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反法战争特赦工作圆满完成 不错放不漏赦是怎么做到的

司海燕 2016-01-29 09:05:00
纪念反法战争特赦工作圆满完成 不错放不漏赦是怎么做到的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决定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4个多月过去了,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这次特赦工作已在规定的2015年底前圆满完成。

  

31527名符合法定条件罪犯被依法释放

 

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是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特赦制度以来的首次实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决定和国家主席特赦令,本次特赦的服刑罪犯包括四类: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特赦决定和特赦令规定几种严重犯罪除外。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全国共特赦服刑罪犯31527人。其中,第一类罪犯50人,第二类罪犯1428人,第三类罪犯122人,第四类罪犯29927人。

  

中央对这次特赦工作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中央政法委坚决执行中央决策,把握政治方向,牵头组织协调,中央政法各单位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具体指导和监督,政法机关之间、政法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军队与地方之间紧密协作、攻坚克难,形成工作合力,依法有序高效完成了各个阶段工作,确保了特赦工作在2015年底之前如期完成。

  

不错放一个,不漏赦一个

 

为严格依法做好特赦工作,确保做到“不错放一个,不漏赦一个”,政法各机关分工负责,严把“六关”。一是摸排甄别关。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军队保卫机关对全国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和社区服刑罪犯逐一进行摸排,查阅档案材料、判决书,核实身份等重要信息,累计摸排服刑罪犯235万多名。二是调查取证关。刑罚执行机关到罪犯捕前所在部队、工作单位、居住地和有关部门调阅原始档案材料、历史记录。仅全国监狱系统就派出调查组2500多个,走访各地7800余家单位,收集证据材料17000多份。三是风险评估关。有关部门对部分罪犯释放后是否具有现实社会危险进行评估,坚决防止形式上符合特赦条件但仍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的人回到社会。四是报请程序关。刑罚执行机关认真审查拟报请特赦人员的案卷材料,严格核实相关事实证据,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做到程序规范、公开公正。五是依法裁判关。人民法院严格掌握特赦案件的实体条件,严格遵循办理程序,确保每一项特赦裁定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六是法律监督关。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特赦案件实行同步全程监督,对报请不当或裁定不当的特赦案件依法提出检察意见。依法受理人民群众、服刑罪犯等涉及特赦方面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处理结果,确保特赦工作公正廉洁、准确及时。迄今为止,未发现一起“以赦谋私”现象。

  

对罪犯实行特赦牵动多方关切,社会高度关注。为确保特赦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依法按程序办理好每一起特赦案件的同时,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大量相关工作。对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了释放前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导他们做遵纪守法公民;对无单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四无”被赦人员,民政、社保等部门依法按政策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措施,促使被赦人员顺利融入社会。同时,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原案受害人及其家属思想工作,开展宣传引导,讲清特赦的重大意义、法律依据、法定程序和有关要求,及时澄清误解、回应关切,为特赦工作营造了良好氛围。

  

这次特赦坚持依法办事,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舆论普遍认为,特赦深得党心民心,既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又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许多罪犯被特赦后,对党和政府真诚感恩,表示一定要改过自新,努力回报社会。一名服刑罪犯被特赦后激动地说:“从内心感谢党和政府对我过去所犯罪行的宽恕。今后要坚决弃恶从善,不忘教训,做一个遵纪守法有利于社会的人。”一些被特赦的未成年罪犯家长表示,这次特赦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关怀,挽救了犯罪的未成年人,同时也挽救了一个个已经破碎的家庭,使我们又看到了生活的希望。不少专家认为,特赦体现了中国的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是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的法治创新实践,是我党依法执政的成功范例,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成功范例,是实施宪法制度的成功范例,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制度创新的成功范例,充分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了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特赦是如何进行的

 

特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己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为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2015年8月29日,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八次特赦。

 

根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依据我国现行宪法和刑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罪犯根据特定的目的、依据一定的标准实行特赦,即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而对于特赦的条件,我国宪法及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赋予了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到了执行阶段,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特赦仅免刑不免罪

 

特赦是指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毕。

 

就是说对特赦的对象,是免除刑罚的未执行部分,应当按照特赦决定规定的日期予以释放,而不是免除犯罪人的全部刑罚予以释放。经特赦免除其剩余刑罚执行的犯罪人,视为刑罚已执行完毕。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以先前的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为由,而再次对其追诉。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诉。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特赦的政治性、法律性很强,只有依法进行,才能取得最佳社会效果。决定的作出、发布、执行,都需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理。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