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债券回购

京新律所 2015-11-16 13:43:00
解析债券回购

债券回购交易是一种以债券作抵押的资金借贷行为,在回购交易中,买卖双方按照一个互相认可的利率和拆借期限,达成资金拆借协议。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公司拥有一笔债券,需一笔资金用于短期周转,但又不想放弃债券,就可以通过回购市场以债券做抵押,以较低的利率融入资金。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从交易发起人的角度出发,凡是抵押出债券,借入资金的交易就称为进行债券正回购;凡是主动借出资金,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进行逆回购。

 

债券回购条件

 

1、用于回购的券种目前包括国库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企业债(3A级,发行额5亿以上,剩余期限5年以上)。

 

2、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债券的规定予以处罚。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券将用于平仓交割。

 

3、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清算账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债券回购操作流程

 

1、以券融资

 

以券融资即债券持有人将手中持有的债券作为抵押品,以一定的利率取得资金使用权的行为。

 

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买入(B)。这是因其在回购到期时反向交易中处于买 入债券的地位而确定的。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割;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须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登记结算机构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割。

 

2、以资融券

 

以资融券即资金持有人将手中持有的资金以一定的利率借给债券持有人,获得债券抵押权,并在回购期满得到相应利息收入的行为。

 

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卖出(S),这是因其在回购到期时反向交易中处于卖出债券地位而定的。其交易程序除方向相反外其余均同以券融资。

 

对于交易对手抵押的债券,目前交易所不直接划入以资融券方证券经营机构的债券账户,而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

 

债券回购的交易单位

 

交易单位即证券交易所对回购交易双方参与回购交易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为1张;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其它规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类似。

 

债券回购会虽然是一种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投资品种,但其同样面临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主要是因为开放式回购引入不履约制度,允许融券方与融资方以放弃履约金的方式摆脱到期还券或收券义务,具有锁定还券价格上限和收券价格下限的期权性质。交易双方在衡量后可以选择放弃履约金而违约,例如逆回购放手中仓位价值大大超出远期价格,或正回购方市场价格大大低于远期价格,可能导致恶性违约,当然也存在由于流动性不足导致的被迫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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