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APP客户版
找律师、咨询律师、打官司, 就上好律师网
APP律师版
随时随地,接单服务,就在好 律师APP律师版
关注好律师微信
热点法律问题分析,尽在好律 师微信公众号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广受关注的泰州1.6亿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又有新的进展,最高人民法院21日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案,经过这次审理会确定是否再审立案。
常隆公司、锦汇公司等6家在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内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企业,从2011年至2013年,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皮包公司,后者用改装的船舶,将2万多吨废酸偷偷倒入河中,造成严重污染。从2012年,污染事件被媒体曝光,到2014年8月,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2至5年。再到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方,向排污企业提出了高额索赔,经过一审、二审,再到今天的再审审查,足见这个案件的复杂性。
污染环境的事件如何案发?此案审理过程中有哪些争议焦点?此次再审将有哪些热点问题被关注?
2012年9月,江苏电视台在调查采访时发现,从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内的多家化工企业开出来的槽罐车将废盐酸等危险废物排到河水里。司机说,这是在拉管子。当被问及是否向河里排酸,司机予以否认。
画面曝光后,环保部门立即展开调查。2014年8月,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两年至五年。之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指出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常隆、锦汇、施美康、申龙、富安、臻庆等6家污染企业以支付每吨 20-100元不等的价格,将两万五千多吨危险废物交给没有处理资质的主体偷排进河流,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一审判决6家企业支付1.6亿多元的索赔金,用于环境修复等。6家企业不服,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由院长许前飞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应诉,副检察长邵建东在法庭上说,常隆等六家公司由于违反规定处置副产品盐酸、废酸,导致两万多吨废酸被倾倒到如泰运河和古马干河,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对于这一严重的污染行为,依据上述规定,依法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六家公司上诉理由是,他们对第三方机构将从厂区拉出的危险废物排入河流处置并不知情,河流经过自身净化,已经恢复了原来水质,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也不该承担巨额的环境修复费。检察机关则认为,本案中,常隆等六家公司的非法处置行为,导致大量副产盐酸、废酸最终被倾倒入如泰运河和古马干河,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对长江下游也造成了污染。对这一污染损害,必须要追究相关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无人提起本案诉讼,使污染者逃避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则纵容更多侵权人继续破坏本已脆弱的生态环境。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 程序合法,但所确定的判决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不当,诉讼费交纳金额亦不符合有关规定,应予纠正。提出,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如常隆等6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凭有关部门提供以上相关证明向泰州中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近日,再审审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最高法受理审查的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林文学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进行再审审查。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分析,不管这个案件最后是否立案再审,但是最高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审查,说明最高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特别是这样的天价赔偿诉讼还是非常谨慎和重视的。它作出来的裁定或者判决都将对今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包括一些环境侵权案件,具有示范作用和意义。
上一篇: 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与解除
下一篇: “知乎女神”骗捐15万 揭秘诈骗罪如何构成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好律师
首次登录,您需要设置登录密码
请使用好律师APP扫码登录
扫码成功
请在手机上确认登录
最高法首次受理环保公益诉讼案 显重视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广受关注的泰州1.6亿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又有新的进展,最高人民法院21日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案,经过这次审理会确定是否再审立案。
常隆公司、锦汇公司等6家在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内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企业,从2011年至2013年,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皮包公司,后者用改装的船舶,将2万多吨废酸偷偷倒入河中,造成严重污染。从2012年,污染事件被媒体曝光,到2014年8月,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2至5年。再到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方,向排污企业提出了高额索赔,经过一审、二审,再到今天的再审审查,足见这个案件的复杂性。
污染环境的事件如何案发?此案审理过程中有哪些争议焦点?此次再审将有哪些热点问题被关注?
2012年9月,江苏电视台在调查采访时发现,从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内的多家化工企业开出来的槽罐车将废盐酸等危险废物排到河水里。司机说,这是在拉管子。当被问及是否向河里排酸,司机予以否认。
画面曝光后,环保部门立即展开调查。2014年8月,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两年至五年。之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指出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常隆、锦汇、施美康、申龙、富安、臻庆等6家污染企业以支付每吨 20-100元不等的价格,将两万五千多吨危险废物交给没有处理资质的主体偷排进河流,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一审判决6家企业支付1.6亿多元的索赔金,用于环境修复等。6家企业不服,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由院长许前飞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应诉,副检察长邵建东在法庭上说,常隆等六家公司由于违反规定处置副产品盐酸、废酸,导致两万多吨废酸被倾倒到如泰运河和古马干河,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对于这一严重的污染行为,依据上述规定,依法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六家公司上诉理由是,他们对第三方机构将从厂区拉出的危险废物排入河流处置并不知情,河流经过自身净化,已经恢复了原来水质,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也不该承担巨额的环境修复费。检察机关则认为,本案中,常隆等六家公司的非法处置行为,导致大量副产盐酸、废酸最终被倾倒入如泰运河和古马干河,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对长江下游也造成了污染。对这一污染损害,必须要追究相关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无人提起本案诉讼,使污染者逃避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则纵容更多侵权人继续破坏本已脆弱的生态环境。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 程序合法,但所确定的判决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不当,诉讼费交纳金额亦不符合有关规定,应予纠正。提出,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如常隆等6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凭有关部门提供以上相关证明向泰州中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近日,再审审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最高法受理审查的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林文学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进行再审审查。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分析,不管这个案件最后是否立案再审,但是最高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审查,说明最高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特别是这样的天价赔偿诉讼还是非常谨慎和重视的。它作出来的裁定或者判决都将对今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包括一些环境侵权案件,具有示范作用和意义。
上一篇: 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与解除
下一篇: “知乎女神”骗捐15万 揭秘诈骗罪如何构成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字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平台大事
诚信守法经营,打击假冒伪劣,维护生活正...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
1、积极回复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