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知多少

张婧 2016-04-06 09:21:00
企业合并知多少

合并,指两家以上的公司依契约或法令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创新合并两种形式。前者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合并创建了一个新的公司。中外运长航并入招商局,就是吸收合并的表现。虽然,招商局和中外运长航两大集团都是央企,其合并具有一个的特殊性,但是对广大私营企业经营者来说还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下面,来系统了解公司合并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公司合并的程序

 

(一)订立合并协议

 

对合并协议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公司法没有规定。对此可以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以下简称合并与分立规定)第21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协议的主要内容,即: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通过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我国公司法第39条、第66条、第106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并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通知债权人和公告

  

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规定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和公告的方式。

  

该条规定,参与合并的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表明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参与合并的公司债权人异议有阻止合并程序进行的效力。

  

为了保护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五)主管机关批准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主管机关的批准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必经程序。

 

(六)办理公司变更、注销登记

  

公司合并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公司因解散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在公司合并过程中,常出现持股股东存在不同意见或者说反对意见的情况。但是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3条仅仅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

 

在目前阶段,法律对公司合并时期,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保护还不到位,股东只能采取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公司企业在发展至一定阶段后,通过合并、分立,可以整合优化资源、剥离不良资产,增强市场占有率,是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步骤。不过公司企业进行合并时,也需要选择好合并对象,更要做好法律风险评估,尤其要对行政主管机构的行政行为导致的风险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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