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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内在岸债券持有人中国银行达成“和解”、各地房源接连“解锁”、发布公司海外债务重组方案,佳兆业不断努力向外界证明它正在回归为一家“正常”公司。然而,就在渴望摆脱“内忧外患”的佳兆业渐渐完成“安内”计划时,公司计划周密的“攘外”之路遭遇阻击。昨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佳兆业推出债务重组提议时,包括BFAM Partners和Farallon Capital在内的一批佳兆业境外债券持有人也于近日提出了一项债务重组计划,对佳兆业提出更多的利益诉求。
佳兆业海外重组遇阻
BFAM Partners方面表示,不认为佳兆业目前提出的条款充分考虑了额外的执行风险或复杂性,他们新提出的重组计划能为债权人提供一个更好的回报。
按照佳兆业管理层上月底公布的债务重组方案,境外债券持有人将可获得的净现值为75%,较去年佳兆业董事长孙宏斌提出的73%净现值高两个百分点;而在BFAM、Farallon等提出的建议中,境外债券持有人可获得高达87%的净现值。
BFAM Partners和Farallon Capital明确表示,鼓励债券持有人不签署佳兆业现有重组方案。此外,在对境外可换股债券、高息票据重组时所承诺的回报上,BFAM Partners和Farallon Capital提出的方案也更有利于海外债券持有者。
双方博弈白热化
业内人士分析,这次境外债券持有人提出的重组计划比佳兆业提出的计划更有利于境外债权人的利益。这无疑对其他境外债权人具有一定的“诱惑”。但该方案很难获得佳兆业管理层的同意,佳兆业海外债务恐怕还将继续博弈。
实际上,不久前在佳兆业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后不久,为尽快达成协议,佳兆业又承诺向接受方案的债权人支付“现金同意费”,相当于票据总额的0.5%-1%。
同时,代表超过50%债权人的凯易律师事务所也公开发声明,重申对公司管理层的支持,表示经双方同意的流程可给离岸债权人带来更高的确定感与控制权。
但BFAM Partners和Farallon Capital等债权人的反对依旧是让佳兆业境外债务重组面临的最不确定因素。一方面,BFAM Partners和Farallon Capital等境外债券持有者不乏支持者。重要的是,以BFAM Partners和Farallon Capital为首的债权人手握公司相当比例的境外债券,具有相当分量的话语权。
根据佳兆业集团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持有未偿还债券余额比例达到25%的投资者,可以针对该公司采取强制措施。这将是悬在佳兆业头顶的那柄达摩克利斯之剑。
反击还是妥协
业内人士表示,无论如何,BFAM Partners和Farallon Capital提出的方案佳兆业都很难接受。
有消息显示,已经有不少境外债权人对佳兆业此前提出的方案表示满意,这也让佳兆业有了不少底气。1月12日,佳兆业集团相关人士曾透露,公司境外债权重组的推进情况顺利,其中绝大多数境外债权人对方案表示认可支持,并且认为目前公司提出的重组方案对各方来说是最优方案。
同时,一旦答应债权人的条件过高而最终无法履约,佳兆业可能再度陷入违约的漩涡,这绝对是佳兆业的“不能承受之痛”。
但市场上也有不同看法。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未来不排除佳兆业部分接受几家债券持有人提出的重组方案的可能。毕竟佳兆业目前总体上已经渡过危机,政治风波的负面影响正在逐渐消解,房源不断解锁并进入正常销售状态。一片大好形势下,佳兆业不可能纠结于此,从而贻误企业复苏的关键时机。
“对于佳兆业而言,无论是否接受部分境外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方案,回归正常公司就必须更广泛地打通融资渠道,找到更有实力的投资人可能是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当前困境的关键。”严跃进说。
据披露,今年1月中旬佳兆业将在开曼群岛大法院及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组方案展开投票表决。对于境外债券持有人的阻击,北京商报记者昨日联系佳兆业相关负责人,但截至发稿,对方并未给出官方答复。(北京商网)
进行债务重组要选对方案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债务重组是一种报表性的重组,是企业财务运作的重要手段。它能够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从而为企业后续进行的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并购融资等活动进行铺垫。可以说,债务重组是最终成功实现各类复杂的资产运作的基础和前提。在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债务重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债权改股权。也称债务资本化,通常称为“债转股”。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通常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企业间债转股作为一种创新手段会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一般来说实行债转股可以缓解企业的债务危机,增加了企业自有资本,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同时可能避免银行的部分贷款风险,减少国有金融资产的流失。但是债转股通常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一是如果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避免。二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以“包装债转股”的合法形式来达到逃废债务的非法目的。三是我国商业银行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特别是对于股份上市公司,不单银行不能随便持有股票,对于公司自身来说发行新股也要受到严密监控。操作\"债转股\"时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要选好债务人。通过债权变股权的方式解决企业负担问题 ,并不适应所有负债企业。有两类企业可以考虑作为选择对象:一是国家支持、保护的行业中的骨干企业,二是一些虽然负债率较高,但仍有发展潜力。当然这需要银行对企业进行详细的评估和论证。
