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减税降费”的现代法则

陈朝晖律师行 2016-03-11 09:20:00
也论“减税降费”的现代法则

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向大会作出政府工作报告(以下简称为“报告”)。

 

报告向各界释放强烈信号——中国政府将通过在各个领域进行供给侧政策创新,进一步实现结构性改革,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持续动力。提出,将积极的财政政策与企业减税降费和财税体制改革结合,激发市场活力、降低改革成本。

 

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2.18万亿元,比去年增加5600亿元,赤字率提高到3%。财政赤字将主要用于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包括取消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扩大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等。

 

全面实施营改增,彻底完成“十二五”规划中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目标,使我国成为全球增值税税基范围最广的国家,大量企业将从“营改增”后的税额降低中获益。此外,还提到政府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

 

目前的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先按照税局的意见,把税缴上,然后再复议或打官司。修订后的《海关法》取消了关税纳税争议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该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有学者提出:“关税的征收与税收的征收其性质基本相同,海关法可以取消缴清关税才能申请复议的条件,只是不知税收征收管理法能否取消这一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大法官”一系列的“释宪”,认为凡是以缴纳部分税额或保证金或提供相当担保作为救济要件的,均会导致人民丧失救济机会,亦均属于对人民诉愿权及诉讼权之不必要限制,故亦属当然“违宪”。经由司法审查及“宪法”解释,台湾与税法相关的限制行政争讼的条件,已逐一被认定违宪。

 

而同样的征管法却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坐等被处罚或强制了岂不更有利于救济?

 

国务院法制办曾于2015年1月5日在其网站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第一百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和直接涉及税款的行政处罚上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照复议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大会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草案专章规定了促进措施,尤其对慈善活动享有的税收优惠作了规定。尽管受限于“税收法定”原则,但是草案为修订税法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提出了要求,预留了空间。草案明确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去年人大会议高票通过的立法法明确,以后凡是开征新税,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凡是要对现行税收条例进行修改的,一般都要上升为法律;其他的税收条例,要区别轻重缓急,逐步上升为法律。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我国现行的有效税种为18个,但只有3部实体税收法律立法在人大,即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其他15个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都是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早期的人大常委会把税收的立法委托给了国务院,而国务院的下属部门又负责收税,这样就造成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况。

 

落实税收法定是依法治国和建立法治社会的重要举措,到位的税收法定才可以把政府的权力关在笼子里,才能有效避免目前税收征管的随意性。

 

把国家征税视为一个“令人难堪的事实”,还是一种值得夸耀的“拔鹅毛艺术”,这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不仅是不同的税收观,也是关于制度合法性的观念差别。但不论观念与制度有何不同,每个国家、每个公民、每家企业都应依法缴纳税费,就如同富兰克林所说,“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情确定无疑,死亡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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