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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业务是通过两国银行办理的由贸易或非贸易引起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它以国际贸易为前提,又是商业银行的一项基础业务类属中间性业务。由于国际结算本身有国际性、科学性、融资性、知识性和惯例多、发展快等特点,也使国际结算业务的风险出现了成因多样、涉及范围广、防范难度大的特点。
一、票据结算存在的风险
票据是国际结算的重要支付凭证,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汇票。目前使用的许多国际结算方式都是汇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银行转让票据,使国际贸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因而票据就代表金钱。正因为这一点。国内外不法分子把目光盯上票据做文章,利用假票据及有关银行支付凭证对我国进行诈骗。其类型类有:
1、伪造大额银行汇票导致的风险。由于国外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国内居民接触国外的外票不多,一些诈骗分子常常利用伪造的银行票据进行诈骗。
2、将起初票据注销产生的风险。国外的不法商人利用起初的票据,主要是支票,在国内交我方银行验票确认,骗取货物,而后利用交货与国外收款之间的几天时间内将账户内存款转走,将其注销,成为空头支票。
3、伪造大额存款凭证及金融债券带来的风险。
二、信用证结算的风险
信用证是商业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对出口商开出的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信用文书。在我国国际结算业务中,主要以信用证方式为主,因而在信用证业务中问题最多。主要种类
1、伪造信用证诈骗的风险。这类信用证是假的,目的是为了骗取我方货物。其特点为:电开信用证没有密押,缺少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自相矛盾、假借国际上的著名银行开证等。
2、出口商伪造单据中涂改信用证形成的风险。出口商钻国际商会(UCP500)的空子,在根本没有发货的情况下,持伪造的单据向银行议付,取得货款后逃之天天。近年来,有的国外出口商还擅自将我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进行涂改成实质为保函的备同信用证进行诈骗。
3、“软条款”信用证风险。这是指对方开出的信用证是起初的,但在信用证的条款中存在着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责任或使出口商无法履约或钱货两空的条款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已发现的有:(1)有条款说明该信用证暂不生效或是待签发某一类凭证(如进口许可证)后才生效。那么,如果国外进口商不同意生效或领不到该证,则信用证如同废纸。(2)有条款规定某一种表明货物质量、结构、数量状况的证书(如品质分析证、卫生检验证、合格证)须由对方派专家检查后出具,或须与开证和存档的鉴样相符等。那么,如果对方不派人来检查或来检查了百般挑剔等,都将使我国出口商无法履约。(4)有条款说明受益人于货物装船后立即将正本提单、保险单后,可以立即用正本提单提货,即使货在途中遇险,也可以凭保险单索赔,而我出口公司则定是钱货两空。
4、国内企业以信用证套取打包贷款带来的风险。国内有的企业为了套取银行利率优惠的打包贷款,串通国外企业,由国外企业通过银行开出事实上不履行的信用证,由于国内企业并没有实际出口货物、履行信用证,因而打包放款的安全性没有了基础,自然到期难以偿还。
三、国际结算业务的风险防范
票据结算中的风险防范:
1、对于资信不好的客户交来的票据要仔细审查,了解票据的来源和用途,有疑问的要确认后再处理。
2、对于票据表面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如签字、印章是否规范,金额、日期、收款人是否被涂改,期限是否过期,流通区域有无限制,是否已被挂失、注销等。对于金额较大的票据要查出票银行,核实其真实性。
3、企业在收到国外票据时,应及时交银行审验或托收票款。
信用证风险的防范对策:
1、在出口贸易结算中,要审核国外开证行的资信,尤其是对于那些政治、经济局势不稳、外汇管理较严的国家的开证行,更要谨慎从事。对于风险较大的开证行开具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一般不宜做打包放款、押汇融资业务,如果出口商坚持融资,可以国际上知名的大银行加具保兑。
2、在出口贸易结算中,审核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审核内容有:(1)核对信用证的印鉴或密押,以核对信用证的表现真实性;(2)审核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有无保兑?一般来说,我国银行只接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对于保兑信用证,也要看保兑银行的资信;(3)审核信用证的有效性,看信用证是否生效,有效期是否过短,有效地址是否在我国境内等。一般来说,有效地址在我国境内的为好;(4)审核信用证条款是否与合同各款一致。如果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且又对我方不利,应该要求国外进口商通过银行开来修改书;(5)审核信用证条款中有无我方很难甚至无法办到的条款。如果存在这类条款,同样要对方修改,否则我方出口公司不仅要承受货物无法及时出口的损失,还要承担违约责任;(6)审核信用证条款中有无“软条款”存在,以免到时使出口企业钱货两空。
3、在进口贸易结算中,我国进口商要谨慎审核国外出口商的资信。在实际中,许多诈骗案件都是由于国外客户的资信了解不够所致。
4、在进口贸易结算中,要谨慎合理地制定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条款不能与合同矛盾,但可能相互补充。在实际中,可以在不违合同基本规定前提下适当加若干条款。如为防止国外出口商以次充优,可在信用旺条款中规定对方出具SGS检验证书或对方国家官方机构检验证书,证明内容包括货物品质、数量、包装等;为了防止出口商短装货物,还可以要求对方出具的检验方正书必须表是在装船时进行的。同时,在收到议付单据时,还可请我国驻外领事馆商务人员或有关国际机构人员到起运港查询是否在那一天有该货船运货出航。
国际结算涉及多方法律法规、涉及多方结算对象,国际结算业务的风险防范也成为了国际贸易当事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虽然,国际结算过程中存在多重风险,但风险不等于损失,操作得当的话,风险也是可以预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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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风险
