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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
决定指出,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就决定实施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标志着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限定了只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排除了新三板。授权两年,是基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估计两年左右时间,修订后的证券法会正式出台。而且这段时间实施,具有试点的性质,为证券法的修订积累经验。
7月“股灾”爆发,证券法的修订进程被向后推迟。
股灾爆发,严重影响或打乱了原定的证券法修订节奏或计划,中国股市碰到了前所未遇的新问题,比如,杠杆牛市与股灾问题、杠杆交易与内幕交易问题、证券犯罪的量刑与定罪问题等。
与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相比,注册制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根据决定,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核准制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2015年,中国股市经历有史以来最严重股灾。最恐怖时,天天上千只个股跌停,无数投资者被套。11月1日晚间,新华社报道称:从公安部获悉,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徐翔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近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月31日下午,中央第七巡视组进驻证监会的同时,中央第十三巡视组进驻曾是救市主力的中信集团。
早在9月15日,新华社报道称,中信证券总经理程博明、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于新力、信息技术中心副经理汪锦岭等人,因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公安机关带走,接受调查。
8月25日,中信证券徐某等8人涉嫌违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已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另外7人是:中信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葛小波和刘威、权益投资部行政负责人许俊、证券金融业务线行政负责人房庆利、金融业务线的姚杰、中信另类投资部的汪定国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梁钧。
最终,在这场中信证券涉嫌内幕交易风波中,从上至下有11人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其中包括中信证券执行委员会4名高管。
2015年,是证监会系统被查处违规人员最多的一个。
11月13日晚,证监会紧急召开党委会,原因是要通报中央关于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的决定。12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消息,免去其证监会副主席职务。
10月31日,中央第七巡视组专项巡视证监会工作动员会召开,巡视组进驻证监会。
在此之前9月1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证监会原主席助理张育军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张育军曾长期在深沪证券交易所任职,2012年回证监会任主席助理一职。
除了这两位高官以外,还有一些被今年金融反腐风暴挂倒的。8月30日,证监会工作人员刘书帆,涉嫌内幕交易受贿等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月7日,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原局长李量,因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其行为严重违纪违法,且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被证监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6月20日,证监会原发行部处长李志玲配偶违规买卖股票,李志玲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开除处分,同时其因行为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
司法领域,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改判马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1912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此前,马乐一审、二审均被判处缓刑。
对于证券违法犯罪的打击,也是一个逐步加大力度的过程。在第一阶段,由于刑法没有相关规定,难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只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取消从业资格、罚款,终身市场禁入。随后进入第二阶段,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180条里增加了一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随后,证券犯罪的违法成本进一步加大,从三年以下,变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从司法实践看,“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李旭利案和郑拓案,沿用的都是“情节严重”;而一旦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起刑就是五年,无疑加大对证券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
在马乐案中,原审法院认定马乐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在适用刑法第180条时,认为马乐的行为只应按“情节严重”处理,不应按“情节特别严重”处理。而检察机关则认为,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档次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观点,认为应该按“情节特别严重”认定,但有投案自首情节。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无疑对全国各级法院具有指导。
通过上述既打“内鬼”又打“外鬼”的系列组合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最终实现将“犯罪分子扔进监狱,罚得倾家荡产”。
由此将会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而投资者的信心,才是证券市场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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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迎来改革 规范来袭 证券市场的春天即将来临
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
决定指出,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就决定实施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标志着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限定了只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排除了新三板。授权两年,是基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估计两年左右时间,修订后的证券法会正式出台。而且这段时间实施,具有试点的性质,为证券法的修订积累经验。
7月“股灾”爆发,证券法的修订进程被向后推迟。
股灾爆发,严重影响或打乱了原定的证券法修订节奏或计划,中国股市碰到了前所未遇的新问题,比如,杠杆牛市与股灾问题、杠杆交易与内幕交易问题、证券犯罪的量刑与定罪问题等。
与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相比,注册制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根据决定,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核准制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2015年,中国股市经历有史以来最严重股灾。最恐怖时,天天上千只个股跌停,无数投资者被套。11月1日晚间,新华社报道称:从公安部获悉,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徐翔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股市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近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月31日下午,中央第七巡视组进驻证监会的同时,中央第十三巡视组进驻曾是救市主力的中信集团。
早在9月15日,新华社报道称,中信证券总经理程博明、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于新力、信息技术中心副经理汪锦岭等人,因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公安机关带走,接受调查。
8月25日,中信证券徐某等8人涉嫌违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已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另外7人是:中信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葛小波和刘威、权益投资部行政负责人许俊、证券金融业务线行政负责人房庆利、金融业务线的姚杰、中信另类投资部的汪定国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梁钧。
最终,在这场中信证券涉嫌内幕交易风波中,从上至下有11人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其中包括中信证券执行委员会4名高管。
2015年,是证监会系统被查处违规人员最多的一个。
11月13日晚,证监会紧急召开党委会,原因是要通报中央关于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的决定。12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消息,免去其证监会副主席职务。
10月31日,中央第七巡视组专项巡视证监会工作动员会召开,巡视组进驻证监会。
在此之前9月1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证监会原主席助理张育军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张育军曾长期在深沪证券交易所任职,2012年回证监会任主席助理一职。
除了这两位高官以外,还有一些被今年金融反腐风暴挂倒的。8月30日,证监会工作人员刘书帆,涉嫌内幕交易受贿等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月7日,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原局长李量,因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其行为严重违纪违法,且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被证监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6月20日,证监会原发行部处长李志玲配偶违规买卖股票,李志玲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开除处分,同时其因行为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
司法领域,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改判马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1912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此前,马乐一审、二审均被判处缓刑。
对于证券违法犯罪的打击,也是一个逐步加大力度的过程。在第一阶段,由于刑法没有相关规定,难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只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取消从业资格、罚款,终身市场禁入。随后进入第二阶段,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180条里增加了一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随后,证券犯罪的违法成本进一步加大,从三年以下,变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从司法实践看,“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李旭利案和郑拓案,沿用的都是“情节严重”;而一旦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起刑就是五年,无疑加大对证券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
在马乐案中,原审法院认定马乐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在适用刑法第180条时,认为马乐的行为只应按“情节严重”处理,不应按“情节特别严重”处理。而检察机关则认为,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档次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观点,认为应该按“情节特别严重”认定,但有投案自首情节。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无疑对全国各级法院具有指导。
通过上述既打“内鬼”又打“外鬼”的系列组合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最终实现将“犯罪分子扔进监狱,罚得倾家荡产”。
由此将会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而投资者的信心,才是证券市场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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