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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在股份公司里,当公司因财务困难而停止营业或有停业之虞时,也就是当公司流动资金欠缺已达极点,对已到清偿期的债务不能支付致使停止营业,或者如果继续支付已到清偿期的债务将有停业之虞时,公司面临破产,如果公司还有继续营业的价值,为避免开始破产程序,即可进行重整。并且,只有董事会、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持有一定比例债权额的债权人均可向法院请求进行重整。
那企业重整失败自然是指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通过实施某些措施,但并没有拯救该企业。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对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那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一起来看一下吧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作了规定,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有:
重整期间内,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的;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的;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
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关系人会议通过且未获法院批准的;
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
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
企业重整失败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8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9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8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93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企业启动企业重整程序显然是为了企业好,希望能通过实施相应的措施能改善企业的现状,摆脱将要破产的境况,但有时总是不一定能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因此,为了防止更糟糕情况的发生,法律便对企业重整失败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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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企业重整失败有哪些情形
企业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在股份公司里,当公司因财务困难而停止营业或有停业之虞时,也就是当公司流动资金欠缺已达极点,对已到清偿期的债务不能支付致使停止营业,或者如果继续支付已到清偿期的债务将有停业之虞时,公司面临破产,如果公司还有继续营业的价值,为避免开始破产程序,即可进行重整。并且,只有董事会、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持有一定比例债权额的债权人均可向法院请求进行重整。
那企业重整失败自然是指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通过实施某些措施,但并没有拯救该企业。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对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那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一起来看一下吧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作了规定,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有:
重整期间内,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的;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的;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
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关系人会议通过且未获法院批准的;
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
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
企业重整失败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8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9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8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93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企业启动企业重整程序显然是为了企业好,希望能通过实施相应的措施能改善企业的现状,摆脱将要破产的境况,但有时总是不一定能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因此,为了防止更糟糕情况的发生,法律便对企业重整失败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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