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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后,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已成 为一些国家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过去,由于我国厂商对国际反倾销法规的不熟悉以及反倾销抗辩意识的淡漠,导致我国企业常被处以不公正的判决,受到高额反倾销税的制裁。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已经意识到应对反倾销的重要。
倾销与反倾销
根据GATT1994第6条的规定,所谓倾销就是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是否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所谓正常价值一般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
第二,倾销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实质损害,或形成了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实质阻碍某项新兴工业的建立;
第三,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两者之间必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任何进口方在决定对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倾销进口商品与进口方工业损害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如果相关国内工业只是由于自身的技术、设备、工艺、信誉等原因而造成产品积压或生产下降,则这些损害则与倾销之商品无因果关系,因而也就不能对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是一种贸易政策措施,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反倾销旨在使本国的产品及其生产不会遭到进口产品的侵害而采取的一种贸易保护手段。反倾销行动只有在已表明该倾销对国内进口竞争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害或重大损害威胁时才能采取。
损害的确定必须以明确的证据为基础,并且必须对倾销进口量、倾销进口对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以及对同类商品的国内生产者的冲击进行客观的调查。倾销进口的大幅度增加,无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进口国生产或消费量的增长,都是确定损害的必要条件。
至于损害则必须是经过调查查明是由于倾销造成的,这种必要的因果关系必须建立在“调查机构掌握的所有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也必须考虑到任何其他可知并同时损害着国内产业的因素,不能只归因于倾销进口。
应对反倾销策略
近年来,许多国家改变了过去对中国所有企业裁定统一反倾销税率的做法,诸如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部分都以中方应诉企业实际的“生产要素”为基础计算各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欧盟自1998年修改了对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规则后,也规定在满足一定份额条件后,可以给予应诉企业以“分别的税率”。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诉企业有可能取得一个比较低的税率,而不应诉的企业得到税率往往高于应诉企业。因此,面对国外反倾销指控和调查时,相关的企业都应积极参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竞争的激烈国际市场中求得生存与发展。
1、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反击各国对我的歧视待遇。可以利用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发言权来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挑战这些歧视做法。
2、遭到反倾销投诉的企业要积极应诉。针对我出口产品的国际反倾销案一直居高不下的现状,出口企业一方面在国际反倾销案案发前就应当未雨绸缪,尽早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为此要及时和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出口产品或者其他类似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和走势,以及该出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业所造成的各种影响。同时,为了保证国内企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诉讼,行业协会或进出口商会可以考虑建立应诉基金,入会企业依出口额多少按比例上缴年度应诉基金,一旦同类出口产品遇到国外反倾销指控时,由应诉基金支付相关应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企业联合应诉的组织成本当国际反倾销案,涉案企业应该积极应诉,只有积极应诉,才有可能获得较好的应诉结果。
3、大力培养反倾销人才。人才缺乏已经成为解决我国贸易保护争端的主要障碍性问题。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时,均聘请外国律师,这不仅要付出高昂的律师费,而且应诉和抗辩过程中往往无法充分反映我方的意图,维护我方的正当利益。因此,我国企业必须从战略高度出发,尽快培养一批专业的法律人才,同时,可以通过驻外机构、向外国资本输出的方式建立的一些海外企业,了解该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反馈给我国相关机构和企业,形成快速高效的信息网,完善我国预警机制,为打赢反倾销诉讼作好充分准备。
4、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应诉的主动性。企业应不断地学习和掌握国际贸易知识,强化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意识。
5、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在反倾销案件中,起诉方的利益往往也是多元化和多层面的,因此,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企业应促进贸易双方的深层了解与合作,达成相关协议,以求在中国产品被指控倾销时,该国部分相关企业能共同参与诉讼,提供有利于我方的相关证明,甚至说服起诉方撤诉,这已经是化解反倾销调查的重要途径之一。
6、加强与本国企业,政府,协会或商会的联系与合作。国外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不仅仅是针对个别企业,而是针对所有中国企业而言的,因此中国企业必须联合起来,一致对外;在某种程度上,反倾销是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较量。因此,企业只有与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通力协作才能有效应对反倾销案件。处于国际化经营低层次的中国企业尤其需要重视这个问题。
我国已跻身于世界十大贸易强国行列,但随之而来的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包括很多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频繁地进行反倾销调查。我国频频遭受国外的歧视性反倾销,这些反倾销不过是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我国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调查时,一定要鼓足勇气,勇敢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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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破解反倾销的正确办法
