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欲脱手广发银行股份 解析股权转让的是是非非

花非花 2015-11-01 11:16:00
花旗欲脱手广发银行股份 解析股权转让的是是非非

花旗集团有意出售广发银行20%股份一事在近日被媒体爆出后,立刻引发新一轮波澜。该新闻曝出后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中国人寿若接手的话将成为广发银行的最大股东,而也有人反对花旗将股权转让给中国人寿,以避免形成一股独大的局面。

 

花旗欲脱手广发银行股份

 

花旗集团计划沽清所持广发银行股份,国内“寿险一哥”中国人寿或有意接盘。近日有市场消息称,花旗银行正与包括中国人寿、中信信托等在内的投资者谈判,拟向后者转让其手中所持有的广发银行20%股权。如果交易完成,则中国人寿将合计持有广发银行40%股权,成为后者最大股东。

 

市场分析人士表示,“国寿一直在谋划拥有自己的商业银行谋求全牌照,这次或将成为机会。”

 

国寿谋求银行牌

 

花旗集团正在洽谈出售手中持有的广发银行20%股份,交易可能在未来数月内达成,洽谈对象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意思的是,国寿正在与多家银行接洽,希望最终收购一家银行,除了上述提到的广发银行,还有华夏银行等。不过事件并未得到上述机构的官方回应。

 

据悉,此次收购计划由中国人寿集团操作,而非上市公司,并且通过二级市场完成收购的可能性较小。

 

一位接近中国人寿的人士表示,中国人寿最终收购广发银行的可能性会更大一些,持股比例有可能达到40%~60%。

 

有市场人士指出,当年花旗集团在买入广发银行股份的时候也大费一番周折。2006年11月,以花旗集团为首的财团在广发银行引资战中,击退分别以法国兴业银行和中国平安为首的两个财团,夺下广发银行85.6%股份。除了花旗集团,财团成员中就有中国人寿、中信信托,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旗下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如今,这四家公司分别持有广发银行20%股份,并列第一大股东。

 

国寿去年年报数据显示,去年全年其银保网点减少2.7万个,也是国寿2007年A股上市以来最大减幅。除了国寿之外,中国太平的银保网点去年减少2197家,中国平安则略增3941家。

 

“能够真正控股一家商业银行对于国寿来说或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业内分析人士表示,中国人寿控股广发银行可以拿到银行牌照,对于其银保业务以及资管业务都是好事。

 

银保交叉销售来势汹汹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机构开始向其他领域扩张,收购银行、收购证券是必然趋势,因为无论是产险还是寿险还是未来健康险,都是资金周期比较长,在配置方面相对有它的主动性。

 

大型国有银行的保险牌照相继落袋,混业经营已是趋势,拥有银行背景的这类保险公司业绩表现也是来势汹汹。有分析师表示,这类银行股东的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渠道和股东背景,过去三年保费增速较快。但缺点是渠道过于单一,个险渠道相对较弱。(来源于中国经济网)

 

解析股权转让的是是非非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股东作为这一权利的享有者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处分,自然也可以转让该权利。具体的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的方式

 

虽然股东有权转让自己的股权,但是在转让时因内外有别,选择的方式也将有所不同,具体的转让方式为: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股权转让的风险及防范

 

因为公司或自己的原因而不愿意继续持有公司的股份的股东只能将该股权转让给他人,不过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总有一些风险,具体为:

 

(一)公司负债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

 

(二)债务转让法律风险

 

1、既有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

 

2、隐性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

 

3、隐瞒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披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了解了股权转让的风险,股权转让双方包括公司都应注意某些事项来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

 

1、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要注意应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他们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

 

2、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要注意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

 

3、注意核查股权出让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拟受让的股权股份是否有作质押、冻结等情况;

 

4、注意验证股权出让方有无签署过含有禁止或限制拟出让股份转移条款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股权出让方有无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本次拟出让股份转移的情况。

 

花旗银行曾击退其他财团拿下广发银行85%左右的股份,然而时过境迁,现在的花旗有意出售手中股份,种种迹象表明中国人寿最有可能接手。从战略布局角度考虑,中国人寿也一直希望控股一家银行,毕竟若中国人寿控股一家银行,除了方便开展银保业务,还可迅速增强自身资产实力,通过银行业务获得更多客户信息,便于拓展业务。中国人寿接手广发对其本身而言是利大于弊,但也有反对的声音,所以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中国人寿到底能否成功接手广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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