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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的第一天就会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一劳动合同就相当于“卖身契”,这卖身契上会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等合同到期之后,劳动者和单位就可以一拍即散,这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形。但实际中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不止有合同到期,且终止劳动合同可能涉及到补偿或续签劳动合同,如若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很多事情都是有始有终的,被一个公司雇佣后也不是卖给了那个公司,随时都有可能走人,即使不随时走,时间到了也不得不走,那也就是到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时候了,具体的情形为:
(一)合同期限已满。
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二)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三)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四)当事人死亡。
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五)劳动者退休。
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六)企业不复存在。
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宣告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补偿
企业在下列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2008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终止劳动合同需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的终止也不是劳动者或单位想终止就能终止的,有时候若没有注意到应该注意的事项,反而会引发劳动纠纷。具体应注意事项为:
(一)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强迫对方续订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不存在任何附带条件。确定是因生产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续订合同,但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另一方续订合同。否则,所续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续订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
(二)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即不办理续订合同手续,也不终止合同,继续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源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往往会给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带来损害,因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续订手续时不合法或不完备。比如,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协商,不经劳动者签字,而是由他人代为办理。通过这种方式续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会祸害无穷。劳动者一方一旦不承认续订合同的有效性,或采取不辞而别的行为,企业的损失无从追究。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出现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而且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单位不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如果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您可以向单位索要补偿金,然后另谋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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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能否任意终止
劳动者入职的第一天就会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一劳动合同就相当于“卖身契”,这卖身契上会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等合同到期之后,劳动者和单位就可以一拍即散,这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形。但实际中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不止有合同到期,且终止劳动合同可能涉及到补偿或续签劳动合同,如若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很多事情都是有始有终的,被一个公司雇佣后也不是卖给了那个公司,随时都有可能走人,即使不随时走,时间到了也不得不走,那也就是到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时候了,具体的情形为:
(一)合同期限已满。
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二)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三)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四)当事人死亡。
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五)劳动者退休。
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六)企业不复存在。
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宣告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补偿
企业在下列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2008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终止劳动合同需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的终止也不是劳动者或单位想终止就能终止的,有时候若没有注意到应该注意的事项,反而会引发劳动纠纷。具体应注意事项为:
(一)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强迫对方续订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不存在任何附带条件。确定是因生产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续订合同,但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另一方续订合同。否则,所续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续订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
(二)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即不办理续订合同手续,也不终止合同,继续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源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往往会给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带来损害,因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续订手续时不合法或不完备。比如,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协商,不经劳动者签字,而是由他人代为办理。通过这种方式续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会祸害无穷。劳动者一方一旦不承认续订合同的有效性,或采取不辞而别的行为,企业的损失无从追究。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出现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而且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单位不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如果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您可以向单位索要补偿金,然后另谋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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