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17亿并购海外资产遭深交所问询 企业并购应小心为上

法律顾问 2016-04-21 11:22:00
航天科技17亿并购海外资产遭深交所问询 企业并购应小心为上

资产并购是指一个公司为了取得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而收购另一个公司的主要资产、重大资产、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的投资行为。虽然航天科技豪掷17个亿并购的行为遭深交所的问询,但无法阻止该其并购的脚步,毕竟企业家及其企业都尝到过并购的美妙。

 

航天科技17亿并购海外资产遭深交所问询

 

近日深交所发函对航天科技日前披露的17亿并购三家公司预案进行了深度追问。要求详细披露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手的历史沿革等诸多情况。

 

4月13日,航天科技宣布,公司拟发行股份收购益圣国际持有的Hiwinglux公司100%股权、以发行股份加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Easunlux公司持有的IEE公司97%的股权、以现金方式收购国新国际持有的Navilight公司100%的股权,三家标的公司拟合计作价17.4亿元。

 

今日,监管层对上述重组方案发出了问询函,对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手的历史沿革表示关注。问询函指出,基于本次交易对方之一的国新国际成立的特殊背景和相关信息涉及国家战略,公司根据《26号准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不对国新国际历史沿革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据重组方案,公司对国新国际的基本情况仅做了简单的描述,国新国际成立于2012年5月29日,企业类型属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于香港,公司的董事长为刘东生。而在“历史沿革”、“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报表”等常规性的栏目中,公司均以“涉及国家战略”为由未向外界披露具体的内容,甚至在“主要股东基本情况”中也是如此。

 

基于此,深交所要求公司详细说明未披露国新国际历史沿革的具体原因,并结合《26号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分析合规性。

 

在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方面,深交所指出,请公司根据《26号准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补充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股权变动相关方的关联关系,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

 

在标的公司的其他方面,监管层对大客户是否涉及关联方和估值的合理性进行了追问。深交所指出,请根据《26号准则》规定,补充说明标的公司的前五大客户是否为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如是,请披露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同时,请公司详细披露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并对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做出分析。

 

另外,监管层还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未解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或或有负债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对本次重组的影响。(新华网)

 

企业并购应小心为上

 

并购已成为企业迅速扩张和企业家迅速增长财富的重要手段,企业并购比较实用的并购形式一般有兼并整体目标公司,即整体收购;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即股票或股份这三种形式。显然航天科技选择了资产并购的形式,只是其遭到深交所的询问,或许他们在并购之前并未审查自己是否符合资产并购的条件。

 

综合我国现行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所作的涉及资产并购的相关规定,资产并购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

 

1、资产并购中所涉及的资产是指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资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重大资产或主要资产,交易涉及到被收购公司经营控制权的移转,因此,交易应经被收购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即被收购公司股东有投票权;

 

2、作为少数服从多数的补充,被收购公司的少数异议股东在资产并购中应享有退股权(或估价权);

 

3、资产并购交易完成后,被收购公司的法人资格一般还存在,收购公司受让资产后,一般不承担被收购公司的债务。但双方可以另外约定不损害被收购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法律有明确的例外情况的规定。

 

企业并购中的风险防范

 

如果航天科技符合资产并购的条件的话便可以不惧深交所的询问,安心进行并购,只不过在并购过程中还应注意防范风险。

 

1、企业应注意并购协议中的“四剑客”

 

并购协议中的“四剑客”是指并购协议风险中避让的四类重要条款,这四类重要条款,是买卖双方异常激烈的讨价还价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充分保护买卖双方交易安全的必要条件。

 

(1)陈述与保证

 

在合同中,双方都要就有关事项作出陈述与保证。其目的有二:一是公开披露相关资料和信息;二是承担责任。由于这些资料和信息有些具有保密性质,实践中,卖方往往要与买方就此达成专门的保密协议。需要披露的事项就卖方来讲包括目标公司组织机构、法律地位、资产负债情况、合同关系、劳资关系以及保险、环保等重要方面;就买方来说,陈述与保证则相对简单,主要包括买方的组织机构、权利无冲突及投资意向等。通过上述约定,保护双方、主要是买方在后期调查阶段发现对方的陈述与保证和事实有出入时,可以通过调整交易价格、主张赔偿或退出交易等方式来避免风险。

 

(2)卖方在交割日前的承诺

 

在合同签订后到交割前一段时间里,卖方则应作出承诺,准予买方进入调查、维持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在此期间不得修改章程、分红、发行股票及与第三方进行并购谈判等。卖方如不履行承诺,买方同样有权调整价格、主张赔偿或者退出交易。

 

(3)交割的先决条件

 

在并购协议中有这样一些条款,规定实际情况达到了预定的标准,或者一方实质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就必须在约定的时间进行交割;否则,双方才有权退出交易。可以这样说,烦琐的公司并购程序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交割,即使双方或其中一方没有完美无缺地履行合同,但只要满足特定的要求,交割就必须完成。这样的规定对于交易双方都有益处,避免了因一方微小的履行瑕疵而被对方作为终止合同的把柄。

 

(4)赔偿责任

 

对于交易对手的履行瑕疵,并非无可奈何。合同还可以专设条款对受到对方轻微违约而造成的损失通过扣减或提高并购价格等途径来进行弥补或赔偿。对于目标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等在交割日与签约日的客观差异,也可以通过上述途径来解决。这样做的好处,不仅使得交割能够顺利进行,达到并购的目的,而且使得双方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仍能保持交易的公平,排除了因客观情况改变以及一方为达到使自己有利的价格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而嫁祸于另一方的交易风险。至于非因恶意而疏于披露某些信息,不加限制的赔偿就会随时置责任人于不确定的失衡状态,从而使得责任人无法预测和评估可能要发生的赔偿责任,从而加大其风险。有鉴于此,我们还可以在合同中加入限制赔偿条款,即把诸如环保、经营范围等政策性风险以及善意隐瞒的责任限制在特定的时间或项目内,将并购过程中不可预知的风险降到最小。

 

2、防范风险的其他措施

 

并购协议中的“四剑客”是西方并购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方法,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产权交易市场从法律监管上来说尚处于发育阶段的国家,在并购风险的避让方面有许多可借鉴之处。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有效地避让并购交易中的风险,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保证。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以降低债务不履行而可能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风险,有适用保证的必要。由于保证是通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来承担债务的履行,这就降低了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在性质上,属于合同担保,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及于保证人的全部财产,但债权人不能对保证人的全部财产直接行使权利,只能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在这一点上,保证不同于物权担保。

 

(2)物权担保。为了保证债务履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特定的财产或者依照法律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直接处分担保物而取得优先清偿。可见,物权担保是在特定财产上成立的一种担保,该财产或为债务人所提供,或为债务人外的第三人提供。该特定财产成为担保标的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

 

在特定财产上成立的物权担保,其效力直接作用于担保标的物,取得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变价担保物的形式取得担保物质的交换价值,以防止、避免或者弥补因债务不能履行所造成的债权受偿不能的风险。

 

风险从来都是与机遇并存的,并购是企业发展的机遇,也可能是导致企业遭受重创的潜在风险。充分了解企业并购过程中的风险,并做好防范管理才能成为一个成功的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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