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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在我国发展迅速,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相关法规的滞后,以及公众对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认识不足,由此导致相关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如何充分挖掘经营模式中的知识产权资源,实现企业的迅速扩张,如何通过规范经营使被特许企业分享品牌成长所带来的丰厚回报?
2005年2月1日,商务部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由此可见,商业特许经营本质上属于一种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主要关于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授予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商业特许经营本质上是特许人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中的部分权能让渡给被特许人,而被特许人则需要对上述权利的使用支付相应的对价。
特许经营首先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关系,则应当体现合同法律关系中应有的共性。如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法律地位平等,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缔结合同时应当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同时特许经营也具有其特定的个性,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的是知识产权的某项权能,如商标使用权、专利实施权等,特许经营围绕“知识产权”这个核心进行。截止目前,特许经营在零售业、快餐业、经济型酒店业、服装销售业等诸多领域方兴未艾,而以上这些领域又都属于对“品牌”的依赖度非常高的行业,因此无论是作为特许人或者被特许人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中涉及的纠纷,应当足以引起重视。
当前尤为突出的是,被特许人对特许人商标权的侵夺。由于每一个特许体系均是依托特许人商标的许可而展开,同时也是依托特许人商标知名度的不断提升而壮大。但是在特许人将商标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时,也往往面临很多的风险。例如,在原告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被告诉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股东之一即为原告的加盟商,在进入特许经营体系之后,被告的股东逐渐产生了自立门户的想法。于是被告的股东在北京设立了“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并依托该公司进行全国的商业特许经营。在这个案例中,以下事项需要特别注意:第一、被告的股东在加入原告的特许经营体系后,自然获得了原告商标的使用权,也部分了解了原告加盟店以及整个特许体系的运作规律;第二、被告的股东在自立门户时,使用了一个与原告在先注册、使用并知名的商标近似的商标;第三、被告将与原告在先注册、使用并知名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了注册申请。由此被告初步组建了其独立运作的特许经营体系。很明显,这其中涉及被告对原告商标权的不法侵夺。这里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表现在:
1、被特许人注册一个独立运作的公司,而该公司所使用的“字号”与特许人知名的商标比较近似,如“百圆城”与“百园”,如此一来,被告公司在对外使用其字号时,总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被特许人设立的公司与特许人公司存在某种关联性,而往往这种消费者所产生的“分辨不清”的效果又是被特许人十分期待的;另外被特许人也会申请一个商标,该商标自然也会与特许人在先的“商标”比较近似。由于商标局对商标申请的审查程序时间比较漫长并比较严格,因此被特许人充分利用这个时间差,在其获得商标局所给予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其实并不十分关系该商标最终是否会获得注册。一旦被特许人所使用的商标被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为涉嫌商标侵权,则被特许人会拿出商标局核发的商标受理通知书进行抗辩。其抗辩理由无非是商标局已受理其商标申请,因此其所使用的商标具有合法的依据。殊不知,商标受理通知书仅仅是商标局给予商标申请人的初步证明,并不代表商标人不认为申请的商标没有侵犯在先合法权益,更不代表被特许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没有侵犯特许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特许人恶意对特许人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对于特许经营体系具有根本性的意义,而一旦特许经营体系中的知识产权有效性被否定,则必然会直接导致特许经营体系的崩盘。但是实践中,一些被特许人出于种种目的考虑,试图挑战特许人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例如,在原告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被告诉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就针对原告在先注册的若干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意图撤销原告的注册商标。另外,还有一些被特许人恶意针对特许人后续申请的若干商标在初审公告期提出异议申请,企图阻止特许人商标的顺利注册,或者一些被特许人针对特许人的商标,尤其是防御性商标或者联合性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凡此种种,无非是体现了被特许人否定特许人知识产权有效性的作为。
特许人一方面应提高对特许经营资源的著作权保护的意识,对符合条件的字号、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符合条件的产品设计、包装、装潢及时注册为立体商标,从而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被特许人知识产权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发现违规违法情况及时予以纠正,认真学习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途径和特点,积极借助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手段及时打击被特许人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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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近年来,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在我国发展迅速,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相关法规的滞后,以及公众对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认识不足,由此导致相关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如何充分挖掘经营模式中的知识产权资源,实现企业的迅速扩张,如何通过规范经营使被特许企业分享品牌成长所带来的丰厚回报?
