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芈月传》片方起诉小说作者侵权 案件已开庭审理

央广网 2015-11-22 11:51:00
电视剧《芈月传》片方起诉小说作者侵权 案件已开庭审理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古装大戏《甄嬛传》可谓家喻户晓,自2012年上映至今,创造的收视和话题曾一度居高不下,也在全国掀起了一股持续很久的“古装电视剧”热潮,就算到现在,打开电视还能看到各大卫视的连番重播。而在本月底,由《甄嬛传》原班人马包括导演郑晓龙,主演孙俪打造的另外一部大型古装电视剧《芈月传》也即将与全国观众见面。

 

电视剧虽然还没上映,但话题却已接连不断。除了“演员阵容豪华”、“布景华丽”之外,《芈月传》的编剧和出品方之间的一系列官司,也吸引了不少眼球。因为在电视剧播出之前,编剧就已经将同名小说出版,而出品公司认为这涉嫌违约,就一纸诉状,将编剧告上了法庭。对此,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将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将如何展开激辩?

 

在《芈月传》出品方 东阳市花儿影视公司、以及该片编剧蒋胜男之间,其实一共发生了两起纠纷。这第一起,也是今天北京朝阳法院即将开庭的,《芈月传》小说,究竟能不能在电视剧播出之前出版?

 

本案原告、出品方花儿影视表示,2012年他们跟编剧蒋胜男签订协议,在《芈月传》播出同时,才可将原著创意出版小说发行。然而,在电视剧开播之前,蒋胜男就已经出版了小说《芈月传》。因此,花儿影视要求停止小说出版,并公开道歉。

 

对此,记者在第一时间联系到了被告、编剧蒋胜男本人。对这个案子,她表示——不愿多说。

 

蒋胜男回应,现在很多事情已经交给律师和法院裁决了。她的三个声明已经说得差不多了,不愿意现在在舆论上给对方造成压力。

 

蒋胜男微博里的“三个声明”,详细讲了她和出品方在《芈月传》小说和电视剧著作权、署名等一系列问题的纠纷。她表示,2012年与花儿影视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其中确实限制了《芈月传》小说的出版时间。然而,经过“多次沟通,花儿影视同意将出版日期提前到2015年6月”。

 

记者也联系到了蒋胜男的代理律师李鑫石。李鑫石表示,当时关于出版日期的调整,双方立的是口头协议,届时他们会在法庭上提交相关证据。

 

李鑫石说,根据合同,双方是有个约定,要在电视剧播出的同期才能出版。但是签完这个合同,双方又做了口头变更,允许2015年6月30号出版小说。所以现在对方是根据合同起诉,自己也有相应证据,就看法院怎么处理了。

 

这边“小说该什么时候出版”的合同纠纷还没结束,在浙江温州,另一个围绕着《芈月传》著作权的案子,即将开始,不过原告和被告的位置掉了个儿。11月10号,蒋胜男公开指责《芈月传》片方剥夺了她著作权、不承认电视剧是根据她原著的小说改编,却把导演郑晓龙的妻子王小平,宣传成了“总编剧”。

 

其实在今年4月,蒋胜男就曾以《芈月传》电视剧出品方“涉嫌虚假宣传、侵权”为由,向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当时因为处在电视剧拍摄过程中,“涉及商业机密”,法院中止了诉讼。蒋胜男表示,最近他们又重启了这项诉讼。

 

蒋胜男说,自己已经向发言申请重启诉讼,因为现在中止诉讼的理由已经不成立了。他们原来是以商业机密为由去中止诉讼。现在剧本已经拍完了,已经不具备所谓商业机密。

 

蒋胜男在声明中表示,《芈月传》是她从08年开始创作的小说,2012年与出品方签订协议,开始了电视剧改编合作,但当时只签了“编剧创作合同”而不是“小说改编权授权合同”。之后,《芈月传》出品方在宣传中,就将署名变成了“总编剧王小平、原创编剧蒋胜男”。对此,蒋胜男认为“王小平只是提过几点意见,无权署名”;同时她还爆料,出品方企图“以剧本15%的尾款为要挟,企图抹杀《芈月传》原著小说的版权、通过掌握的剧本版权将所有衍生品权益侵夺”。代理律师李鑫石:

 

李鑫石说,制片方以小说没出版为由,就不签改编合同,起草的是创作合同。实际上还是改编,按照芈月传这个体量,十几个月时不可能完成的。如果是原创的东西,是属于创作;如果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做改动,调整故事结构、情节线索,实际是对原作品的改编,只改变表达形式。

 

对此,《芈月传》制片人曹平回应表示,“我们一直以来都承认她是原著作者,合约中也写明我们可以请其他编剧创作修改,王小平做了大量修改工作改了六稿,署名编剧是完全合理的。”

 

制片方花儿影视也表示:原著蒋胜男老师创造了这个故事,我们从未否认,也履行了属于她的全部体现权益。但小说创作不同于剧本,王小平老师对剧本的最终成型进行了大量改编,功不可没。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认为:没有参加创作,但就是署名了,是违反著作权法的。但是现在我们要看事实,剧组如果直接委托作者,把小说改编电影文学剧本。如果有这个合同,那个人参与创作了,那可以署名,如果没有参与创作只是提供建议,那就不能署名。

 

近几年编剧维权的事件接二连三,台湾作家琼瑶诉内地编剧于正抄袭案;乐视影业与光线影业、小说《何以笙箫默》作者顾漫的电影改编权纠纷等等。这些关于版权的频繁博弈,问题究竟出在哪?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 会长王兴东,列举了目前国内编剧权益受损的几种体现。比如,侵犯署名权,把编剧的名字安排在字幕中不显著的位置;未经原作者同意,随意在“编剧”中加入他人名字;在影视剧中看不到编剧署名等等。对此,孙国瑞提醒,编剧在与剧组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他说,编剧要坚持自己的权利,我的作品被你用,你要按照我创作原意来使用,不要随意改变作品内容。这在著作权法上,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是作者的权利。无论是导演还是演员,随意改变我的剧本,内容变了,等于是对著作权的侵犯。第二,特别被用来拍电影电视剧的时候,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权利有没有被保护到。要把没有参加剧本改编创作的人也署名到剧本上,作者态度一定要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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