃过10多次饭,还看过电影。交往中,张某几次提出去开房,但都遭到了张女士的拒绝。
2013年11月24日,两人吃过饭后来到宾馆。张某开了一间房。趁张女士洗澡,他打开iPad,立在床对面的床头柜上偷拍。
张某称,发生性关系时张女士要求他拉灭灯。其间,为了留下张女士与其做爱的证据,张某还要求张女士喊她的名字。
后来,两人依旧微信聊天,也出来吃过几次饭。令张女士感到不安的是,张某说他已经结过婚,有自己的家,还总问她在哪里工作、工资多少等。
要挟情人投资百万
2013年12月初,两人一起吃完饭,沿着北京理工大学的操场遛弯。张某对张女士说,他有一个饮食方面的项目需要资金启动,想让张女士投资100万元。如果不投资,也可以借钱给他,第一年还利息,第二年和第三年可还款。但张女士对投资不感兴趣,她说手里也没那么多钱,建议张某到银行贷款,自己可以帮忙,打听下贷款的事。随后,两人不欢而散。
当天晚上,张女士给张某发来微信,说不想和他交往了。此后,张某再约张女士,她一直拒绝见面。
张某称,想起这事就生气,就将在宾馆偷录的两人性爱视频刻成光盘,想拿视频吓唬张女士,逼张女士给钱。
2013年12月7日,张某约张女士在奥林匹克公园见面,又提出要借100万。张女士不同意,张某就给张女士听了偷录的视频录音,并威胁张女士在12月11日18时之前把钱打到他招商银行账户上。张某称已经复制了张女士的通讯录,并已建好了邮箱、微博、网盘,“如果不给钱,就发到网上曝光。”
张女士作证称,她在银行工作,每月工资大概1万元。因张某还在读书,一年后才能工作,所以每次见面吃饭、看电影,都是张女士花钱,她还给张某买烟、营养品、电子设备、图书卡之类的。张女士见张某抓住自己的短处天天威胁勒索,便报了警。
2013年12月11日,张某被羁押。12月2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后回北大继续读书,直至2014年11月25日被逮捕。
获刑7年罚款一万
该案审理时,张某辩称他的确是因为创业需要投资才向张女士借钱的,因上学期间没有收入,妻子每月也就五六千元的工资,所以才想到让张女士投资。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和张女士发生性关系之前,没有提到借款及开展该项目一事,在发生性关系之后,其虽然提出借款,但张女士已明确表示拒绝。张某经济能力有限,其所称的还款很不确定,也没有保证,在此情况下,张某仍以其录制的性爱视频录音相要挟,并向张女士索要钱款,这明显是利用张女士害怕自己的名誉受损失,对张女士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得已交出钱款,该行为是以借款为由,掩盖其非法占有张女士钱款的目的,其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非市场交易秩序,故其犯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最终,海淀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罚款一万元。(京华时报)
烦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 为何量刑7年?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八条规定,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张某偷录下与张女士的性爱视频,以此为要挟多次向张女士索要钱款,而且数额特别巨大,法院也是如何认定的,但是却判处有期徒刑7年,而没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内处罚,可能是张某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取保候审
张某在2013年12月11日被羁押,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我们知道取保候审是一种临时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在适用上具有很严格的条件限制。那么取保候审的条件都有哪些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司法实践中,能够取保候审的情形一般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以上为取保候审的积极条件,依照法律规定,还存在取保候审的消极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取保候审的条件已经为您介绍我完了。但是张某的人生、家庭、事业就算不是完了,也肯定要出现重大变故了。等张某执行完剩余的刑罚,他的妻子还会等他吗?等张某出狱之后,社会有变化到了何种程度呢?千万不要藐视法律,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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