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 看社会大众遇到假货怎么办

打假前锋 2016-03-22 09:22:00
从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 看社会大众遇到假货怎么办

43岁的王海,平头,中等身材,一身休闲装,两部手机铃声此起彼伏。面对提问,大多数时候,他只是平静有序对答,时不时会爽朗一笑。谈及人生转折的“津成事件”、“发疯事件”,他脸色一变。自2000年后,王海就宣布退出个人买假索赔,与其他职业打假人分道扬镳,专事公司打假。他拥有四个职业打假公司, 30多个雇员,打假的“起步价”在30万元。这个曾被称为“打假第一职业人”的王海,如今仍旧在路上,只是角色定义悄然发生着转换。

 

干这行,越神秘越安全

  

第一次见王海,他正应电视台要求拍摄“315”宣传专题片,直到下午一点多才结束。匆匆吃完盒饭之后,一听要求采访,他欣然应允,只是用商量的口吻要求去咖啡店谈。

  

面对镜头,王海仍旧是熟稔地戴上墨镜。这样的他,搭配着职业打假人的工作性质,一层冷静诡异的色彩始终在笼罩着他。他总说干这行,越神秘越安全。

  

交谈中,他很爱笑,会露出一排洁白的牙齿,态度温和沉稳,礼貌自然。这些很难让人将他和他的过去联系在一起,似乎很违和。

  

从1995年3月,22岁的王海在北京买了12副索尼耳机,依据消法第49条提出了双倍赔偿的要求,被冠以“打假第一人”走进公众视野。

  

2000年,王海遭遇了打假人生的第一次重创。随着饱受争议的“津成事件”、“发疯事件”,不足而立之年的他,迅速淡出公众视野。

  

“别人的观点, 我觉得不重要”

  

“我一直对自己都有很清晰的定位,从来就不容易受外界影响。”对此,他始终强调外界对其打假的褒扬和假打的质疑,从来都是一厢情愿。自己始终很冷静理性,始终按部就班,从容前行。“没有反思。有什么值得反思的呢?对我没有任何影响,内心要强大。公司的业务、收入、所做的事情都没有影响。别人的观点, 我觉得不重要。”

  

真的没有反思吗?事件回放至2000年,“津成事件”之后,他曾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外界说其“黑吃黑”,自己感觉很冤枉。“发疯事件”后首次接受采访,王海更是直言:“我们不怕坏人,不怕假货,但我们怕冤屈、怕误解,尤其怕好人对我们的误解。”

  

往事是否真如烟?

  

采访时,他突然向记者提及16年前的一句话,“我当时接受采访时就说了,个人是靠不住的,不要把希望寄托在个人身上。跟一群蒙昧的人没法儿对话”

  

趟过岁月,有人在苦中淘得金,于是笑着和岁月握手言和;有人被苦涩麻痹,于是风沙迷了眼,哭着去告别。也有人,被岁月的风侵蚀,变了模样,遂直接斩断过去。显然,王海属于最后一种。如今,他在自己和大众之间筑起了一道墙。

  

事实上,王海被外界当作英雄的时间不过五年光景,他始终认为自己是因为蒙昧而误伤。从1995年到2000年,他始终在舆论的话锋上铤而走险,还意犹未尽时,却遭遇了措手不及的溃败。只是现在,他不再承认从舆论中心抽身而退里夹裹有无奈成分。

  

“很多人都是蒙昧的,跟一群蒙昧的人没法儿对话。”交谈中类似这样的话语高频次出现。面对蒙昧混沌,他只是一再强调无所谓。他反倒说,打假多年,要感谢这种蒙昧。“比如,她的儿子就是骨科医生,而她相信那些声称可以治疗腰间盘突出的虚假广告,竟然被骗。”他表示,蒙昧制造出了很多不可思议,而这些成就了他。

  

打算网上开课教个人打假

  

从最初沾染英雄草莽气息的单个打假人,再到如今发展成行当的打假业。作为吃螃蟹者的王海,踏实淡定地站在优越感的风里,只是不再是站着舞台中心。

  

伴随公司发展壮大,他早已不需要再活跃在打假一线。但是他始终未曾离开,甚至替行业号着脉,追求转型。

  

自2000年后,王海就宣布退出个人买假索赔,与其他职业打假人分道扬镳,专事公司打假。但是,每天仍不断有消费者打到其北京大海商务有限公司的免费热线寻求咨询帮助。而他的微博总是被各种被侵权当事人主动@。

  

不过,王海的行业地位逐渐受到了很多后入行者的质疑,有同行诟病其打假未免点到为止,不够彻底云云。

  

“我们和他们的侧重点不一样,我们是修桥铺路,希望促进制度的建设。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增加消费者的福利。不仅仅限制在挣点钱,我们之间没有可比性。大家关注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不一样。”他答道,但拒绝评价同行是否出于逐利。

  

职业打假行业人员良莠不齐,忙于打假的王海最近正计划培训一两百名职业打假人。将采用不定期网络远程教学,教那些个人打假者如何提高技术、控制风险,初期定价1万元,大概三四节课。“听的人应该不少”, 他自信地说。(新快报)

 

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争议

 

除了能够维权,打假人也能享受到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为五百元。

 

不过“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消费者的范畴,现在仍有争议。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来说,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这些人买到的确实是有问题的商品,消法就应该保护;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消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受欺诈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主观上并没有受到欺诈,本质上也成了一种营利行为。保护这种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

 

买到食品“假货”怎么办

 

职业打假人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遇到的假货、欺诈行为也会多种多样,其中有一种比较特殊,那就是食品。而且很多时候因食品发生纠纷,都是因为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尤其是随着网络交易的兴起,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到食品后法生纠纷更加难以认定。不过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为对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争议,在求偿时常常会遭到拒绝。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实,将“职业打假人”称之为“知假买假索赔的消费者”更为恰当。而且“知假买假索赔的消费者”进行申诉、起诉、索赔,只是推动和促使国家机关去履行其应履行的职责。对此,我们无疑应加以鼓励。当然,为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的权益,防止“知假买假索赔的消费者”滥用权利,法律必须对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的行为加以规范,对国家机关应消费者请求启动的打假行为进行规范。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