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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成都路桥召开股东大会换届选举新一届董事会,而公司当前的第一大股东李勤却被临时告知,其所持20%股权无投票权,随后公司放出大招,称其为违法持股。3月14日,深交所对前述情况表示高度关注,发函要求公司及律师解释相关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拒之门外
根据深交所最新的关注函,成都路桥3月12日董事会决议称,违法持股股东李勤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东大会上不得行使表决权,同日,公司所披露的决议公告也表明,李勤所持的公司股份未被计入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由此,深交所要求公司及律师展开自查,要求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说明公司前述议案《关于股东李勤所持有公司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议案》是否在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内,以及该次董事会决议的合法合规性,公司律师则需要对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此外,相关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表示:“除股东李勤的出席资格以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律师需要说明发表上述法律意见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公司还需补充披露该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可能存在合法法规性等相关风险。
根据交易所要求,公司需要在3月18日前将自查说明文件及律师的专项意见进行报送并对外披露。
举牌上位
被拒投票门外的李勤是通过接二连三的举牌而成第一大股东的。
2015年三季报,李勤新进成为成都路桥第三大股东,当时持股比例为3.99%,仅次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渝力和后者实际控制的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李勤正式开演了对成都路桥的举牌大戏。公告显示,2016年1月4日、18日、28日,2月23日,成都路桥4次公告受到自然人李勤增持,如此密集的增持行为下,其持股比例也一路飙升至20.06%,一举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如果说此前,李勤只是作为看好公司发展前景的财务投资者,希望通过增持公司股份获取股权增值带来的投资收益,那后期,李勤方面提交的相关要求进入董事会的议案则清晰摆明了态度,即其希望进入到公司管理决策层。
3月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李勤提交的向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件,其中提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并推荐李勤等六名相关人员出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公司方面对该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后,认为李勤提出的议案在时间、内容、形式等方面均不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表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即2016年2月29日为提交临时提案的最后期限;另外,李勤的提案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没有独立董事,其内容违反有关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1/3的规定;此外,李勤的提案资料中没有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确认。
另一方面,公司也收到当前实际控制人郑渝力和其关联方东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提案,后者在规定时间内,合法合规地提出改选董事会的人选,并获得股东大会确认通过。
为何拒绝
对于李勤提案遭拒的情况,深交所曾表示关注,而公司仍旧以上述同样理由回复,并最终表示未将股东李勤的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月8日公司称将召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披露的文件中并未提及有关李勤及其议案的内容。
3月12日,公司发布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前者对新的董事会及相关高管进行任命,自然没有李勤方面的人马;后者则通过了股东李勤所持有公司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相关议案。
公司表示,鉴于股东李勤在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及之后每增加5%时,均未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买入公司股份,在增持公司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20%且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之后未聘请财务顾问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且李勤尚未向公司提交其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已经改正的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违法持股股东李勤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股东大会上不得行使表决权。
耗资近12亿元,李勤付出了真金白银,却先后遭遇提案被否、表决权被剥夺的情况。且从相关报道对成都路桥股东大会现场紧张氛围的描述来看,公司当前实际控制人方面对这位外来者可谓严防死守。但公司当前的说法是否合理合法,李勤到底能否逆转乾坤?监管层将如何依法“判案”?我们继续跟踪报道。(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成都路桥公司受到深交所的关注,是因为该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的表决等合法合规性存在疑问。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详细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2、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表决权被剥夺是否合法合规
成都路桥2015年三季报显示,李勤新进成为成都路桥第三大股东,当时持股比例为3.99%。2016年1月4日、18日、28日,2月23日,李勤密集增持,其持股比例也一路飙升至20.06%,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李勤通过举牌收购成都路桥的大股东,而证券法对举牌收购有着详细的程序规定与要求。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七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证券法》第八十六、八十七条规定了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收购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等,而该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收购人未履行这些义务时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李勤耗资近12亿元,成为成都路桥的大股东,可不仅仅是为了获取股权增值带来的投资收益。如果成都路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能拿到让人信服的理由,相信李勤是不会善罢甘休的。而且上市公司的股权变成、董事会更迭不仅涉及到大股东的权益,还会影响众多股民的利益,在李勤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博弈的过程中,深交所也一定会发挥其监管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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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大股东参选董事会 深交所要求成都路桥解释合法性