其次,对选好的债务人的逐笔负债进行分析,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债权作股权转换。即使某家企业符合转股条件,也并不是说该家企业的全部负债都可以不加区分地全部转为股权。而应仅对以下符合条件的负债进行转股:一部分是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亏损,国家并未拨款弥补,企业靠银行长期垫付作为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周转资金而无法收回的贷款;另部分是企业由于过度负债无法还款,但这部分资金借贷后形成了实实在在的资产。
再次,转股后的负债部分与其它部分负债应分开,否则难以收到好效果。一个办法就是将转股部分资产与其它资产独立开来(如果能分开的话),另成立一家独立运作的有限公司。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原国有企业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经营机制存在缺陷。以负债变股权为契机,形成明晰的产权关系,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运行机制,这样有利于企业形成良性循环。
(2)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该第三方愿意出资购买债权,并由其承接对负债企业的债权。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的规定,负债企业转移债务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将其对负债企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通知负债企业。否则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进行债务转移时,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或者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
(3)直接融资增资减债。直接融资增资减债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利用股票市场,即企业通过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筹得资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二是发行可转换债券,使企业筹集到资金。在理想情况下,债务人通过发行股票或定向募集资金吸引其他资金注入,改善资金短缺的困境,使经营活动能顺利进行,通过赢利来偿还债务。这样不但债权人可以安全收回债权,投资人也可以通过公开市场转让购买的股票或可转换债券获得盈利。因此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可以预见发行债券将初步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筹集中长期发展资金的重要方式。但在目前实践中,此种方式的运用受到众多限制:对于前一种办法只适应于上市公司,因此非上市公司则无法利用这种办法,而后者由于目前境内债券的发行规模受到严格控制,而且所发行的债券,不允许柜台交易的存在,目前作用有限。
(4)修改合同条款法。企业间的债务一般都是根据合同产生的,而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通过修改债务条件来减轻债务人的债务危机,包括:降低利率、推迟偿债期限,削减债务本金或积欠利息,以贷还贷(相当于延长贷款期限)等,这种方法适应于某些一时财务困窘,但尚有发展潜力的企业。
(5)债务削减或豁免。所谓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所谓债务豁免又称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对于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因为在负债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债权人只能参加债权人会议,按照债权比例部分甚至可能完全不能收回债权。因此,通过适当的债权减让,有利于避免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这种重组方式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而对于债务豁免一般是由资金雄厚的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采取先购买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然后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也就是代替债务人还债以获取“非债权”目的。
(6)债务抵消或债务混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而且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债务抵消有利于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对债权人来说,则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此外按照《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因此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消经常会结合第三方债权转让这种重组方式配套运用。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一般来说通过债权人兼并债务人来实现。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而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各方当事人自然更加关注自身的利益得失。在债务重组中,想要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均衡是非常困难的事情,需要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不断的协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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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兆业海外重组突遇红灯 进行债务重组要选对方案