2005年2月1日,商务部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由此可见,商业特许经营本质上属于一种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主要关于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授予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商业特许经营本质上是特许人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中的部分权能让渡给被特许人,而被特许人则需要对上述权利的使用支付相应的对价。
特许经营首先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关系,则应当体现合同法律关系中应有的共性。如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法律地位平等,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缔结合同时应当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同时特许经营也具有其特定的个性,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的是知识产权的某项权能,如商标使用权、专利实施权等,特许经营围绕“知识产权”这个核心进行。截止目前,特许经营在零售业、快餐业、经济型酒店业、服装销售业等诸多领域方兴未艾,而以上这些领域又都属于对“品牌”的依赖度非常高的行业,因此无论是作为特许人或者被特许人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中涉及的纠纷,应当足以引起重视。
当前尤为突出的是,被特许人对特许人商标权的侵夺。由于每一个特许体系均是依托特许人商标的许可而展开,同时也是依托特许人商标知名度的不断提升而壮大。但是在特许人将商标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时,也往往面临很多的风险。例如,在原告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被告诉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股东之一即为原告的加盟商,在进入特许经营体系之后,被告的股东逐渐产生了自立门户的想法。于是被告的股东在北京设立了“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并依托该公司进行全国的商业特许经营。在这个案例中,以下事项需要特别注意:第一、被告的股东在加入原告的特许经营体系后,自然获得了原告商标的使用权,也部分了解了原告加盟店以及整个特许体系的运作规律;第二、被告的股东在自立门户时,使用了一个与原告在先注册、使用并知名的商标近似的商标;第三、被告将与原告在先注册、使用并知名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了注册申请。由此被告初步组建了其独立运作的特许经营体系。很明显,这其中涉及被告对原告商标权的不法侵夺。这里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表现在:
1、被特许人注册一个独立运作的公司,而该公司所使用的“字号”与特许人知名的商标比较近似,如“百圆城”与“百园”,如此一来,被告公司在对外使用其字号时,总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被特许人设立的公司与特许人公司存在某种关联性,而往往这种消费者所产生的“分辨不清”的效果又是被特许人十分期待的;另外被特许人也会申请一个商标,该商标自然也会与特许人在先的“商标”比较近似。由于商标局对商标申请的审查程序时间比较漫长并比较严格,因此被特许人充分利用这个时间差,在其获得商标局所给予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其实并不十分关系该商标最终是否会获得注册。一旦被特许人所使用的商标被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为涉嫌商标侵权,则被特许人会拿出商标局核发的商标受理通知书进行抗辩。其抗辩理由无非是商标局已受理其商标申请,因此其所使用的商标具有合法的依据。殊不知,商标受理通知书仅仅是商标局给予商标申请人的初步证明,并不代表商标人不认为申请的商标没有侵犯在先合法权益,更不代表被特许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没有侵犯特许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特许人恶意对特许人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对于特许经营体系具有根本性的意义,而一旦特许经营体系中的知识产权有效性被否定,则必然会直接导致特许经营体系的崩盘。但是实践中,一些被特许人出于种种目的考虑,试图挑战特许人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例如,在原告山西百圆裤业有限公司被告诉北京百圆城服装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就针对原告在先注册的若干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意图撤销原告的注册商标。另外,还有一些被特许人恶意针对特许人后续申请的若干商标在初审公告期提出异议申请,企图阻止特许人商标的顺利注册,或者一些被特许人针对特许人的商标,尤其是防御性商标或者联合性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凡此种种,无非是体现了被特许人否定特许人知识产权有效性的作为。
特许人一方面应提高对特许经营资源的著作权保护的意识,对符合条件的字号、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符合条件的产品设计、包装、装潢及时注册为立体商标,从而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被特许人知识产权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发现违规违法情况及时予以纠正,认真学习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途径和特点,积极借助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手段及时打击被特许人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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