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泄题 考试作弊刑事第一案

陈朝晖律师行 2015-12-29 13:33:00
2016考研泄题 考试作弊刑事第一案

日前,教育部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反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有考生收到个别科目部分试题的作答与考题内容相关。教育部表示,涉考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考试秩序,损害教育公平,教育部门将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刑罚修正案(九)》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国家教育考试刑事犯罪,绝不姑息。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等。在非法律规定的相关考试中,进行上述组织作弊、帮助他人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和替考行为的均不构成本条所规定之犯罪。

 

在此之前的研考泄题事件,多是经中央领导指示,由公安部负责侦查,即便如此,要处理涉嫌舞弊的组织、自然人还很难定性犯罪。主要是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作弊考生,例如取消作弊考生本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并视情况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 试1至3年的处理,相关处分记入诚信档案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相对应的罪名分别为: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借鉴一些西方国家考场作弊入刑,此案可能成为“中国考试舞弊刑事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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