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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年时间里,从一家门店疯狂扩张到20多个城市300多家门店,并且宣称3年达到10000家门店,要做生鲜界的“阿里巴巴”。
然而,创富“神话”却在转瞬间轰然崩塌,引起全国多地顾客抢购和员工维权。光鲜亮丽外表下满是窟窿:拖欠工资、克扣社保、欠货款、欠房租、欠水电费、欠工程款……如今,水果营行的CEO已被警方刑拘,幕后老板谢国辉不知去向,公司已全面停业。(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吴涛、肖思思、孙飞)
从水果营行维权QQ群中了解到,绝大部分上述债权人担心“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业内人士:执行难!难!难!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当前社会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执行人的形象称呼。
2015年以来,针对老赖的不诚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多项整治措施,包括修改司法解释、完善老赖黑名单制度等;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与芝麻信用合作,开创了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的先河。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将老赖信息与芝麻信用数据同步对接,便于第三方征信机构能够及时掌握最新的失信被执行人数据,第一时间对其进行联合惩戒。
根据数据显示,自2015年7月24日芝麻信用接入最高人民法院数据、利用平台开展信用惩戒以来,共计5300多名失信被执行人因此还清债务,其中1500多名失信被执行人是长达三四年、一直逃避执行的老赖。
原本上了老赖名单,可能仅仅是无法从银行贷款来买房、买车、做生意;而现在,老赖在芝麻信用上有了负面记录后,很多互联网所带来的优惠与便捷,都无法享受了。芝麻信用在其中发挥了平台的作用,实际上最终限制老赖生活的,并非芝麻信用,而是与芝麻信用合作、利用芝麻信用评级服务的第三方商家、应用等。
“第一个现象是,一些多年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被执行人最近都突然找到法院来,主动要求还清欠款、把自己从老赖名单中抹去。”某法官说,“还有一个现象是,越来越多的原告、债权人,在看到利用互联网信用平台来限制老赖的效果立竿见影后,要求将长期无法执行、难以执行的被执行人,加入到老赖名单中。”
“以前,都是我们追着老赖要钱;而现在,是老赖被逼得主动上法院还钱。”该法官说,这种结合互联网大数据的执法创新,对于长久以来的执行难题,有了很大的助力。
但互联网信用惩戒机制也并非万能,毕竟不同人对互联网服务与应用的依赖程度不同,还是得看这些受到影响的服务与应用,究竟对老赖来说有多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联手芝麻信用开展信用惩戒的过程中,尚需注意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避免个人信息滥用的情况出现。
2015年11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进行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其中就指出了当前个人信息保护,依然存在制度过于原则、执法主体不明确、法律责任不到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违法收集使用等情况。
即便对于老赖,也要尊重其个人信息在合法、正当、必要的前提下被使用。这实际上也是摆在所有人面前的普遍性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转移财物、隐匿证据的情况非常普遍。财产保全时,被申请人的现金、珠宝、车辆、设备等动产,往往被隐藏在人身、住宅或者仓库之中,这阻碍了生效文书的执行和申请人权利的保护,对司法权从应然状态转变为实然状态造成极大困难。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有可能被毁灭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或者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这些保全方法实现的前提往往要先进行搜查,搜查手段与保全措施断然割裂,诉讼法规定的保全程序必将难以实现。
然而199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07年第一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人民法院在保全程序中采用搜查措施,这对司法工作造成了一定障碍。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建立了我国的民事保全制度体系,将原来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涵盖了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同时还在“证据”部分规定了证据保全。这是我国第一次在诉讼法层面使得保全制度不仅包含被申请人的财产,还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以及第六章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证据保全,从而使现有的保全制度得到进一步充实与完善。
与此同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了证据保全的程序,参照适用民诉法第九章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由此可见,新修订的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充分考虑到了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和要求,明确了我国的保全制度可以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与执行程序中的控制性措施并无不同。
而搜查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过程中也是实施生效法律文书,是为了今后的司法工作能顺利进行。如果被保全的对象是明确的,不需搜查就可以实施保全的,就不搜查,直接保全;如果被保全的对象不太明确,需要查找、清理、登记的,就要实施搜查,继而实施保全,把相关的财务、证据固定下来。这对于意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将是致命的打击,也是解决执行难、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力武器。
常见的情形是,在使用搜查手段进行证据保全时还发现了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人民法院则可以在履行法定程序之后,出示搜查令(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依照诉讼法相关规定再将其予以财产保全,以更好的节省司法资源,减少申请人的诉累。
将搜查措施延伸到诉讼保全程序中,对于避免证据和执行标的的灭失意义重大,它进一步保障了判决的贯彻执行和司法的权威,缓解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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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让老赖无处遁形 执行或许难而不难
