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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是近来刑法最火的罪名了,就在2015年12月29日,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被江西省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而近日,央视著名记者王志刚曝方舟子涉嫌诈骗,其律师挪用公款买车。现在,就由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挪用公款罪吧。
央视记者曝方舟子涉嫌诈骗 其律师挪用捐款买车
央视知名记者王志安在网上实名曝光方舟子伙同律师涉嫌“诈骗”网友钱财,更是详尽描述了买车的整个过程。而刚刚与方舟子结束法律纠纷的崔永元也在转发王志安的微博力挺。
记者王志安表示,方舟子2010年遭遇袭击事 件后,其律师彭剑成立了“安保资金”,吸纳网友捐款,意图保护方舟子。但王志安声称,安保资金成立后,方舟子律师彭剑却从中贪污挪用买车买房。12月27日,王志安就曾在微博撰写长文,揭方舟子律师彭剑是如何挪用公众捐款为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买车的。
目前,方舟子并没有否认其律师利用“安保资金”买车的事实。
王志安文章节选:
1、彭剑在网上多次声称,捐款资金的账户有专人管理,即便是他,“动款也并不容易,银行卡,存折由专人管理。”但这个不在他手上的的银行卡,彭剑却神奇般地可以刷卡为自己的私人律所买车。这说明,彭剑在捐款账户的管理问题上长期以来一直在欺骗捐款人。
2、证据显示,数千名善良网友捐助的安保资金善款,被管理人彭剑直接贪污购车。就是这样一个人,方舟子却一直为其拍胸脯担保背书,说彭剑不会动用安保资金一分钱,这究竟是为什么?
3、彭剑发起成立安保资金是2010年8月31日,买车日期是9月20日,网友捐款不过二十天,彭剑就把脏手伸向捐款。而此时和此后,方舟子和彭剑还在网上不断号召网友们为安保资金捐款,各位知道彭剑和方舟子为何一口咬定安保资金的支出不能公开了吧?
4、彭剑购买的赃车,开具的是北京市华欢律师事务所的发票。这个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私人,所有人是彭剑个人,但这张发票可以抵扣华欢律师事务所应缴纳的税款。我对税法了解不多,彭剑这种行为到底算不算有意偷税,请专业人士发表意见。
事实已经非常清晰,这就是一伙骗子![中青网]
如何构成挪用公款罪
方舟子并不否认其律师挪用公款为律师事务所买车,那方舟子的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呢?由小编先为您介绍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您就知道方舟子的律师是否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一般地,当我们介绍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时,我们主要是从四个方面介绍
客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该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客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主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性和公务性。一般地,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一是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二是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三是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了解了这些,我们便能很快知道方舟子的律师是不是构成挪用公款罪了,您知道了吗?小编认为,挪用公款罪的最大特点便是其主体只能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这个鱼龙混杂、诱惑居多的社会里,小编希望咱们的国家工作人员能“独善其身”,远离挪用公款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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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记者曝方舟子涉嫌诈骗 揭秘如何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是近来刑法最火的罪名了,就在2015年12月29日,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被江西省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而近日,央视著名记者王志刚曝方舟子涉嫌诈骗,其律师挪用公款买车。现在,就由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挪用公款罪吧。
央视记者曝方舟子涉嫌诈骗 其律师挪用捐款买车
央视知名记者王志安在网上实名曝光方舟子伙同律师涉嫌“诈骗”网友钱财,更是详尽描述了买车的整个过程。而刚刚与方舟子结束法律纠纷的崔永元也在转发王志安的微博力挺。
记者王志安表示,方舟子2010年遭遇袭击事 件后,其律师彭剑成立了“安保资金”,吸纳网友捐款,意图保护方舟子。但王志安声称,安保资金成立后,方舟子律师彭剑却从中贪污挪用买车买房。12月27日,王志安就曾在微博撰写长文,揭方舟子律师彭剑是如何挪用公众捐款为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买车的。
目前,方舟子并没有否认其律师利用“安保资金”买车的事实。
王志安文章节选:
1、彭剑在网上多次声称,捐款资金的账户有专人管理,即便是他,“动款也并不容易,银行卡,存折由专人管理。”但这个不在他手上的的银行卡,彭剑却神奇般地可以刷卡为自己的私人律所买车。这说明,彭剑在捐款账户的管理问题上长期以来一直在欺骗捐款人。
2、证据显示,数千名善良网友捐助的安保资金善款,被管理人彭剑直接贪污购车。就是这样一个人,方舟子却一直为其拍胸脯担保背书,说彭剑不会动用安保资金一分钱,这究竟是为什么?
3、彭剑发起成立安保资金是2010年8月31日,买车日期是9月20日,网友捐款不过二十天,彭剑就把脏手伸向捐款。而此时和此后,方舟子和彭剑还在网上不断号召网友们为安保资金捐款,各位知道彭剑和方舟子为何一口咬定安保资金的支出不能公开了吧?
4、彭剑购买的赃车,开具的是北京市华欢律师事务所的发票。这个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私人,所有人是彭剑个人,但这张发票可以抵扣华欢律师事务所应缴纳的税款。我对税法了解不多,彭剑这种行为到底算不算有意偷税,请专业人士发表意见。
事实已经非常清晰,这就是一伙骗子![中青网]
如何构成挪用公款罪
方舟子并不否认其律师挪用公款为律师事务所买车,那方舟子的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呢?由小编先为您介绍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您就知道方舟子的律师是否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一般地,当我们介绍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时,我们主要是从四个方面介绍
客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该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客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主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性和公务性。一般地,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一是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二是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三是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了解了这些,我们便能很快知道方舟子的律师是不是构成挪用公款罪了,您知道了吗?小编认为,挪用公款罪的最大特点便是其主体只能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这个鱼龙混杂、诱惑居多的社会里,小编希望咱们的国家工作人员能“独善其身”,远离挪用公款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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