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复制 存款被盗责任认定

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 2015-11-04 16:44:00
银行卡被复制 存款被盗责任认定

银行卡被复制,存款被盗责任认定----------蔡某与上海某银行西湖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案例】

 

蔡某申请称:2006年其在被申请人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2007年7月27日取钱时发现,卡内存款少了26600元,于是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进行了报案。经过查看监控录像,在同年6月15日晚20:30分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自助银行内取款之前,有人在自助银行门口刷卡处和室内取款机处安装了监控设备。申请人卡内的存款被他人在6月17日18:00至6月24日9:30期间在杭州市商业银行、建设银行、温州工商银行分15次取出。由于被申请人存在过错,造成申请人的存款被盗,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某银行西湖支行答辩称:1、根据监控录像,卡内存款被盗系犯罪分子所为,由于刑事案件尚未侦破,无法区分责任,应中止审理。2、被申请人完全按照中国银联的标准制作并发放银行卡,自助银行的设施符合主管部门的要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申请人卡内的存款被犯罪分子在杭州商业银行、建设银行、温州工商银行的ATM机上被取出,应该有这些银行承担责任。

 

仲裁委认为: 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不成,应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评析】

 

本人作为蔡某的代理人参与了仲裁庭审,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是否中止审理?被申请人的责任如何认定?申请人应该向谁主张赔偿责任?

 

一、本案是否中止审理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解释“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以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储蓄合同关系,与银行卡内存款被盗的侵权关系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有权选择采取何种方式维权,申请人卡内存款被盗,真正的受害人系被申请人,犯罪分子是否抓到以及存款是否追回,与申请人没有多大关联性。所以仲裁庭没有采信中止审理的抗辩。

 

二、被申请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双方都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但是相比较而言,被申请人更能控制和避免风险,其注意义务应当高于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没有设置风险防范提示,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以致犯罪分子反复多次安装盗码设施而未察觉、去除,直接导致申请人银行卡磁条信息和密码被盗,存款损失,被申请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申请人不存在任何泄露银行卡信息的行为,且在发现钱被盗后立即报警,即使避免了损失扩大,没有过错。

 

三、申请人能否向杭州商业银行、建设银行、温州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联主张权利的问题。

 

申请人只与被申请人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与其他银行不存在合同关系,而且被申请人与其他银行之间系委托关系,最后承担责任的主体仍是委托人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与其他银行之间的关系应另案解决。

 

【案例索引】(2007)杭仲裁字第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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