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让老百姓“救济有门”

陈朝晖律师行 2016-01-11 09:15:00
最新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让老百姓“救济有门”

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刑事司法实践中,久拖未果案件各地普遍存在,哪些情形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亟待明确。

 

针对当前刑事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明确答案。同日两高还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分别为: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2、蒙庆争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3、朱升机申请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4、胡电杰申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5、杨素琴、王有申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6、陈伟国、刘钱德申请桐庐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7、黄兴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8、滕德刚申请吉林省四平监狱违法不作为国家赔偿案。

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符合“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等6种情形之一的,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在没有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情况下,哪些情形可以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审查范围”等争议,司法解释明确7种情形纳入审查范围,包括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司法解释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为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案例5、杨素琴、王有申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本案是关于刑事违法扣押赔偿的案件。辽中县检察院在侦查王守成偷税案时扣押了其钱款,后因不构成偷税罪而撤销案件,但当时划扣的钱款一直未予返还。此种情形,即刑事案件终结后,办案机关不予返还扣押财产,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本案检察机关以收缴的财产已上缴税务机关为由不予返还,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的处理,与《司法解释》第三条侵犯财产权的规定精神相一致。

 

国家赔偿法中有支付利息的原则性规定,但不具体。实践中存款利息有很多种,司法解释参考世界各国惯例以及有关领域的规定,采取定型化赔偿方式。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就是明确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避免“救济无门”的同时,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有的案件,办案机关一挂十几年,既不作结论,也不实质性办理,实际上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上述13种情形的规定,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高度一致。案例3、朱升机申请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本案是关于认定撤回起诉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赔偿案件。本案中,赔偿请求人朱升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期满后超过一年多的时间,原案仍未依法作出终结性结论,导致不能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复议机关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原案刑事诉讼程序已视为终结,并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保障了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案件处理符合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案例4、胡电杰申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本案是关于发回重审后被认定构成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国家赔偿案件。本案中,胡电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四次被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均被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第四次重审期间,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获得准许后,又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随后将胡电杰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满后也未再采取强制措施。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宗旨出发,重审期间濮阳中院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胡电杰的起诉,此后检察机关长达数年未重新起诉,应认定为对胡电杰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胡电杰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濮阳中院处理自赔案件中以“不能确认胡电杰所涉及的刑事案件程序已经终结,也不能确认胡电杰与其涉及的刑事案件无关”为由驳回胡电杰的赔偿申请,使胡电杰陷入刑事案件终结无期,申请赔偿受理无望的程序困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纠正,为遭遇程序梗阻不能获得国家赔偿的公民提供了有效的程序救济和权利保障,与《司法解释》关于认定“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规定一致。

 

为防止长期挂案导致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落空,被害人申诉或者上级检察机关对案件复查的,司法解释明确不影响国家赔偿程序启动。

 

司法解释还厘清了违法刑事拘留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明确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论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还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抑或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国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案例6,陈伟国、刘钱德申请桐庐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本案中,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实质审查,认为陈伟国、刘钱德不属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桐庐县公安局将陈伟国、刘钱德刑事拘留主要证据不足,该刑事拘留决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据此,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实践中存在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形。有观点认为不应予以赔偿,有观点认为应予赔偿。司法解释对此争议问题给出解决方案,即尽管被超期监禁的公民并非完全无罪,但由于部分罪名已经不成立,针对这类具体个罪而言的超期羁押行为构成无罪羁押,应当予以赔偿。案例7、黄兴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本案是关于数罪并罚中个罪被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案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关于非法拘禁罪部分的判决,撤销原审关于绑架罪部分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应理解为是针对具体个罪而言的,黄兴绑架罪被撤销,应当认定为属于再审改判无罪。因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黄兴对超期监禁部分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