与国内在岸债券持有人中国银行达成“和解”、各地房源接连“解锁”、发布公司海外债务重组方案,佳兆业不断努力向外界证明它正在回归为一家“正常”公司。然而,就在渴望摆脱“内忧外患”的佳兆业渐渐完成“安内”计划时,公司计划周密的“攘外”之路遭遇阻击。昨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佳兆业推出债务重组提议时,包括BFAM Partners和Farallon Capital在内的一批佳兆业境外债券持有人也于近日提出了一项债务重组计划,对佳兆业提出更多的利益诉求。
佳兆业海外重组遇阻
BFAM Partners方面表示,不认为佳兆业目前提出的条款充分考虑了额外的执行风险或复杂性,他们新提出的重组计划能为债权人提供一个更好的回报。
按照佳兆业管理层上月底公布的债务重组方案,境外债券持有人将可获得的净现值为75%,较去年佳兆业董事长孙宏斌提出的73%净现值高两个百分点;而在BFAM、Farallon等提出的建议中,境外债券持有人可获得高达87%的净现值。
BFAM Partners和Farallon Capital明确表示,鼓励债券持有人不签署佳兆业现有重组方案。此外,在对境外可换股债券、高息票据重组时所承诺的回报上,BFAM Partners和Farallon Capital提出的方案也更有利于海外债券持有者。
双方博弈白热化
业内人士分析,这次境外债券持有人提出的重组计划比佳兆业提出的计划更有利于境外债权人的利益。这无疑对其他境外债权人具有一定的“诱惑”。但该方案很难获得佳兆业管理层的同意,佳兆业海外债务恐怕还将继续博弈。
实际上,不久前在佳兆业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后不久,为尽快达成协议,佳兆业又承诺向接受方案的债权人支付“现金同意费”,相当于票据总额的0.5%-1%。
同时,代表超过50%债权人的凯易律师事务所也公开发声明,重申对公司管理层的支持,表示经双方同意的流程可给离岸债权人带来更高的确定感与控制权。
但BFAM Partners和Farallon Capital等债权人的反对依旧是让佳兆业境外债务重组面临的最不确定因素。一方面,BFAM Partners和Farallon Capital等境外债券持有者不乏支持者。重要的是,以BFAM Partners和Farallon Capital为首的债权人手握公司相当比例的境外债券,具有相当分量的话语权。
根据佳兆业集团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持有未偿还债券余额比例达到25%的投资者,可以针对该公司采取强制措施。这将是悬在佳兆业头顶的那柄达摩克利斯之剑。
反击还是妥协
业内人士表示,无论如何,BFAM Partners和Farallon Capital提出的方案佳兆业都很难接受。
有消息显示,已经有不少境外债权人对佳兆业此前提出的方案表示满意,这也让佳兆业有了不少底气。1月12日,佳兆业集团相关人士曾透露,公司境外债权重组的推进情况顺利,其中绝大多数境外债权人对方案表示认可支持,并且认为目前公司提出的重组方案对各方来说是最优方案。
同时,一旦答应债权人的条件过高而最终无法履约,佳兆业可能再度陷入违约的漩涡,这绝对是佳兆业的“不能承受之痛”。
但市场上也有不同看法。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未来不排除佳兆业部分接受几家债券持有人提出的重组方案的可能。毕竟佳兆业目前总体上已经渡过危机,政治风波的负面影响正在逐渐消解,房源不断解锁并进入正常销售状态。一片大好形势下,佳兆业不可能纠结于此,从而贻误企业复苏的关键时机。
“对于佳兆业而言,无论是否接受部分境外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方案,回归正常公司就必须更广泛地打通融资渠道,找到更有实力的投资人可能是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当前困境的关键。”严跃进说。
据披露,今年1月中旬佳兆业将在开曼群岛大法院及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组方案展开投票表决。对于境外债券持有人的阻击,北京商报记者昨日联系佳兆业相关负责人,但截至发稿,对方并未给出官方答复。(北京商网)
进行债务重组要选对方案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债务重组是一种报表性的重组,是企业财务运作的重要手段。它能够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从而为企业后续进行的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并购融资等活动进行铺垫。可以说,债务重组是最终成功实现各类复杂的资产运作的基础和前提。在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债务重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债权改股权。也称债务资本化,通常称为“债转股”。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通常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企业间债转股作为一种创新手段会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一般来说实行债转股可以缓解企业的债务危机,增加了企业自有资本,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同时可能避免银行的部分贷款风险,减少国有金融资产的流失。但是债转股通常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一是如果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避免。二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以“包装债转股”的合法形式来达到逃废债务的非法目的。三是我国商业银行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特别是对于股份上市公司,不单银行不能随便持有股票,对于公司自身来说发行新股也要受到严密监控。操作\"债转股\"时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要选好债务人。通过债权变股权的方式解决企业负担问题 ,并不适应所有负债企业。有两类企业可以考虑作为选择对象:一是国家支持、保护的行业中的骨干企业,二是一些虽然负债率较高,但仍有发展潜力。当然这需要银行对企业进行详细的评估和论证。
