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遭美商务部限制出口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申请停牌

钟振星 2016-03-09 09:09:00
中兴通讯遭美商务部限制出口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申请停牌

中兴通讯3月7日公告称,公司获知美国商务部拟对中兴通讯(15.06,0.00, 0.00%)实施出口限制措施,公司正在全面评估此事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并与各方面积极沟通。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 自3月7日开市起停牌。巧合的是,在中兴通讯停牌前,公司证代及其亲属一起减持了自家股份。

  

“影响还在评估中”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因涉嫌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出口管制政策,中兴通讯日前遭到美国商务部处罚。美国商务部下令:限制中兴通讯在美国的供应商向中兴(中国)出口 产品。美国商务部针对中兴的出口限令指出,美国供应商在向中兴通讯出口任何货物前,均需向美商务部申请许可。但通常而言,这些申请会被拒绝。

  

“这个是2012年的事情。目前相关影响公司还在评估,还在跟美国商务部和国家的一些部门沟通。是不是涉及伊朗方面的业务,公司到时会相应回应或是公告,现在我们无法给出一个具体复牌的时间。”中兴通讯证券部相关人士昨日对记者回应称。

  

该人士还透露,此次事件并不影响公司日前发布的2015年业绩快报的数据。快报显示,中兴通讯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1008.25亿元,同比增长23.76%;实现净利润37.79亿元,同比增长43.48%,每股收益0.92元。

  

虽然目前尚不清楚出口限令将对中兴业务带来何种影响,但2013年中兴通讯董事长侯为贵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美国的调查造成公司违反了一些合同约定,因此必须向客户支付赔偿费用,另外,一些已经制造完成的设备也不得不停止发货,这都是中兴2012年首次遭遇28.4亿元亏损的主要原因。

  

证代及其亲属减持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兴通讯此次停牌前,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曹巍分两次减持了自家公司股票。2月18日,曹巍以15.05元/股的均价卖了1万股;2月19日, 曹巍继续以15.04元/股的均价卖了1.52万股,曹巍的父母曹凯军也于同日卖了240股,均价15.01元/股,三笔合计套现了38.27万元。此次 减持后,曹巍及曹凯军的结存股数已为空值。

  

曹巍为何举家减持,且减持价格还在市场低位之中?是否与限制出口的事件有关?对此,上述中兴通讯证券部相关人士表示,“减持属于个人正常行为,限制出口的事情我们都是刚刚才知道的,不可能是因为这个事情的。”

  

或许是事发突然,很多券商研究报告都未预知此事,此前一路唱多中兴通讯公司股票。最近的一次是 2月 28日,浙商证券发布《MWC2016顺利闭幕 中兴闪耀世界》的研究报告,其指出,本届展会上中兴通讯重点展示了基于SDN的VDC、云视频等云计算应用,从目前来看,股价处于低估状态,维持“买入”评级,建议积极关注。(大众证券报)

 

停牌有因不可乱为

 

停牌是指某一种上市证券临时停止交易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停牌,是证券交易所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以及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监管约束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一般来说,股票停牌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时,如提前公布分配方案、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收购兼并以及股权变动等;其次是证券监管机关认为上市公司需要就有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澄清和公告时;再者就是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时。

 

上海证券交易所列出了四种情形,上市公司可报请主管机关给上市公司予以停牌: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形,可报请主管机关给上市公司予以停牌

(1)公司累计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

(2)公司资产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时。

(3)公司因财政原因而发生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事项。

(4)全体董事、监事、经理人所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份总额低于交易所规定。

(5)有关资料发现有不实记载,经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释而逾期不作解释者。

(6)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有违反法令或公司业务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7)公司的业务经营,有显著困难或受到重大损害的。

(8)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核准后,发现其申请事项有违反有关法规、交易所规章或虚假情况的。

(9)公司因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的可能,法院对其证券做出停止转让裁定的。

(10)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11)公司组织及营业范围有重大变更,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上市的

 

上市公司如有下述情形,则应要求停止上市买卖

(1)上市公司计划进行重组的。

(2)上市证券计划发新票券的。

(3)上市公司计划供股集资的。

(4)上市公司计划发股息的。

(5)上市公司计划将上市证券拆细或合并的。

(6)上市公司计划停牌的。

 

停牌后的复牌时间要求

 

停牌后的复牌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等相关章节有详细规定,停牌期限取决于停牌的原因。其中部分停牌事项有时间限制,部分停牌无时间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二章

 

12.6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公布季度报告的,本所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未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未披露季度报告被停牌的,直至季度报告披露当日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披露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三章的规定停牌与复牌。

 

12.7 上市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本所自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当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上述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2.8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视情况决定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事宜。

 

12.9 上市公司未按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其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或者不按要求进行解释、纠正或者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10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视情况决定其复牌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二章中关于停牌后的复牌时间规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二章基本一致,本文中不再叙述。一般情况下,停牌后,只要上市公司按要求充分、准确、完整地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就可以复牌。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