日前,成都路桥召开股东大会换届选举新一届董事会,而公司当前的第一大股东李勤却被临时告知,其所持20%股权无投票权,随后公司放出大招,称其为违法持股。3月14日,深交所对前述情况表示高度关注,发函要求公司及律师解释相关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拒之门外
根据深交所最新的关注函,成都路桥3月12日董事会决议称,违法持股股东李勤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东大会上不得行使表决权,同日,公司所披露的决议公告也表明,李勤所持的公司股份未被计入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由此,深交所要求公司及律师展开自查,要求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说明公司前述议案《关于股东李勤所持有公司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议案》是否在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内,以及该次董事会决议的合法合规性,公司律师则需要对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此外,相关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表示:“除股东李勤的出席资格以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律师需要说明发表上述法律意见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公司还需补充披露该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可能存在合法法规性等相关风险。
根据交易所要求,公司需要在3月18日前将自查说明文件及律师的专项意见进行报送并对外披露。
举牌上位
被拒投票门外的李勤是通过接二连三的举牌而成第一大股东的。
2015年三季报,李勤新进成为成都路桥第三大股东,当时持股比例为3.99%,仅次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渝力和后者实际控制的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李勤正式开演了对成都路桥的举牌大戏。公告显示,2016年1月4日、18日、28日,2月23日,成都路桥4次公告受到自然人李勤增持,如此密集的增持行为下,其持股比例也一路飙升至20.06%,一举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如果说此前,李勤只是作为看好公司发展前景的财务投资者,希望通过增持公司股份获取股权增值带来的投资收益,那后期,李勤方面提交的相关要求进入董事会的议案则清晰摆明了态度,即其希望进入到公司管理决策层。
3月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李勤提交的向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件,其中提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并推荐李勤等六名相关人员出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公司方面对该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后,认为李勤提出的议案在时间、内容、形式等方面均不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表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即2016年2月29日为提交临时提案的最后期限;另外,李勤的提案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没有独立董事,其内容违反有关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1/3的规定;此外,李勤的提案资料中没有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确认。
另一方面,公司也收到当前实际控制人郑渝力和其关联方东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提案,后者在规定时间内,合法合规地提出改选董事会的人选,并获得股东大会确认通过。
为何拒绝
对于李勤提案遭拒的情况,深交所曾表示关注,而公司仍旧以上述同样理由回复,并最终表示未将股东李勤的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月8日公司称将召开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披露的文件中并未提及有关李勤及其议案的内容。
3月12日,公司发布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前者对新的董事会及相关高管进行任命,自然没有李勤方面的人马;后者则通过了股东李勤所持有公司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相关议案。
公司表示,鉴于股东李勤在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及之后每增加5%时,均未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买入公司股份,在增持公司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20%且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之后未聘请财务顾问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且李勤尚未向公司提交其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已经改正的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违法持股股东李勤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股东大会上不得行使表决权。
耗资近12亿元,李勤付出了真金白银,却先后遭遇提案被否、表决权被剥夺的情况。且从相关报道对成都路桥股东大会现场紧张氛围的描述来看,公司当前实际控制人方面对这位外来者可谓严防死守。但公司当前的说法是否合理合法,李勤到底能否逆转乾坤?监管层将如何依法“判案”?我们继续跟踪报道。(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成都路桥公司受到深交所的关注,是因为该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的表决等合法合规性存在疑问。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详细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2、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表决权被剥夺是否合法合规
成都路桥2015年三季报显示,李勤新进成为成都路桥第三大股东,当时持股比例为3.99%。2016年1月4日、18日、28日,2月23日,李勤密集增持,其持股比例也一路飙升至20.06%,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李勤通过举牌收购成都路桥的大股东,而证券法对举牌收购有着详细的程序规定与要求。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七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证券法》第八十六、八十七条规定了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收购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等,而该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收购人未履行这些义务时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李勤耗资近12亿元,成为成都路桥的大股东,可不仅仅是为了获取股权增值带来的投资收益。如果成都路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能拿到让人信服的理由,相信李勤是不会善罢甘休的。而且上市公司的股权变成、董事会更迭不仅涉及到大股东的权益,还会影响众多股民的利益,在李勤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博弈的过程中,深交所也一定会发挥其监管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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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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