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后,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已成 为一些国家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过去,由于我国厂商对国际反倾销法规的不熟悉以及反倾销抗辩意识的淡漠,导致我国企业常被处以不公正的判决,受到高额反倾销税的制裁。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已经意识到应对反倾销的重要。
倾销与反倾销
根据GATT1994第6条的规定,所谓倾销就是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是否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所谓正常价值一般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
第二,倾销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实质损害,或形成了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实质阻碍某项新兴工业的建立;
第三,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两者之间必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任何进口方在决定对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倾销进口商品与进口方工业损害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如果相关国内工业只是由于自身的技术、设备、工艺、信誉等原因而造成产品积压或生产下降,则这些损害则与倾销之商品无因果关系,因而也就不能对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是一种贸易政策措施,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反倾销旨在使本国的产品及其生产不会遭到进口产品的侵害而采取的一种贸易保护手段。反倾销行动只有在已表明该倾销对国内进口竞争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害或重大损害威胁时才能采取。
损害的确定必须以明确的证据为基础,并且必须对倾销进口量、倾销进口对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以及对同类商品的国内生产者的冲击进行客观的调查。倾销进口的大幅度增加,无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进口国生产或消费量的增长,都是确定损害的必要条件。
至于损害则必须是经过调查查明是由于倾销造成的,这种必要的因果关系必须建立在“调查机构掌握的所有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也必须考虑到任何其他可知并同时损害着国内产业的因素,不能只归因于倾销进口。
应对反倾销策略
近年来,许多国家改变了过去对中国所有企业裁定统一反倾销税率的做法,诸如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部分都以中方应诉企业实际的“生产要素”为基础计算各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欧盟自1998年修改了对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规则后,也规定在满足一定份额条件后,可以给予应诉企业以“分别的税率”。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诉企业有可能取得一个比较低的税率,而不应诉的企业得到税率往往高于应诉企业。因此,面对国外反倾销指控和调查时,相关的企业都应积极参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竞争的激烈国际市场中求得生存与发展。
1、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反击各国对我的歧视待遇。可以利用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发言权来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挑战这些歧视做法。
2、遭到反倾销投诉的企业要积极应诉。针对我出口产品的国际反倾销案一直居高不下的现状,出口企业一方面在国际反倾销案案发前就应当未雨绸缪,尽早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为此要及时和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出口产品或者其他类似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和走势,以及该出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业所造成的各种影响。同时,为了保证国内企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诉讼,行业协会或进出口商会可以考虑建立应诉基金,入会企业依出口额多少按比例上缴年度应诉基金,一旦同类出口产品遇到国外反倾销指控时,由应诉基金支付相关应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企业联合应诉的组织成本当国际反倾销案,涉案企业应该积极应诉,只有积极应诉,才有可能获得较好的应诉结果。
3、大力培养反倾销人才。人才缺乏已经成为解决我国贸易保护争端的主要障碍性问题。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时,均聘请外国律师,这不仅要付出高昂的律师费,而且应诉和抗辩过程中往往无法充分反映我方的意图,维护我方的正当利益。因此,我国企业必须从战略高度出发,尽快培养一批专业的法律人才,同时,可以通过驻外机构、向外国资本输出的方式建立的一些海外企业,了解该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反馈给我国相关机构和企业,形成快速高效的信息网,完善我国预警机制,为打赢反倾销诉讼作好充分准备。
4、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应诉的主动性。企业应不断地学习和掌握国际贸易知识,强化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意识。
5、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在反倾销案件中,起诉方的利益往往也是多元化和多层面的,因此,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企业应促进贸易双方的深层了解与合作,达成相关协议,以求在中国产品被指控倾销时,该国部分相关企业能共同参与诉讼,提供有利于我方的相关证明,甚至说服起诉方撤诉,这已经是化解反倾销调查的重要途径之一。
6、加强与本国企业,政府,协会或商会的联系与合作。国外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不仅仅是针对个别企业,而是针对所有中国企业而言的,因此中国企业必须联合起来,一致对外;在某种程度上,反倾销是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较量。因此,企业只有与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通力协作才能有效应对反倾销案件。处于国际化经营低层次的中国企业尤其需要重视这个问题。
我国已跻身于世界十大贸易强国行列,但随之而来的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包括很多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频繁地进行反倾销调查。我国频频遭受国外的歧视性反倾销,这些反倾销不过是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我国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调查时,一定要鼓足勇气,勇敢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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