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APP客户版
找律师、咨询律师、打官司, 就上好律师网
APP律师版
随时随地,接单服务,就在好 律师APP律师版
关注好律师微信
热点法律问题分析,尽在好律 师微信公众号
因相恋一年多的女友多次提出分手并结交新男友,在机场巴士做售票员的张某心怀不满,在一次争执中,张某持斧子将女友的头部和右臂砍伤。昨天,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通州法院受审。庭审中,张某当庭认罪,受害人尹某称对张某的行为不予谅解。
检方指控
因感情纠纷持斧砍女友
昨天上午10点,张某被带进法庭。30岁的张某大学文化程度,是北京民航安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场巴士通州线北关站的一名售票员。
据检方指控,2015年10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通州区新华路东侧机场巴士北关站售票点内,因感情问题与尹某发生纠纷,后张某用斧子将尹某的头部、右臂等处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张某于案发当天到新华派出所投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张某于2015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通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通州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面对指控,张某对犯罪事实表示认罪。
庭审焦点
1、均称对方先持斧头砍人
受害人尹某称,她和张某是情侣关系,家里人不同意两人在一起,而且在与张某相处1年多后,她不愿意再继续交往。她曾多次向张某提出分手,但都遭到张某拒绝。去年10月30日下午7点多,她与新交的男友遛弯时被张某撞见。张某拦住他俩,她上前劝说才没有发生争执。次日,尹某为了彻底与张某断绝关系,前往其工作地商量分手一事。晚上7点多,她到售票站内找张某,跟他说别再影响她的生活。
“但他还想跟我交朋友,让我跟新交的男友发信息分手,我不同意,他就开始抢夺我的手机,在争夺手机中,我被他推倒在地。”尹某称,她倒地后,张某从墙边拿起斧子,骑在她的身上,用斧子砍她的脑袋,一边砍一边说,‘你这辈子是我的人,你只能跟我,你要是跟别人我就弄死你’。尹某在用胳膊护脑袋时右臂也被砍伤,后张某拨打急救电话将尹某送到医院。
张某供称,事发当天尹某找他,他们在售票点里聊天,尹某的妈妈不同意他们交往,而且还给尹某介绍了新男朋友。“在我们两个聊天过程中,她给新男友发短信,我说你跟我在一起还给别人发信息合适吗,我就上前去抢夺她的手机不让她继续发了。”张某说,“她上前掐住我的脖子,一直把我掐到饮水机旁,随后她拿起旁边的一把斧子打我的后背。”张某自称夺过斧子后,尹某开始砸他电脑,撕发车记录单和票款。
张某说,当时他急了就把尹某按在椅子上,用斧子在她头上打了四五下,“尹某头上开始流血,我打了120把她送到医院,在医院陪她看病,等我朋友来了以后我就到派出所自首了”。
对于斧子的来历,张某称,他来这里工作已有2年多,斧子一直在屋里,平时用于除草,斧子是在几年前同事从拆迁地捡回来的。
2、谅解书是否为强迫签名
张某辩护人对于罪名无异议,关于量刑部分,该辩护人称,两人为情侣关系,起争执时,受害人先动手打人并砸毁财物,对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张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事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也写下了谅解书。
关于谅解书一事,尹某当庭反驳。尹某称,她被砍伤后送到医院治疗,住院第10天,张某来到医院,在病房内将她拽到墙角,掐住她的脖子要求她在纸上签字,“当时被掐住脖子,我为了尽快挣脱,按着张某的要求签了2次名字”。
谅解书是否为强迫下写的,两人各执一词。张某称,签字确实签了,但不是强迫,是尹某通过微信跟他说,让他写个谅解书,“因为她手写不了,让我写好后送到医院,她签字,因为她不想我被长时间拘留”。
庭审中,尹某家人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包括医疗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4.8万余元。对于张某的行为,尹某及其家属强烈反映不予谅解。
公诉人称,庭审中被害人态度明确不予原谅,对谅解书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事发中,张某抢夺斧子,在未构成人身威胁时砍伤尹某,不具有防卫过当行为。
婚姻自由恋爱更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在结婚自由的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婚姻法》里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
离婚自由是中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要实现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互相结合,才能构成中国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不仅主张离婚自由,而且从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明确加以保障。当然,中国婚姻法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并不是对离婚自由没有限制,不是说离就离,准予离婚是有原则的,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 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