国际结算业务是通过两国银行办理的由贸易或非贸易引起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它以国际贸易为前提,又是商业银行的一项基础业务类属中间性业务。由于国际结算本身有国际性、科学性、融资性、知识性和惯例多、发展快等特点,也使国际结算业务的风险出现了成因多样、涉及范围广、防范难度大的特点。
一、票据结算存在的风险
票据是国际结算的重要支付凭证,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汇票。目前使用的许多国际结算方式都是汇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银行转让票据,使国际贸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因而票据就代表金钱。正因为这一点。国内外不法分子把目光盯上票据做文章,利用假票据及有关银行支付凭证对我国进行诈骗。其类型类有:
1、伪造大额银行汇票导致的风险。由于国外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国内居民接触国外的外票不多,一些诈骗分子常常利用伪造的银行票据进行诈骗。
2、将起初票据注销产生的风险。国外的不法商人利用起初的票据,主要是支票,在国内交我方银行验票确认,骗取货物,而后利用交货与国外收款之间的几天时间内将账户内存款转走,将其注销,成为空头支票。
3、伪造大额存款凭证及金融债券带来的风险。
二、信用证结算的风险
信用证是商业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对出口商开出的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信用文书。在我国国际结算业务中,主要以信用证方式为主,因而在信用证业务中问题最多。主要种类
1、伪造信用证诈骗的风险。这类信用证是假的,目的是为了骗取我方货物。其特点为:电开信用证没有密押,缺少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自相矛盾、假借国际上的著名银行开证等。
2、出口商伪造单据中涂改信用证形成的风险。出口商钻国际商会(UCP500)的空子,在根本没有发货的情况下,持伪造的单据向银行议付,取得货款后逃之天天。近年来,有的国外出口商还擅自将我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进行涂改成实质为保函的备同信用证进行诈骗。
3、“软条款”信用证风险。这是指对方开出的信用证是起初的,但在信用证的条款中存在着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责任或使出口商无法履约或钱货两空的条款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已发现的有:(1)有条款说明该信用证暂不生效或是待签发某一类凭证(如进口许可证)后才生效。那么,如果国外进口商不同意生效或领不到该证,则信用证如同废纸。(2)有条款规定某一种表明货物质量、结构、数量状况的证书(如品质分析证、卫生检验证、合格证)须由对方派专家检查后出具,或须与开证和存档的鉴样相符等。那么,如果对方不派人来检查或来检查了百般挑剔等,都将使我国出口商无法履约。(4)有条款说明受益人于货物装船后立即将正本提单、保险单后,可以立即用正本提单提货,即使货在途中遇险,也可以凭保险单索赔,而我出口公司则定是钱货两空。
4、国内企业以信用证套取打包贷款带来的风险。国内有的企业为了套取银行利率优惠的打包贷款,串通国外企业,由国外企业通过银行开出事实上不履行的信用证,由于国内企业并没有实际出口货物、履行信用证,因而打包放款的安全性没有了基础,自然到期难以偿还。
三、国际结算业务的风险防范
票据结算中的风险防范:
1、对于资信不好的客户交来的票据要仔细审查,了解票据的来源和用途,有疑问的要确认后再处理。
2、对于票据表面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如签字、印章是否规范,金额、日期、收款人是否被涂改,期限是否过期,流通区域有无限制,是否已被挂失、注销等。对于金额较大的票据要查出票银行,核实其真实性。
3、企业在收到国外票据时,应及时交银行审验或托收票款。
信用证风险的防范对策:
1、在出口贸易结算中,要审核国外开证行的资信,尤其是对于那些政治、经济局势不稳、外汇管理较严的国家的开证行,更要谨慎从事。对于风险较大的开证行开具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一般不宜做打包放款、押汇融资业务,如果出口商坚持融资,可以国际上知名的大银行加具保兑。
2、在出口贸易结算中,审核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审核内容有:(1)核对信用证的印鉴或密押,以核对信用证的表现真实性;(2)审核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有无保兑?一般来说,我国银行只接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对于保兑信用证,也要看保兑银行的资信;(3)审核信用证的有效性,看信用证是否生效,有效期是否过短,有效地址是否在我国境内等。一般来说,有效地址在我国境内的为好;(4)审核信用证条款是否与合同各款一致。如果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且又对我方不利,应该要求国外进口商通过银行开来修改书;(5)审核信用证条款中有无我方很难甚至无法办到的条款。如果存在这类条款,同样要对方修改,否则我方出口公司不仅要承受货物无法及时出口的损失,还要承担违约责任;(6)审核信用证条款中有无“软条款”存在,以免到时使出口企业钱货两空。
3、在进口贸易结算中,我国进口商要谨慎审核国外出口商的资信。在实际中,许多诈骗案件都是由于国外客户的资信了解不够所致。
4、在进口贸易结算中,要谨慎合理地制定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条款不能与合同矛盾,但可能相互补充。在实际中,可以在不违合同基本规定前提下适当加若干条款。如为防止国外出口商以次充优,可在信用旺条款中规定对方出具SGS检验证书或对方国家官方机构检验证书,证明内容包括货物品质、数量、包装等;为了防止出口商短装货物,还可以要求对方出具的检验方正书必须表是在装船时进行的。同时,在收到议付单据时,还可请我国驻外领事馆商务人员或有关国际机构人员到起运港查询是否在那一天有该货船运货出航。
国际结算涉及多方法律法规、涉及多方结算对象,国际结算业务的风险防范也成为了国际贸易当事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虽然,国际结算过程中存在多重风险,但风险不等于损失,操作得当的话,风险也是可以预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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