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Edror 2016-03-07 09:26:00
哪些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如果肇事逃逸致使伤者因未能得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的,情节更加恶劣。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还有一些肇事者报了警或者送伤者就医后离开,自认为已经履行了应尽的责任,但是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仍属于逃逸,要承担法定的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上规定显然赋予了肇事司机一定的义务,包括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时报警并接受处理等,如果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构成逃逸。

 

所谓逃避抢救义务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没有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案的义务;逃避法律追究则指行为人意图混淆责任认定,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等。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逃逸之构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从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逃避抢救义务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

 

(2)从客观上,必须有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对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够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等待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仍然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依照交管部门的规定,下列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在大部分逃逸的场合,行为人同时具有逃避抢救义务及逃避法律追究的双重故意,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只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的情形,如肇事后,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自行离开或者肇事后,行为人与医院联系后躲到一旁,待医护人员将被害人救走后离开现场。这种情况也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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