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婚姻自由是价值层面的评价,而婚姻自主权是事实层面的权利。
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属于事实层面的权利。婚姻自由体现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
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
由于经济基础的影响,婚姻自主权并不必然导致事实的婚姻自由,结婚如此,离婚也是如此。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不论是哪一种形式的离婚都要牵涉到财产-----经济基础方面的分割,由于此因素的影响使婚姻自主权之离婚自主权变无法自由地落到婚姻自由的实践中。
第二,婚姻自主权更多的是具有法律属性,而婚姻自由更强调伦理色彩。
婚姻自由是一种制度,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权利。婚姻自主权因婚姻自由制度而生,并受婚姻自由制度的制约和调整;同时婚姻自由制度是对婚姻自主权的概括和升华,它不局限于具体的权利,而是将具体的权利上升为一种基本的制度,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提供切实可靠的制度保障。
现代社会中,由于妇女在家庭中所处的是经济地位以及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等过多的家庭责任、义务,如哺乳、贞操义务等,因此,婚姻自主权常常无法落到实处,故需法律予以明示。而婚姻自由常常是一种伦理价值选择在实际的结婚、离婚中,易受观念、传统的冲击。
结婚、离婚是法律行为,虽然当事人享受自由权,但是这种自由是相对的,是有限制的,必须遵守婚姻法对结婚、离婚的条件、程序的限制规定。而恋爱行为却没有这种限制,一方当事人想要在恋爱关系中抽身,只要不涉及到财产纠纷,那么另一方最好还是送上祝福吧。天涯何处无芳草,何必向本文中的男主人公一样自寻烦恼呢?
上一篇: 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下一篇: 大智慧收购湘财证券遇阻 收购不是想买就能买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好律师
首次登录,您需要设置登录密码
请使用好律师APP扫码登录
扫码成功
请在手机上确认登录
女友来单位提分手男子抡斧伤人 天涯何处无芳草何必自寻烦恼
因相恋一年多的女友多次提出分手并结交新男友,在机场巴士做售票员的张某心怀不满,在一次争执中,张某持斧子将女友的头部和右臂砍伤。昨天,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通州法院受审。庭审中,张某当庭认罪,受害人尹某称对张某的行为不予谅解。
检方指控
因感情纠纷持斧砍女友
昨天上午10点,张某被带进法庭。30岁的张某大学文化程度,是北京民航安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场巴士通州线北关站的一名售票员。
据检方指控,2015年10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通州区新华路东侧机场巴士北关站售票点内,因感情问题与尹某发生纠纷,后张某用斧子将尹某的头部、右臂等处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张某于案发当天到新华派出所投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张某于2015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通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通州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面对指控,张某对犯罪事实表示认罪。
庭审焦点
1、均称对方先持斧头砍人
受害人尹某称,她和张某是情侣关系,家里人不同意两人在一起,而且在与张某相处1年多后,她不愿意再继续交往。她曾多次向张某提出分手,但都遭到张某拒绝。去年10月30日下午7点多,她与新交的男友遛弯时被张某撞见。张某拦住他俩,她上前劝说才没有发生争执。次日,尹某为了彻底与张某断绝关系,前往其工作地商量分手一事。晚上7点多,她到售票站内找张某,跟他说别再影响她的生活。
“但他还想跟我交朋友,让我跟新交的男友发信息分手,我不同意,他就开始抢夺我的手机,在争夺手机中,我被他推倒在地。”尹某称,她倒地后,张某从墙边拿起斧子,骑在她的身上,用斧子砍她的脑袋,一边砍一边说,‘你这辈子是我的人,你只能跟我,你要是跟别人我就弄死你’。尹某在用胳膊护脑袋时右臂也被砍伤,后张某拨打急救电话将尹某送到医院。
张某供称,事发当天尹某找他,他们在售票点里聊天,尹某的妈妈不同意他们交往,而且还给尹某介绍了新男朋友。“在我们两个聊天过程中,她给新男友发短信,我说你跟我在一起还给别人发信息合适吗,我就上前去抢夺她的手机不让她继续发了。”张某说,“她上前掐住我的脖子,一直把我掐到饮水机旁,随后她拿起旁边的一把斧子打我的后背。”张某自称夺过斧子后,尹某开始砸他电脑,撕发车记录单和票款。
张某说,当时他急了就把尹某按在椅子上,用斧子在她头上打了四五下,“尹某头上开始流血,我打了120把她送到医院,在医院陪她看病,等我朋友来了以后我就到派出所自首了”。
