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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依法筹办公司设立的各种事务,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公司能不能成立,以及成立以后公司的状况。所以,发起人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法定的责任。
公司设立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因公司所采取的设立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简略地说,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程序是:制订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全体发起人选举董事和监事,建立公司机关;设立登记并公告。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程序为:制订公司章程;发起人自认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建立公司机关;设立登记并公告。
发起人是按照公司法规定制订公司章程,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最重要的当事人。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
1、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是指发起人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股份有限公司最终没有成立。公司无论何种原因不能成立。发起人都应当承担法定的责任。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在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以及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成立时,全体发起人都负有偿还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的义务,也负有偿还认股人的股款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义务。对此而拥有权利的债权人、收取费用的人以及认购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予以清偿、缴付、返还,被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
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公司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即发起人来承担。
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公司立法一般都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2、发起人对自己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应当善意地履行好作为筹办人的义务,使股份有限公司能够顺利地成立。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将依法继受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导致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成立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将有权要求发起人赔偿这些损失。
在实践中,公司有权向发起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有:发起人对公司所负担的设立费用因滥用而致使公司受损失;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得到特别利益或报酬,使公司利益减少;发起人用以抵作股款的财产估价过高而令公司受损;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发起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过失责任,即发起人只对自己的主观上存在过失的行为承担责任。
当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需要对外承担《公司法》第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责任。但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之后,一般都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很少需要发起人单独对外承担责任的。不过,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得到特别利益或报酬,使公司利益减少或者发起人存在其他过错时,公司也有权要求发起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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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责任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依法筹办公司设立的各种事务,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公司能不能成立,以及成立以后公司的状况。所以,发起人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法定的责任。
公司设立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因公司所采取的设立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简略地说,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程序是:制订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全体发起人选举董事和监事,建立公司机关;设立登记并公告。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程序为:制订公司章程;发起人自认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建立公司机关;设立登记并公告。
发起人是按照公司法规定制订公司章程,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最重要的当事人。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
1、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是指发起人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股份有限公司最终没有成立。公司无论何种原因不能成立。发起人都应当承担法定的责任。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在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以及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成立时,全体发起人都负有偿还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的义务,也负有偿还认股人的股款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义务。对此而拥有权利的债权人、收取费用的人以及认购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予以清偿、缴付、返还,被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
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公司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即发起人来承担。
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公司立法一般都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2、发起人对自己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应当善意地履行好作为筹办人的义务,使股份有限公司能够顺利地成立。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将依法继受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导致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成立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将有权要求发起人赔偿这些损失。
在实践中,公司有权向发起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有:发起人对公司所负担的设立费用因滥用而致使公司受损失;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得到特别利益或报酬,使公司利益减少;发起人用以抵作股款的财产估价过高而令公司受损;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发起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过失责任,即发起人只对自己的主观上存在过失的行为承担责任。
当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需要对外承担《公司法》第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责任。但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之后,一般都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很少需要发起人单独对外承担责任的。不过,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得到特别利益或报酬,使公司利益减少或者发起人存在其他过错时,公司也有权要求发起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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