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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问过去2015年什么最热,你一定会说IP最热,尤其是影视IP热。从年初的《何以笙箫默》火了一个寒假,到年末时的《芈月传》,哪一个没有获得收视大满贯呢。而电影方面更是如此,各种我们熟知的青春小说被拍为电影,就在最近,听说《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也将开拍,但不同的是,原著作者却不知道,到底是什么回事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胡夏主演电影被指侵权 原著作者:IP被盗
日前,胡夏等人主演的电影《我与世界之差一个你》举行开机发布会,导演程中豪称影片将于3月中旬开机。然而25日,2015年出版的《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作者张皓宸在微博发布律师声明称:对方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打着“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的名字办发布会,背板上还使用了其书中的“因为是你,晚一点没关系”的的宣传语。张皓宸表示:我的“IP”被盗了。
1月23日下午,电影《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在上海举行开机新闻发布会。影片导演程中豪、王凯携主演胡夏、高泰宇、谢彬彬、等亮相。据导演程中豪表示,影片将于3月中旬正式开机,上映档期则瞄准十一国庆节。而对于故事内容,程导只透露是一个浪漫的爱情故事,是关于上海姑娘莫莉追寻故乡和真爱的故事。而主演胡夏则表示角色暂时保密。
然而25日,《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的原作者张皓宸在微博发布声明称,“近日看到某影视公司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公然打着‘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的名字办了电影开机发布会,背板上还使用了我书中的‘因为是你,晚一点没关系’的宣传语,并有专业演员和媒体到场,随后还发布了新闻稿。”他称自己的“IP”被盗版了。
张皓宸在律师声明中表示,《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的全部著作权均由上海有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ONE一个)独家专有代理,而自己是这部作品的全部权利人。“任何未经权利人授权而擅自利用《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作品进行宣传,均构成侵权。请及时消除影响,澄清事实”,他还称盗版侵权行为已委托专业律师来处理。
律师声明显示,张皓宸创作的个人故事集《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创作于2014年,2015年2月公开书名,3月公开预售,4月8日正式出版,目前畅销120万册。(新浪娱乐)
侵犯著作权该承担什么责任
除了《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外,还有许多类似的事情出现,那如果这些行为都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那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一般地,我们说起法律责任,主要是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个方面考虑,那具体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又应该怎么承担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上有规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四、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五、犯本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现今,每一本我们喜欢的小说不是被翻拍成电影,便被翻拍成电视剧,作为观众的我们已经从期待变成了习惯,但我们想说的是,尽管翻拍小说已成为影视剧的首选,我们也得在被授予这些权利时才能进行,否则将构成侵权。也希望制作人不要为了钱而肆意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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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夏主演电影被指侵权 侵犯著作权该承担什么责任
要问过去2015年什么最热,你一定会说IP最热,尤其是影视IP热。从年初的《何以笙箫默》火了一个寒假,到年末时的《芈月传》,哪一个没有获得收视大满贯呢。而电影方面更是如此,各种我们熟知的青春小说被拍为电影,就在最近,听说《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也将开拍,但不同的是,原著作者却不知道,到底是什么回事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胡夏主演电影被指侵权 原著作者:IP被盗
日前,胡夏等人主演的电影《我与世界之差一个你》举行开机发布会,导演程中豪称影片将于3月中旬开机。然而25日,2015年出版的《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作者张皓宸在微博发布律师声明称:对方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打着“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的名字办发布会,背板上还使用了其书中的“因为是你,晚一点没关系”的的宣传语。张皓宸表示:我的“IP”被盗了。
1月23日下午,电影《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在上海举行开机新闻发布会。影片导演程中豪、王凯携主演胡夏、高泰宇、谢彬彬、等亮相。据导演程中豪表示,影片将于3月中旬正式开机,上映档期则瞄准十一国庆节。而对于故事内容,程导只透露是一个浪漫的爱情故事,是关于上海姑娘莫莉追寻故乡和真爱的故事。而主演胡夏则表示角色暂时保密。
然而25日,《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的原作者张皓宸在微博发布声明称,“近日看到某影视公司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公然打着‘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的名字办了电影开机发布会,背板上还使用了我书中的‘因为是你,晚一点没关系’的宣传语,并有专业演员和媒体到场,随后还发布了新闻稿。”他称自己的“IP”被盗版了。
张皓宸在律师声明中表示,《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的全部著作权均由上海有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ONE一个)独家专有代理,而自己是这部作品的全部权利人。“任何未经权利人授权而擅自利用《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作品进行宣传,均构成侵权。请及时消除影响,澄清事实”,他还称盗版侵权行为已委托专业律师来处理。
律师声明显示,张皓宸创作的个人故事集《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创作于2014年,2015年2月公开书名,3月公开预售,4月8日正式出版,目前畅销120万册。(新浪娱乐)
侵犯著作权该承担什么责任
除了《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外,还有许多类似的事情出现,那如果这些行为都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那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一般地,我们说起法律责任,主要是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个方面考虑,那具体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又应该怎么承担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上有规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四、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五、犯本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现今,每一本我们喜欢的小说不是被翻拍成电影,便被翻拍成电视剧,作为观众的我们已经从期待变成了习惯,但我们想说的是,尽管翻拍小说已成为影视剧的首选,我们也得在被授予这些权利时才能进行,否则将构成侵权。也希望制作人不要为了钱而肆意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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