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出台意见鼓励2.5天休假 短假是劳动者想休就能休的吗

柳如媞 2015-12-11 11:01:00
多地出台意见鼓励2.5天休假 短假是劳动者想休就能休的吗

今年以来,中国官方已经至少五次公开强调鼓励弹性作息制度,也就是周五下午加上周末的2.5天假。河北、江西、重庆等地也相继出台意见,明确提出鼓励2.5天休假模式。这看起来是好事,因为这样的作息制度不仅可以缓和人的生理和精神状况,促进工作和生活的和谐,还可以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养老问题,可谓一举多得,可这受追捧的休假模式能否实现呢?

 

多地出台意见鼓励2.5天休假 每周仍需工作40小时

 

近期,河北、江西、重庆等地相继出台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周五下午加周末”的2.5天休假模式。

 

2.5天短假该如何休?国家旅游局明确指出,要在遵循国家法律规定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的前提下,将周五下午的工作时间提前安排到其他工作日中,使周五下午腾出来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而不是缩短每周法定工作时间、周五下午直接安排放假。

 

多省份出台意见鼓励2.5天休假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8月份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

 

上述意见提出的“周五下午加周末”的2.5天休假模式引发热议,随后一些单位率先开始落实2.5天休假措施。中新网记者注意到,自11月份以来,河北、江西、重庆等地相继出台意见,明确提出鼓励2.5天休假模式。

 

1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对外公布,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施周五下午加周末的“2.5天小长假”,为职工外出旅游创造有利条件。

 

11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改革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公布,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弹性作息制度,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

 

12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出台,意见提出: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

 

北京旅游学会副秘书长刘思敏对中新网记者表示,鼓励推行“2.5天小长假”,有助于丰富假日体系,满足短途旅游需求。两天半的小长假灵活多元,只要企事业单位领导认同,是有操作性的,既可以让离家近的人常回家看看,又能刺激周边旅游消费。

 

2.5天休假仍需一周工作40小时

 

鼓励“2.5天小长假”,到底该如何休?是不是周五下午直接放假?这种休假模式有没有强制性?

 

对此,国家旅游局曾明确指出,弹性作息需要在遵循国家法律规定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的前提下,将周五下午的工作时间提前安排到其他工作日中,使周五下午腾出来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而不是缩短每周法定工作时间、周五下午直接安排放假。

 

国家旅游局还表示,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都是鼓励性和倡导性措施,不是强制性要求,也不能全国一刀切,各地各单位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不影响正常生产活动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执行。

 

记者注意到,对于2.5天休假,网友普遍持欢迎态度,但也有不少网友认为,很多企业连周末双休、带薪休假都落实不了,更何谈两天半短假,这是一种奢望。还有网友担心“小短假会沦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

 

刘思敏表示,“鼓励”意味着不是强制,“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也表示不是全国统一实行,而且只在夏季两三个月的时间内,所以预计小短假惠及的群体应该不会很大,机关事业单位等有望率先受益。

 

“2.5天休假是假期安排的一种有益补充,它对于短途旅游休闲意义较大,但无法满足人们中远程的旅行和休闲需求。”在刘思敏看来,要进一步促进旅游消费,当务之急是落实带薪休假,并考虑增加长假的供给。(中国新闻网)

 

短假是劳动者想休就能休的吗

 

虽说2.5天的短假模式仅鼓励在夏季实行,但不少网友还是希望这一政策能落到自己身上,可实践中很多单位连周末、带薪假都无法落实,这短假对这些单位的员工来说只能是奢望!尽管员工无法任意的休2.5天的短假,但他们依然享有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具体的休息休假为:

 

(一)工作间隙休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享有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劳动法》对此虽未作规定,但作为劳动者一种休息的习惯已实行多年。例如许多用人单位在上、下午工作期间允许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休息10至15分钟,有的还组织劳动者做工间操;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上夜班期间安排夜间用膳时间。

 

(二)日休息。指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内,除工作时间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也就是说,除了最多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其余时间均为劳动者休息时间,包括上午上班前、下午下班后、中午用餐等所有的时间。

 

(三)周休息。又称公休日,是指劳动者在一周内,享有连续休息在一天(24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按现行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每周应休息两天,即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的休息时间。

 

(四)法定节日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元旦、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是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解放军建军节等;还规定,全体公民放假,若适逢休息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而部分公民放假日适逢休息日,则不补假。法定节假日属于带薪假日。

 

(五)探亲休假。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且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劳动者探望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休假时间。劳动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日;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20天,若两年休假一次,则可给假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可给予路程假。

 

(六)年休假。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每年选择一次连续的带工资的休假时间。劳动者休假天数要根据其资历、岗位等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超过两周;一般以就地休息为主;不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劳动者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七)其他休假。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享受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另外女职工还享有产假,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期为一年,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的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在“三期”内,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这些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法定了,如果单位不让员工休息又不给调休的话,就必须向其支付加班费,具体加班费支付标准为: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划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肯定希望假期越多越好,可是单位有时为了生产或进度安排而不得不安排员工加班完成,如果事后可以安排员工调休的话还好,如果无法安排调休只能以支付加班费的形式来“买”员工法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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