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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商品时我们一般遵循“同样的质量比价钱,同样的价钱比质量”的原则,有时候难免贪图便宜而购买同样质量的物品,可好巧不巧的是这“便宜货”有可能是赃物,某天还可能会碰上原主人上门索要的尴尬场景。小编只想提箱大家最好别贪便宜,要不然可能会“财物两空”哦!
男子贪便宜买赃车被车主发现 车被没收遭罚款
很多时候贪小便宜反而容易吃大亏,近日在铜川市印台区男子吴某身上,就发生这样一件事,他因贪图便宜购买了一辆电动摩托车,但车属于赃物,被车主发现后报警,不仅车被没收,还受到了处罚。
据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牛智慧介绍,2月20日晚7时许,他和同事在印台区政府门口的广场巡逻时,发现有两名男子厮打在一起,“我们上前进行劝解,经了解得知,驾驶电动车的男子吴某在经过广场时被另一名男子李某拦住,并声称吴某骑的电动摩托车是其前不久丢失的电动车,现场要求吴某归还。但吴某坚称自己的车是花钱买的拒不归还,两人随后发生争执。”牛智慧称。
了解情况后,牛智慧初步判断该车可能涉及偷盗案件,属赃物,于是将两人都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通过询问,李某很快提供该电动车的相关购买手续,证实该电动车确属他个人所有。但吴某只称这辆电动车是他花500元钱从路边一个人手里买的,当时只是觉得这辆车不错、价格又便宜,于是就掏钱购买了,是否是偷来的车,他自己确实不清楚。
随后,经过民警协调,吴某当场将电动车归还李某,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华商报)
不知情时购买赃物该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有人会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购买低于市场价的赃物,他们或许会遇到原主人索要的尴尬,也或许会担忧自己是否会构成犯罪,具体不慎购买赃物该如何认定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我国民法原理,物权有追及力,即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最终落入何人之手,所有人皆可追回。同时,民法又有善意取得制度限制物权的追及力,以保护交易安全。我国民事法律中对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得较为简单,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八十九条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中指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一般认为善意第三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依此条件,善意取得制度只能适用这样一种财产流转关系:所有人依自己的意思,比如无效买卖、出租、出借、保管、寄存等合同,而将财产交与第二人占有时,第二人再非法将财产转让与善意的第三人。如果财产脱离所有人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是出于被盗、被抢或者其他原因,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对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所以,如果所有人因被盗、被抢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之后,不论该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原物。如果最后占有人有偿取得了该财产,原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补偿占有人的损失。这种规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它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社会交换的频繁,这种规定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因为:
第一,对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是片面地保护财产的静态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与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是同样重要和必要的。人们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不可能去查实交易物品是否属于赃物,且有时该财产经多次转让,涉及众多经济关系,返还难度较大,或者该财产为易耗物,或者该财产成为善意第三人使用过程中的一部分,如果返还,将严重影响其他部分的使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对受让人善意也就是不明知而购买的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对于被盗、被抢的财物善意第三人不明知而购买构成善意取得时,被害人的损失应由罪犯予以赔偿。因为这是由罪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除非在善意第三人同意的前提下向其补偿买赃而支付的代价可以返还,否则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第三,根据“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这里的规定与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不同的,它可以作为今后司法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依据。它虽然只是规定了对不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它突破了善意取得制度理论和实践的禁区。
虽然我们无法得知吴某是否知晓该电动车为赃物,但实践中因盗赃物涉及获取手段非法、牵涉利益众多、问题复杂敏感,所以在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处理上不能绝对化,既不能无条件绝对适用,也不能完全否定适用,而是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内,对盗赃物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样不仅保护了市场交易安全,维护了善意第三人利益,同时也顾及到了原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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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商品时我们一般遵循“同样的质量比价钱,同样的价钱比质量”的原则,有时候难免贪图便宜而购买同样质量的物品,可好巧不巧的是这“便宜货”有可能是赃物,某天还可能会碰上原主人上门索要的尴尬场景。小编只想提箱大家最好别贪便宜,要不然可能会“财物两空”哦!
男子贪便宜买赃车被车主发现 车被没收遭罚款
很多时候贪小便宜反而容易吃大亏,近日在铜川市印台区男子吴某身上,就发生这样一件事,他因贪图便宜购买了一辆电动摩托车,但车属于赃物,被车主发现后报警,不仅车被没收,还受到了处罚。
据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牛智慧介绍,2月20日晚7时许,他和同事在印台区政府门口的广场巡逻时,发现有两名男子厮打在一起,“我们上前进行劝解,经了解得知,驾驶电动车的男子吴某在经过广场时被另一名男子李某拦住,并声称吴某骑的电动摩托车是其前不久丢失的电动车,现场要求吴某归还。但吴某坚称自己的车是花钱买的拒不归还,两人随后发生争执。”牛智慧称。
了解情况后,牛智慧初步判断该车可能涉及偷盗案件,属赃物,于是将两人都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通过询问,李某很快提供该电动车的相关购买手续,证实该电动车确属他个人所有。但吴某只称这辆电动车是他花500元钱从路边一个人手里买的,当时只是觉得这辆车不错、价格又便宜,于是就掏钱购买了,是否是偷来的车,他自己确实不清楚。
随后,经过民警协调,吴某当场将电动车归还李某,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华商报)
不知情时购买赃物该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有人会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购买低于市场价的赃物,他们或许会遇到原主人索要的尴尬,也或许会担忧自己是否会构成犯罪,具体不慎购买赃物该如何认定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我国民法原理,物权有追及力,即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最终落入何人之手,所有人皆可追回。同时,民法又有善意取得制度限制物权的追及力,以保护交易安全。我国民事法律中对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得较为简单,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八十九条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中指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一般认为善意第三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依此条件,善意取得制度只能适用这样一种财产流转关系:所有人依自己的意思,比如无效买卖、出租、出借、保管、寄存等合同,而将财产交与第二人占有时,第二人再非法将财产转让与善意的第三人。如果财产脱离所有人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是出于被盗、被抢或者其他原因,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对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所以,如果所有人因被盗、被抢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之后,不论该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原物。如果最后占有人有偿取得了该财产,原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补偿占有人的损失。这种规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它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社会交换的频繁,这种规定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因为:
第一,对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是片面地保护财产的静态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与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是同样重要和必要的。人们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不可能去查实交易物品是否属于赃物,且有时该财产经多次转让,涉及众多经济关系,返还难度较大,或者该财产为易耗物,或者该财产成为善意第三人使用过程中的一部分,如果返还,将严重影响其他部分的使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对受让人善意也就是不明知而购买的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对于被盗、被抢的财物善意第三人不明知而购买构成善意取得时,被害人的损失应由罪犯予以赔偿。因为这是由罪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除非在善意第三人同意的前提下向其补偿买赃而支付的代价可以返还,否则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第三,根据“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这里的规定与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不同的,它可以作为今后司法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依据。它虽然只是规定了对不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它突破了善意取得制度理论和实践的禁区。
虽然我们无法得知吴某是否知晓该电动车为赃物,但实践中因盗赃物涉及获取手段非法、牵涉利益众多、问题复杂敏感,所以在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处理上不能绝对化,既不能无条件绝对适用,也不能完全否定适用,而是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内,对盗赃物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样不仅保护了市场交易安全,维护了善意第三人利益,同时也顾及到了原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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