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好律师网 2015-10-18 09:00:00
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留置权是听起来离我们很远,但实际生活中我们很可能会行使的权利,直白的来说就是普通人合法的扣留他人财物的权利,在法律上,将享有留置权利的人被称为留置权人。留置权人他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享有的义务。下面就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一)留置人享有的权利

 

1、留置物的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有占有的权利,在其债权未受偿前,得扣留留置物,拒绝一切返还请求。这是留置权的基本效力。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留置人的占有权。在留置物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论侵害人为何人,留置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得请求法院保护。

 

2、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留置权人于其占有留置物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有收取的权利。留置权人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并不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只能以收取的孳息优先受偿。一般说来,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费用,次充抵利息,最后充抵原债权。

 

3、对留置物必要的使用权

 

由于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人虽得占有留置物,但原则上对留置物不得为使用收益。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未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的,因此而给留置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具有使用权:

 

第一种情形为保管上的必要。于保管留置物所必要的范围内,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如为防止留置的机械生锈而为一定的使用。但是,留置权人的此种必要使用的目的,仅以保存留置物为限,而不得以积极地取得收益为目的,当然,若因留置权人必要使用而产生收益时,留置权人也得收取之,并以之充偿债权。

 

第二情形为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时,留置权人当然也得使用留置物。于同意的范围内留置权人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4、必要费用之返还请求权

 

由于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并无用益权,却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是为物的所有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自应得向物的所有人请求返还。所谓保管的必要费用,是指为留置物的保存及管理上所不可缺的费用,如养护费、维修费等。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依支出当时的客观标准而定,而不能以留置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5、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权

 

依我国法的规定,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于一定条件下,得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清偿。

 

(二)留置人承担的义务

 

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

 

因此,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其得请求债务人协助。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违反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务人或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不难看出留置权虽然是权利,但也需要承担义务,所以当事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一定要谨慎,要知道可不是任何情况咱都能理所当然的扣下别人的财物,否则很容易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建议留置权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最好是去咨询一下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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