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虐杀室友猫咪赔2万 损害他人财物怎能不赔偿

加菲猫 2016-04-18 10:38:00
男子虐杀室友猫咪赔2万 损害他人财物怎能不赔偿

“我不敢看监控视频,太残忍了。”王小姐现在一提起自己养的猫就悲痛不已。4日晚上,王小姐发现她的猫死在床下。当她打开房间监控查看,竟看到是她的男室友接连几次拿着扫把进房间打猫。王小姐马上报警处理,最终在民警的协调下,男室友赔偿2万元。

  

爱猫离奇死在床下

  

“这事发生一个多星期了,每天晚上都睡不着,一想到就哭。”据王小姐介绍,她有两只猫,养了两年多,一只叫max,一只叫happy。王小姐说,去年11月底,她搬进了科韵路某小区的一套三房一厅的单元,“三个人合租的。”王小姐说,她将两只猫都锁在房间里,“尽量避免打扰到他们,等租期一到我就搬。”

  

然而从今年3月中旬开始,晚上回到家的王小姐总能发现两只猫身上或多或少有些伤痕,“就觉得很异常,两只猫打架也不会打得那么厉害啊。”王小姐说,随后她在房间装上监控摄像头,想搞清楚两只猫为何受伤。

  

4日晚上7点多,王小姐打开监控后就出门去健身,当晚10点多,她打开房门时只看到happy,“后来在床底发现了max躺在那边一动不动。”王小姐马上抱着max奔往宠物医院,然而医生诊断max已死亡。

  

监控拍下残忍行径

  

难过的王小姐突然想起自己出门前打开了监控,于是她在宠物医院打开手机查看监控视频,“我就看了一会,就不忍看下去。”监控显示,当晚她前脚出门男室友阿瀚后脚就走进房间打猫了。王小姐怀疑两只猫咪此前的伤痕正是阿瀚造成的。

  

记者从王小姐提供的监控视频看到,4日晚上19时53分,男室友悄悄走进房间靠近床,然后往猫头上猛力一打,猫逃至床底;19时57分,男室友蹲下来在床边找猫,零星听到猫叫声,20时03分,男室友一手拿着扫把提着猫脚,另一只手猛力捶打猫几下,猫咪不断发出疯狂的惨叫声。监控显示,当晚男室友在王小姐房间待了将近半个小时才离开。

  

经警方协调对方赔偿

  

事发后,王小姐先是向宠物医院附近的员村派出所报了警,后来因案发地点是在租处,她又来到了天园派出所。记者从王小姐的微信中看到,阿瀚连说“对不起”,表示自己当时“没想到那么严重”,已经“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承诺“会慢慢弥补”。由于阿瀚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属于损害他人财物,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民警调解,最终阿瀚赔偿王小姐2万元。

  

那为何阿瀚要虐打猫呢?前日下午,记者拨打阿瀚的电话尝试了解情况,但一直无人接听。记者又联系上房东石先生,他表示这半年来3个年轻人相处得挺好,阿瀚和另一名室友也没有向他投诉过猫的问题,对于这件事的发生他也很意外。

 

损害他人财物自然得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了公民个人合法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其中公民个人生活资料主要有:

 

一、合法收入。如工资收入、奖金收入、其他劳动报酬收入、家庭副业收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利润收人、接受遗产和接受赠与收入、利息收入、专利权与著作权的经济收入等;

 

二、房屋。对于个人的房屋,允许自住、出租或出卖;

 

三、储蓄。储蓄是指公民存人银行或信用社的货币,其本息归人公民所有;

 

四、文物和图书资料。文物是指公民个人和国家保存的文化遗物,如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古旧图书、书法、绘画、文献资料,以及其有考古价值的各种实物。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和图书资料,归公民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

 

五、林木、牲畜。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种的果树、竹木、自养的家畜、家禽,均属公民个人所有;

 

六,生活用品。是指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的衣食住行所需要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用品。

 

max由王小姐饲养,属于王小姐的个人合法财产。阿瀚将max虐打致死,已经侵害了王小姐的财产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自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不是侵权责任的唯一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等。

