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案庭审结束 法律界人士肯定全程公开庭审

新京报 2016-01-11 09:20:00
快播案庭审结束 法律界人士肯定全程公开庭审

快播案的庭审程序已于前日结束,对这一热点案件审理的全程直播,也使得海淀法院的关注度在网络上“蹿红”。记者昨日通过走访,了解到海淀法院就直播此案所做的一系列工作。

  

直播总时长达到20余小时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1月5日,审理这起案件的北京海淀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庭审预告,并称将进行视频、图文、微博播报,同时上传了视频直播的网页链接。

  

据了解,1月7日、8日的庭审,海淀法院先后发布27条长微博对庭审全程进行播报,案件的话题页显示累计阅读次数达3600余万次。

  

同时,点击法院的微博,就能看到庭审的视频直播,直播随开庭、休庭同步进行,完整呈现了共五个阶段的庭审原貌,总时长达到20多个小时。直播期间累计有100余万人观看视频,最高时有4万人同时在线。

  

法律界人士肯定全程公开庭审

  

“程序正义必须是看得见的正义,这样的公开力度与社会关注程度,在以往的司法活动中是非常少见的”,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程序正义,就一定没有实体的公正。如果让包括诉讼参与者在内的公众都能够耳闻目睹、感同身受,从而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律界人士还表示,海淀法院此次全程公开庭审,让控辩双方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并且可以做到让程序在广大网民面前“晒太阳”,这不仅是对审判长掌握和驾驭庭审能力的自信,也是对司法公平公正这一理念的尊重和实践。

  

追问

  

传播淫秽物品“不作为”是否能定罪?

  

前天,快播案的庭审程序已经进行完毕,但该案的热度在网络上仍旧不减。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意义在于,该案是互联网高速发展过程中,企业责任、功能与社会定位在法律层面的一次“归位”。

  

那么,快播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就此问题新京报记者专访了一直关注快播案件的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

 

车浩说,在快播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面,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看,主要的焦点问题是,快播本身是否是传播淫秽视频的实施者?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结合快播案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要件本身是:传播行为成立与否。从刑法的角度看,传播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很好理解,也就是行为人主动对外发布和提供淫秽视频,这一点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意见一致,快播并不是主动发布。那么在‘不作为’方面呢?快播的服务器可以缓存淫秽视频,公诉方的观点就是,其缓存后并没有清除,是一种放任和纵容淫秽视频传播的行为,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来传播淫秽视频”,车浩表示,对于这种“不作为”是否可以被认定是犯罪,庭审中控辩双方并没有就这个问题深入和展开辩论。

  

车浩认为,就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言,“不作为”的认定必须非常小心谨慎。快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法律规定,其有清除淫秽视频净化网络空间的义务,但这属于行政义务的范畴,一旦将这个义务上升到刑事方面的义务,就意味着对以经营生产为主要功能的企业提出净化网络空间的要求,其妥当性在法理上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

  

但他同时表示,按照去年11月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传播淫秽信息要承担安全管理的义务。这应该算是刑法明确规定的一个作为义务。但是快播案案发《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快播案目前没有明确的入罪依据。因此,快播案的走向,最终还是看法院如何解释和界定作为义务的来源。

  

对话

  

快播辩护人:对“新技术”不良影响应有预判

  

1月8日,持续两天的“快播案”庭审结束。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建议法院判处快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辩护人则要求对王欣进行取保候审。法院将择期宣判。

  

“这个案件更大的意义在于,如果预判一个技术推出后,会造成某种不良社会效果,有关部门应该提前制定技术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快播CEO王欣的辩护律师赵志军,在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新京报记者 韩雪枫

 

记者:案件庭审时,控辩双方的焦点是什么?

 

赵志军:程序、证据和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否存在;还有法律适用问题:一个互联网技术提供者,有人利用其开发的工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但是确实有许多人利用快播观看淫秽视频。

  

赵志军:以现在的技术,播放器没法分辨一个视频是好是坏。

  

王欣如果明知道有人利用快播传播淫秽视频,而放任不管,那可以从道德上谴责他。事实上,快播公司也采取了行动,去屏蔽不良网站。

 

记者:正如公诉人曾质问的一样,快播公司明知自己的技术在对视频传播的监管上存在缺陷。

  

赵志军:法无禁止即可为。快播的技术在推出的时候,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而且,快播也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它的技术也获得了国家专利。

  

如果快播软件在发布后,有关部门发现它存在某种问题,那也可以出台新的规定,比如由于快播软件有某种缺陷,会造成不良视频的传播,如快播公司不能解决技术缺陷,必须停止快播软件开发维护。

  

记者:很多网友评价,控方和辩方的庭审表现很精彩。

  

赵志军:法庭能够对庭审过程进行直播,把这个受争议的案件展示在社会面前,我觉得这是司法公开的进步。

  

记者:在你会见时,王欣精神状态怎么样?

  

赵志军:开庭前,我见了他很多次。他表现出一种无奈,或者前途未卜的状态。开庭三天前,我去见王欣,他不太乐观。不过他说技术无罪,让我一定要做无罪辩护。

  

记者:你估计什么时候能够出判决结果?

  

赵志军:凭我的经验,这样的案子时间不会太短。一个月、两个月都有可能。

  

记者:你觉得快播案的价值和意义是什么?

  

赵志军:我觉得这个案子在法律界、科技界、互联网界进行讨论,更有必要。这个案子涉及太多的技术问题了,如果能让法律界和科技界讨论这个问题,我觉得价值更大。

  

记者:具体来讲呢?

  

赵志军:我觉得能让社会更理性地思考一个问题,一个技术在推出的时候,有关部门是不是应当提前有一个预判,即这个技术推出后,会不会造成某种不良的社会效果。如果预判有,是不是可以提前采取措施,比如制定一些技术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尽量对互联网这种新兴产业发展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防范。再一个,这个案件是不是能够提醒立法者,立法不要太滞后。发现问题后,是不是能够及时地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它。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