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式家族信托的完善

陈朝晖律师行 2015-12-11 09:22:00
中式家族信托的完善

龙湖地产董事局主席吴亚军与丈夫蔡奎曾以390.6亿元成为中国最富有的夫妻。最终,2012年年底,吴亚军与蔡奎“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不过,这场离婚并未给龙湖地产造成股权纷争。事实上,这二人采用的正是英美法律体系下的家族信托安排。

 

吴亚军、蔡奎通过持有信托基金的方式,轻描淡写地完成了离婚财产分割。业内认为,相比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家庭离异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这场事关企业稳定与家族财富传承的财产分割范本,无疑是成熟且极具前瞻性。

 

具体来说,家族信托是指具有执业资格的信托机构或者个人,受家庭或者个人的委托,依照信托协议的约定,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一种契约方式,其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是分开的,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而收益权由委托人指定或者按照信托协议确定。其目的在于帮助委托人实现其家庭财富的长久规划及代际之间的传承。

 

尽管家族信托有诸般好处,但是目前我国的家族信托基本是一片待垦的空地。从法律层面来讲,只有一部统领性的信托法,但是对私人信托缺乏详细规定。从实施层面来讲,尽管信托引入我国已经有了十几年时间,但其在国内一直被当作一种投融资工具,很少有人把信托和财富管理等同起来

 

自2013年平安信托和招商银行先后正式签约财富传承家族信托后,包括银行、信托、第三方理财等众多机构,纷纷开始筹划自己的家族信托业务。因此,2013年被业内称为中国家族信托的元年。

 

然而,表面热闹的中国版家族信托,却暗藏不少不足之处。

 

家族信托而言,受益人是最大的风险点。家族信托受益人因离婚、死亡等原因需分割共同财产,可能涉及对自然人信托受益权的拆分。

  

国际上的家族信托,其资产是属于受托人所有,但受限于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从法律上而言,我国的家族信托资产难以做到真正的所有权转移。

 

同时,由于我国尚没有公布“受托人条例”,营业信托中的相关监管法规也没有对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问题进行系统规定,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应该承担的权利与义务问题成为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

 

例如,我国信托法对于受托人的义务规定较为严格,未规定受托人的免责情形。以股权资产管理为例,如果受托人作为家族企业的‘名义’股东,受托人在行使受托人权利时未尽到受托义务,那么依照我国的信托法则要承担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一方面,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进行约定,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例如,限定受托人的权利,要求其任何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或处分行为都以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同意为前提,这样可以避免其权利滥用。另一方面,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增设保护人,让保护人拥有监督受托人的权利。

 

除此之外,促使高净值家庭设立家族信托进行财富传承的原因之一,就是高额的遗产税,而目前我国尚未开征这一税种,这也就让中国的家族信托显得不是那么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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