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奇艺电视终身VIP成空谈 TCL涉嫌违约或欺诈

消费者 2016-01-03 09:30:00
爱奇艺电视终身VIP成空谈 TCL涉嫌违约或欺诈

“商家已经对消费者作出了‘终身VIP’的承诺,如果这种承诺做出了却不去履行,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该追究他的违约责任;如果说这种承诺根本就无法履行,或者说商家本来就没打算履行,那么这种‘终身VIP’的承诺就是虚假承诺,商家为了销售产品去虚假承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而这正是TCL目前面临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爱奇艺电视终身VIP成空谈

 

2014年8月,蔡某花费4599元,从京东商城购买了一台型号为D55A261的TCL电视。“当时商品的广告宣传说,购买该智能电视就赠爱奇艺终身VIP,可以终身免费享受爱奇艺的VIP影视资源,而且所有节目无广告。但买回家后,电视经过几次系统更新,视频服务商却由爱奇艺变成了其他公司,一些视频资源需要付费才能观看。”蔡某说。

 

“我买这台电视的时候感觉比较贵,价格当时比其他品牌同配置的电视要高。当时就是看中所谓‘终身VIP’才买的,觉得多花一些钱也值得,没想到当时的承诺现在却没有了。”蔡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一问题她曾向多方反映,但没有得到解决。

 

究竟商家是否向消费者承诺过“终身VIP”?蔡某告诉记者,消费者确实得到了这一承诺,她向记者展示了一张广告截图,上面写有“TCL爱奇艺电视”“终身免费看大片”“11月上市48寸智能云电视”。

 

“不过现在,很多当时的广告都已经被更改了。”她说。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TCL爱奇艺电视终身VIP”后,发现多篇相关报道。其中有一篇2015年2月5日发布在PChome的文章,标题即为“送爱奇艺终身会员,42寸TCL电视售2399”,其中介绍了TCL D42A710型号电视:“这款产品最大的亮点就是看爱奇艺VIP视频不要钱!相比于市面上大多数电视需要内购VIP服务,TCL的终身免费VIP让这款电视性价比高到极致。”

 

也有消费者向记者反映,除了这些文字广告之外,在实体店购买TCL电视时,有销售人员也曾明确表示,购买TCL电视将赠送爱奇艺“终身VIP”。

 

所有这些承诺,在消费者仅仅短暂享受了VIP待遇后,便不复存在。

 

多位消费者向记者表示,对商家的这种补偿方案无法接受,既然当时承诺的是“终身VIP”,那么商家就应该兑现“终身VIP”。

 

然而,一位爱奇艺相关负责人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说法,他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爱奇艺与TCL的合作仍然在正常进行中。切换牌照的内容是违规的,TCL应该不会这样做。如果出现问题可能是局部的技术问题。”

 

蔡某告诉记者,她曾将TCL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但消协告诉她,TCL不接受调解,因此建议她诉诸法律手段。(财经综合报道)

 

违约常见的行为表现

 

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提前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这项制度的确立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降低到较低限度,并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使守约方能及时解除合同,另订其他补救合同,以实现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所以,不但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我国《合同法》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一致认可这条规定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2、实际违约

 

(1)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又分为“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拒绝履行又叫履行拒绝、给付拒绝,是指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不符合约定的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就是迟延履行。

 

质量有瑕疵的履行又叫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甚至因交付的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不完全履行又叫不完全给付,是指债务人虽然以完全给付的意思为给付,但给付不符合债务本旨。

 

(3)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行为。如《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而未告知抵押权人或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民事欺诈的构成要素

 

从欺诈人、被欺诈人及衡量欺诈行为尺度等方面看,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需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构成欺诈故意,不仅为直接故意,而且也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导致相对人陷于错误并为错误意思表示,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欺诈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某一重要事实轻率地作出陈述而不考虑其真假,以致相对人相信了实际上为虚假的陈述,并作出意思表示。

 

2、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前者是欺诈人以积极的方式,虚构的事实、变更事实,从而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行为,此种行为与欺诈的直接故意相联系,是在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情况下所为的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即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68条中所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后者指在法律上、契约上或交易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相对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这种欺诈行为一般说来与间接故意相联系,是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该不作为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68条规定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如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的规定,出售人有声明的义务。例如某出售人为了个人的利益,出售不合格产品时有意不履行声明的义务,致使购买者误认为系合格产品而购买,该出售人的不作为行为即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隐瞒是不作为的一种欺诈方式,其目的是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以不作为形式出现的又一种情况是沉默而为的意思表示。

 

3、错误认识

 

被欺诈人的错误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诈人的欺诈所致。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例如,误以劣质品为优质品,误以为有重大瑕疵的标的物为无瑕疵的标的物,不知当事人无履行能力等。在民法上,构成欺诈必须有被欺诈人陷于错误这一事实。被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然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在民法上也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虽然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然而相对人并未因其而陷入错误,仍不构成欺诈。

 

4、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王利明《民法新论》上卷第376页)。可见,意思表示是一种行为,是表意人将心理状态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效力意思、表示行为、表示意思。被欺诈人在为意思表示时,主观上认为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会引起法律上的效力,而其事实上正在受对方的欺骗,其表示意思不会发生所希望的效力。可见,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陷入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错误认识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表示意思是错误认识最终结果。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入错误,但并未因之而为意思表示,也不构成欺诈。

 

5、法律和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其要求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诚实的、自觉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一原则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欺诈行为恰巧破坏了上述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其没有尊重他人利益,未以对待自己事务注意对待他人事务,而保障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得到自己的利益,或损害第三人及社会的利益。凡是未具备诚实、善意内心状态的民事活动均为民法的调整、规制对象,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事活动更是判断欺诈行为的最基本标准。

 

俗话说:“人无信不立”,事实上商家在买卖商品时亦是如此,依靠虚假广告、承诺,可能确实能在短期内促进销售,但是长期以往损害的是企业的商业信誉,而这对终将阻碍企业的发展,至于,TCL究竟涉嫌违约或欺诈,相信法律终究给出最公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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