其次,对选好的债务人的逐笔负债进行分析,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债权作股权转换。即使某家企业符合转股条件,也并不是说该家企业的全部负债都可以不加区分地全部转为股权。而应仅对以下符合条件的负债进行转股:一部分是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亏损,国家并未拨款弥补,企业靠银行长期垫付作为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周转资金而无法收回的贷款;另部分是企业由于过度负债无法还款,但这部分资金借贷后形成了实实在在的资产。
再次,转股后的负债部分与其它部分负债应分开,否则难以收到好效果。一个办法就是将转股部分资产与其它资产独立开来(如果能分开的话),另成立一家独立运作的有限公司。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原国有企业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经营机制存在缺陷。以负债变股权为契机,形成明晰的产权关系,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运行机制,这样有利于企业形成良性循环。
(2)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该第三方愿意出资购买债权,并由其承接对负债企业的债权。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的规定,负债企业转移债务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将其对负债企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通知负债企业。否则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进行债务转移时,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或者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
(3)直接融资增资减债。直接融资增资减债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利用股票市场,即企业通过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筹得资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二是发行可转换债券,使企业筹集到资金。在理想情况下,债务人通过发行股票或定向募集资金吸引其他资金注入,改善资金短缺的困境,使经营活动能顺利进行,通过赢利来偿还债务。这样不但债权人可以安全收回债权,投资人也可以通过公开市场转让购买的股票或可转换债券获得盈利。因此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可以预见发行债券将初步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筹集中长期发展资金的重要方式。但在目前实践中,此种方式的运用受到众多限制:对于前一种办法只适应于上市公司,因此非上市公司则无法利用这种办法,而后者由于目前境内债券的发行规模受到严格控制,而且所发行的债券,不允许柜台交易的存在,目前作用有限。
(4)修改合同条款法。企业间的债务一般都是根据合同产生的,而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通过修改债务条件来减轻债务人的债务危机,包括:降低利率、推迟偿债期限,削减债务本金或积欠利息,以贷还贷(相当于延长贷款期限)等,这种方法适应于某些一时财务困窘,但尚有发展潜力的企业。
(5)债务削减或豁免。所谓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所谓债务豁免又称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对于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因为在负债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债权人只能参加债权人会议,按照债权比例部分甚至可能完全不能收回债权。因此,通过适当的债权减让,有利于避免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这种重组方式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而对于债务豁免一般是由资金雄厚的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采取先购买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然后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也就是代替债务人还债以获取“非债权”目的。
(6)债务抵消或债务混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而且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债务抵消有利于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对债权人来说,则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此外按照《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因此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消经常会结合第三方债权转让这种重组方式配套运用。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一般来说通过债权人兼并债务人来实现。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而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各方当事人自然更加关注自身的利益得失。在债务重组中,想要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均衡是非常困难的事情,需要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不断的协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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