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及与聘用合同的区别

打工者 2015-11-16 13:30:00
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及与聘用合同的区别

每年都有好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原因就在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对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不了解,为了防止劳动合同纠纷的发生,劳动者有必要了解下合同的内容,当然也不要错把聘用合同当成劳动合同,否则受害的只能是劳动者本人。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卖身契,如果劳动者自己不知道卖身契的内容的话很容易被单位牵着鼻子走,具体的内容为: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名员工去另外一家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的区别

 

有的劳动者将聘用合同等同于劳动合同,这两个合同看似一样,实则有所区别,具体表现为:

 

从劳动合同原理讲,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聘用合同制与劳动合同制没有本质区别。但是,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职责不同,决定了劳动合同制与聘用合同制在人员的录取和管理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从事业单位现在尚在实行的制度来讲,即便是正在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仍然要按照国家编制机构下达的编制限额聘用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提出辞职应经批准后方准辞职等。对于实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自主决定的,管理是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经过对方批准。在争议处理问题上,事业单位发生的是人事争议,先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是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但现在两种争议的处理有融合之势。

 

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 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聘任合同与聘用合同这两个概念同时出现在了在中国的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早期《教师法》 《教育法》都有聘任合同的相关规定,1993 年《教师法》第十七条作了如下阐述: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该两个概念也散见于在国务院的人事部颁布实施的诸多部门规章中。

 

从中国的相关法律看,聘用和聘任是母概念和子概念的关系,亦即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聘任合同的客体仅为专业技术职务,而中所使用的聘任却包含了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职务两类。中国也有学者将聘用合同归纳入劳动合同的一个种类,并且对聘用合同做出了如此界定:聘用合同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业务专长者为转折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有用人单位与被聘者依法签订的,缔结劳动关系并约定聘用期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合同。

 

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一部分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的规定,聘用合同的内涵作如此界定:聘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聘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而且也具有自己独自的特点,这些特点将该合同与劳动合同及其公务员任用合同等其他合同区别开来,使聘用合同成为一种独立类型的合同。

 

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尤其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免日后出现劳动合同纠纷,如果不小心还是出现了劳动纠纷,要先了解劳动仲裁法的内容,看看如何处理劳动争议的问题的,最后实在不行也可以通过劳动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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