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做假账的刑事责任

何静 2016-04-06 09:33:00
会计做假账的刑事责任

在许多人眼中,似乎将“会计”与“做假账”画上了等号。记得高考完后,我曾想过大学专业选择会计,但我的父亲很反对,他认为,以后步入社会,做会计肯定是需要帮忙做假账的,因而放弃考虑这一行业了。而实际上,尽管不是每个会计都需要做假账,但为了逃税避税,有的企业想尽办法的做假账蒙混过关,而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了会计做假账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其实,关于会计做假账被刑事处罚的新闻越来越常见,也有许多被处罚的会计表示,不做假账就没有工作机会。其实不然,当你遇到逼你做假账的公司领导,我建议你与他一起将公司的业务流程梳理一遍,从公司业务运作中寻找到合理的方法去达到他想要的财务结果,这样就两全其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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