 

(一)停止侵害

  

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仍然处于继续状态时,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责令加害人停止侵害人身或财产权的行为。这是一种基本的侵权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可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害后果的继续扩大。如果侵权行为尚未实施或已经施行完毕,则不适用此项责任形式。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排除妨碍

  

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无法正常行使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该妨碍首先应当是实际存在的,例如在房屋修建中违反规划,影响了他人的采光,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排除妨碍。对于可能出现的,有对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危险的妨碍,则不适用本项侵权责任,而应适用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其次,该妨碍应当是不法的,即对人身、财产权利构成妨碍应当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是合法行为则无权要求排除妨碍。如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所,被监视居所人无权要求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当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或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处于危险中的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因为侵害后果并未出现,应该说消除危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责任,但消除危险可以事先阻止事实损害的发生,其意义比发生损害后要求赔偿意义更为重大,对于很多损害而言,事后救济手段是无法弥补损失的,例如对人身伤害致残,其后果是不可逆转的,任何的赔偿均不能帮助受害人恢复健康。鉴于危险虽未给他人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后果,但如果放任危险存在下去,将不可避免导致损害的发生,处于危险中的人有权要求消除危险。比如甲设置的广告牌即将坠落,对行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行人可以要求甲进行修缮,排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当侵权行为人没有合法依据,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物的追及权的表现形式,根据民法理论,无论物权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其所有人均可要求物的占有人进行返还。返还财产的适用条件包括:其一,只有对于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才能要求返还,如果是合法占有的财产,占有人则可以依据其合法的理由,拒绝返还。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善意取得人,原物所有人不能请求返还财产。其二,被要求返还的财产应该客观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财产便不可能,所有人只能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其三,要求返还的财产一般应当包含孳息。

  

(五)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财产遭到损坏或形状改变,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对受损财产进行修复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回复到原来状态。例如甲在承租乙的房屋期间,对乙的房屋进行了改造,乙就有权要求甲对其房屋进行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被损害的财产有恢复的可能。如果财产已经灭失,或者已经损坏得无法修复,就不能要求恢复原状,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其二,被损害的财产有恢复的必要。如果被损害财产虽有恢复的可能,但恢复之后已无必要,可以不用要求恢复原状,而要求加害人进行折价赔偿。通常而言,对于损害的财产能恢复原状的,应当尽量恢复原状;只有难以恢复时,才要求予以赔偿。恢复原状的费用,应由加害人承担。

  

(六)赔偿损失

  

当侵权行为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当给予赔偿。所谓赔偿,就是以金钱方式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弥补。一般而言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以及精神损害的赔偿。

 

侵权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的,首先应返还原物,原物如果损坏但能修复的要尽量修复,修复后导致价值减少的应给予经济补偿,如果既不能返还原物,又不能恢复原状的,就应考虑进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应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的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应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因为不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失进行赔偿,受害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充分的救济。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也可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也可适用消除影响的责任。所谓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为其侵权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格权造成了不良影响,应该予以消除。所谓恢复名誉,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导致被害人人格评价降低的,应该使受害人的人格利益恢复至未受侵害前的状态。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是相辅相成的,消除影响的直接目的是恢复名誉,恢复名誉的前提条件是消除不良影响。一般而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都通过在报刊、大众传媒上刊登更正声明和赔礼道歉声明的方式来实现。

  

(八)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通过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请求原谅的方式以弥补受害人心理上的创伤。要求加害人对受害人进行赔礼道歉是国家、社会对侵权行为进行否定评价的表现,有利于加害人与受害人消除前嫌,和睦友好。进行赔礼道歉的方式可以是公开的,如将道歉声明刊登于报纸、期刊上,也可以是不公开的,由加害人在特定场合对受害人进行口头道歉,或向受害人提交道歉信。

  

赔礼道歉适用于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对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以及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侵害。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就能知道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多种,根据侵权损害的不同,需要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就本案中的情况来说,阿瀚不需要也没办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责任。阿瀚已经将max虐打致死,只能赔偿王小姐的财产损失了,对于王小姐的另一只猫Happy,阿瀚还需要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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