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的流程与审批程序

段义和 2016-01-10 09:24:00
外资并购的流程与审批程序

外资并购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及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引进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但是,外资并购也容易造成跨国公司的垄断和限制性竞争,抑制本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甚至导致国有资产和民族品牌流失。为了保护我国经济的有序发展,我们在引起外资的同时,也对外资并购设置了一些限制,即审批制度。

 

外资并购程序  

 

外资并购包括外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通过购买股权或购买资产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所谓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就是指投资者采用各种有效方式,直接或间接兼并、合并或收购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

 

外资并购可以通过直接并购或间接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直接并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通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而直接控制上市公司;(2)通过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要约收购上市公司;(3)对于我国证券市场上少部分三无概念股,通过QFII直接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以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目的;(4)上市公司向外资定向增发B股以达到控股目的;(5)外资通过换股的方式直接并购上市公司;(6)上述几种方式的混合。

 

上述外资并购方式中,最具有普遍意义的是协议收购。外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程序大致为:

 

1、外资收购方与股权出让方各自的权力机关(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协议收购方案。

 

2、外资收购方与股权出让方在各自获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审议通过及授权后,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如股权转让过渡期安排等)。

 

3、履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4、被收购的上市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收购事项,并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收购事项的通知。董事会需要就收购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

 

5、收购人就外资并购中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企业性质变更(由内资股份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6、收购双方履行各个主管机关的审批手续,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向国资委提交申请;涉及产业政策的,向国家商务部提交申请;涉及到行业垄断的,向商务部及国家工商总局提交申请;涉及特殊行业准入限制需要前置审批的,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7、如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收购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就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申请豁免,或直接进行要约收购。

 

8、如果收购人未得到要约收购豁免或不经过豁免程序的,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9、按照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资并购事宜并修改公司章程。

 

10、获得上述所有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收购人以合法的人民币收入作为支付货币的,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审批;以境外外汇进行支付的,应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资外汇登记。

 

11、收购人履行股权收购的支付义务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并向国家工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至此,外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程序全部完成。

 

12、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股东大会改组公司董事会,外资对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控制。

 

外资并购审批机关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一条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外资并购审批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投资者证件: 

 

(1)以境外公司投资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境外公司的股东、董事构成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2)以自然人投资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复印件);

 

4、新公司投资申请表或合同(原件);

 

5、新公司章程(原件); 

 

6、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 

 

7、新公司董事会名单及签名备案(不设董事会的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备案)(原件); 

 

8、新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9、股权并购协议书(原件)(外方投资者签名、中方企业法人签名并盖公司章); 

 

10、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增资协议;

 

11、被并购境内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转让股权决议; 

 

12、被并购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各方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被并购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4、涉及中方是国有股权转让的,必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中方是集体企业需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函(原件);

 

15、新公司名称工商登记核准(复印件);

 

16、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7、公司场所证件(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在外资并购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中国也在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意图在法制层面完善外资并购体系和制度。但是,在外资并购的过程中,并购的双方还是遇到了许多现实问题,有的甚至严重影响了并购的进程,给并购双方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甚至错失并购良机。不管是准备进行并购的外资企业,还是准备被并购的内资企业,在进行并购前,都需要做好法律方面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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