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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30多年偏高的态势,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修订并于20日公布相关规定,加大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两非”行为)力度。
出生人口性别比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出生人口男女比例的人口指标,正常范围是103至107。我国是世界上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失衡最严重、持续时间最长、波及人口最多的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攀升,从1982年的108.47上升到2004年的121.18。而从2008年之后,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虽逐渐下降,但仍然处于偏高状态,2015年仍高达113.51。
为进一步加强整治“两非”行为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对2002年联合发布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与修订前相比,新规建立了部门配合、共同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机制,将禁止“两非”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了组织、介绍实施“两非”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建立了涵盖相关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监管制度以及有奖举报制度等。
修订后的规定要求,建立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目录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销售、采购、使用登记制度,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建立医疗器械销售企业销售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购买相应医疗器械时的资质查验、购销记录制度。对违反规定发布广告,违反规定为他人施行“两非”手术,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医疗机构未落实终止妊娠药品购进、使用记录,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组织介绍孕妇实施“两非”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新规还提出,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修订后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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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 多部门加大整治“两非”行为力度
针对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30多年偏高的态势,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修订并于20日公布相关规定,加大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两非”行为)力度。
出生人口性别比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出生人口男女比例的人口指标,正常范围是103至107。我国是世界上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失衡最严重、持续时间最长、波及人口最多的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攀升,从1982年的108.47上升到2004年的121.18。而从2008年之后,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虽逐渐下降,但仍然处于偏高状态,2015年仍高达113.51。
为进一步加强整治“两非”行为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对2002年联合发布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与修订前相比,新规建立了部门配合、共同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机制,将禁止“两非”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了组织、介绍实施“两非”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建立了涵盖相关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监管制度以及有奖举报制度等。
修订后的规定要求,建立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目录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销售、采购、使用登记制度,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建立医疗器械销售企业销售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购买相应医疗器械时的资质查验、购销记录制度。对违反规定发布广告,违反规定为他人施行“两非”手术,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医疗机构未落实终止妊娠药品购进、使用记录,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组织介绍孕妇实施“两非”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新规还提出,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修订后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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