对于斧子的来历,张某称,他来这里工作已有2年多,斧子一直在屋里,平时用于除草,斧子是在几年前同事从拆迁地捡回来的。
2、谅解书是否为强迫签名
张某辩护人对于罪名无异议,关于量刑部分,该辩护人称,两人为情侣关系,起争执时,受害人先动手打人并砸毁财物,对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张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事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也写下了谅解书。
关于谅解书一事,尹某当庭反驳。尹某称,她被砍伤后送到医院治疗,住院第10天,张某来到医院,在病房内将她拽到墙角,掐住她的脖子要求她在纸上签字,“当时被掐住脖子,我为了尽快挣脱,按着张某的要求签了2次名字”。
谅解书是否为强迫下写的,两人各执一词。张某称,签字确实签了,但不是强迫,是尹某通过微信跟他说,让他写个谅解书,“因为她手写不了,让我写好后送到医院,她签字,因为她不想我被长时间拘留”。
庭审中,尹某家人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包括医疗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4.8万余元。对于张某的行为,尹某及其家属强烈反映不予谅解。
公诉人称,庭审中被害人态度明确不予原谅,对谅解书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事发中,张某抢夺斧子,在未构成人身威胁时砍伤尹某,不具有防卫过当行为。
婚姻自由恋爱更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在结婚自由的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婚姻法》里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
离婚自由是中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要实现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互相结合,才能构成中国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不仅主张离婚自由,而且从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明确加以保障。当然,中国婚姻法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并不是对离婚自由没有限制,不是说离就离,准予离婚是有原则的,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 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
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婚姻自由是价值层面的评价,而婚姻自主权是事实层面的权利。
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属于事实层面的权利。婚姻自由体现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
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
由于经济基础的影响,婚姻自主权并不必然导致事实的婚姻自由,结婚如此,离婚也是如此。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不论是哪一种形式的离婚都要牵涉到财产-----经济基础方面的分割,由于此因素的影响使婚姻自主权之离婚自主权变无法自由地落到婚姻自由的实践中。
第二,婚姻自主权更多的是具有法律属性,而婚姻自由更强调伦理色彩。
婚姻自由是一种制度,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权利。婚姻自主权因婚姻自由制度而生,并受婚姻自由制度的制约和调整;同时婚姻自由制度是对婚姻自主权的概括和升华,它不局限于具体的权利,而是将具体的权利上升为一种基本的制度,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提供切实可靠的制度保障。
现代社会中,由于妇女在家庭中所处的是经济地位以及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等过多的家庭责任、义务,如哺乳、贞操义务等,因此,婚姻自主权常常无法落到实处,故需法律予以明示。而婚姻自由常常是一种伦理价值选择在实际的结婚、离婚中,易受观念、传统的冲击。
结婚、离婚是法律行为,虽然当事人享受自由权,但是这种自由是相对的,是有限制的,必须遵守婚姻法对结婚、离婚的条件、程序的限制规定。而恋爱行为却没有这种限制,一方当事人想要在恋爱关系中抽身,只要不涉及到财产纠纷,那么另一方最好还是送上祝福吧。天涯何处无芳草,何必向本文中的男主人公一样自寻烦恼呢?
上一篇: 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下一篇: 大智慧收购湘财证券遇阻 收购不是想买就能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平台大事
诚信守法经营,打击假冒伪劣,维护生活正...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1、积极回复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