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条件中“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深入解读

吉尔春 2015-12-11 09:58:00
新三板挂牌条件中“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深入解读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必须满足“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这一条件。与原来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已废止)中规定是主营业务突出相比较,可以说《业务规则》,相对降低了新三板挂牌的条件。但是想要挂牌上市,还是要透彻理解什么是业务明确,什么是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1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业务明确

 

1、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因为新三板并未对拟挂牌企业提出利润要求,但是如果拟挂牌企业持续处于亏损状态,其挂牌的意义不大,一般中介机构也不会鼓励此类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转让。如果企业为了申请政府补贴或者银行授信贷款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去融资,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企业不但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而且随着新三板规模的扩大,投资人投资成熟,只有优质的企业才会受到投资人青睐。

 

申请挂牌公司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包括:

 

(1)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

(2)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和时间、实际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

(3)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

(4)特许经营权(如有)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

(5)主要生产设备等重要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

(6)员工情况,包括人数、结构等。其中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应披露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及职务、现任职务与任期及持有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份情况。核心技术(业务)团队在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和原因。

(7)其他体现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的资源要素。

 

3、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4、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A、关于核定征税问题

 

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创业型企业,部分企业在报告期存在核定征税问题,核定征税的依据是企业规模小,财务不规范,鉴于上新三板的企业只需要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建议公司如存在该等情形,应当尽快与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查账征收,并运行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再挂牌转让。

 

B、关于补税的问题

 

中小企业在创业阶段或者发展阶段,隐藏一部分收入问题比较常见,企业拟挂牌转让,经会计师审计后,发现了财务不规范问题,但是可以通过财务处理解决,但是需要补增值税或者所得税。那么此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权衡挂牌转让的利弊,但是退一步讲,企业迟早要规范、诚信、守法经营,企业主动规范财务问题,补缴税收,税务机关一般不会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如果被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发现该等问题,轻则给予行政处罚,重则构成偷税、漏税,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C、关于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相关规定:

 

a、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

 

b、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及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所采取的具体安排。

 

c、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公开转让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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