在一年时间里,从一家门店疯狂扩张到20多个城市300多家门店,并且宣称3年达到10000家门店,要做生鲜界的“阿里巴巴”。
然而,创富“神话”却在转瞬间轰然崩塌,引起全国多地顾客抢购和员工维权。光鲜亮丽外表下满是窟窿:拖欠工资、克扣社保、欠货款、欠房租、欠水电费、欠工程款……如今,水果营行的CEO已被警方刑拘,幕后老板谢国辉不知去向,公司已全面停业。(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吴涛、肖思思、孙飞)
从水果营行维权QQ群中了解到,绝大部分上述债权人担心“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业内人士:执行难!难!难!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当前社会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执行人的形象称呼。
2015年以来,针对老赖的不诚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多项整治措施,包括修改司法解释、完善老赖黑名单制度等;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与芝麻信用合作,开创了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的先河。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将老赖信息与芝麻信用数据同步对接,便于第三方征信机构能够及时掌握最新的失信被执行人数据,第一时间对其进行联合惩戒。
根据数据显示,自2015年7月24日芝麻信用接入最高人民法院数据、利用平台开展信用惩戒以来,共计5300多名失信被执行人因此还清债务,其中1500多名失信被执行人是长达三四年、一直逃避执行的老赖。
原本上了老赖名单,可能仅仅是无法从银行贷款来买房、买车、做生意;而现在,老赖在芝麻信用上有了负面记录后,很多互联网所带来的优惠与便捷,都无法享受了。芝麻信用在其中发挥了平台的作用,实际上最终限制老赖生活的,并非芝麻信用,而是与芝麻信用合作、利用芝麻信用评级服务的第三方商家、应用等。
“第一个现象是,一些多年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被执行人最近都突然找到法院来,主动要求还清欠款、把自己从老赖名单中抹去。”某法官说,“还有一个现象是,越来越多的原告、债权人,在看到利用互联网信用平台来限制老赖的效果立竿见影后,要求将长期无法执行、难以执行的被执行人,加入到老赖名单中。”
“以前,都是我们追着老赖要钱;而现在,是老赖被逼得主动上法院还钱。”该法官说,这种结合互联网大数据的执法创新,对于长久以来的执行难题,有了很大的助力。
但互联网信用惩戒机制也并非万能,毕竟不同人对互联网服务与应用的依赖程度不同,还是得看这些受到影响的服务与应用,究竟对老赖来说有多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联手芝麻信用开展信用惩戒的过程中,尚需注意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避免个人信息滥用的情况出现。
2015年11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进行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其中就指出了当前个人信息保护,依然存在制度过于原则、执法主体不明确、法律责任不到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违法收集使用等情况。
即便对于老赖,也要尊重其个人信息在合法、正当、必要的前提下被使用。这实际上也是摆在所有人面前的普遍性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转移财物、隐匿证据的情况非常普遍。财产保全时,被申请人的现金、珠宝、车辆、设备等动产,往往被隐藏在人身、住宅或者仓库之中,这阻碍了生效文书的执行和申请人权利的保护,对司法权从应然状态转变为实然状态造成极大困难。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有可能被毁灭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或者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这些保全方法实现的前提往往要先进行搜查,搜查手段与保全措施断然割裂,诉讼法规定的保全程序必将难以实现。
然而199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07年第一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人民法院在保全程序中采用搜查措施,这对司法工作造成了一定障碍。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建立了我国的民事保全制度体系,将原来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涵盖了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同时还在“证据”部分规定了证据保全。这是我国第一次在诉讼法层面使得保全制度不仅包含被申请人的财产,还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以及第六章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证据保全,从而使现有的保全制度得到进一步充实与完善。
与此同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了证据保全的程序,参照适用民诉法第九章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由此可见,新修订的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充分考虑到了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和要求,明确了我国的保全制度可以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与执行程序中的控制性措施并无不同。
而搜查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过程中也是实施生效法律文书,是为了今后的司法工作能顺利进行。如果被保全的对象是明确的,不需搜查就可以实施保全的,就不搜查,直接保全;如果被保全的对象不太明确,需要查找、清理、登记的,就要实施搜查,继而实施保全,把相关的财务、证据固定下来。这对于意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将是致命的打击,也是解决执行难、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力武器。
常见的情形是,在使用搜查手段进行证据保全时还发现了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人民法院则可以在履行法定程序之后,出示搜查令(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依照诉讼法相关规定再将其予以财产保全,以更好的节省司法资源,减少申请人的诉累。
将搜查措施延伸到诉讼保全程序中,对于避免证据和执行标的的灭失意义重大,它进一步保障了判决的贯彻执行和司法的权威,缓解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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