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

驾车党 2015-09-14 14:33:00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好意同乘”的情形时常发生。从道德意义上说,“好意同乘”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减轻驾车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处理也不相同。而在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常常有一个诱因,就是乘车人搭乘了醉酒驾驶者的车辆。这种情况下,乘车人是否要为自己的错误选择买单也是一个问题。

 

一、好意同乘时,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应减轻

 

1、从法律规定方面来看,目前,我国立法对好意同乘还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也没有统一做法。但是很多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出台了指导性意见,其中大多都倾向于适当减轻驾驶人员的责任。

 

虽然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性意见不能在判决书中作为依据直接引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指导性意见对司法实践仍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从与经营行为的比较来看,经营行为即有偿运输,承运人需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而乘客则要给付相应对价。双方之间因此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各自有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若承运人造成乘客伤亡,则适用《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之规定。

 

而好意同乘则与此不同,好意同乘是好意施慧中的一种。其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让另一方搭顺风车到某地的行为,旨在增进情谊。因此,尽管施慧方因过错造成受惠方人身损害也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好意同乘毕竟与经营行为有所区别,若对施惠方过于苛责,则施惠方承担的义务过重,但其并没有因好意同乘得到过任何利益,这与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编写组也有这样的意见,即“有过错的驾驶员对好意同乘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适用侵权法律的规定,在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时,应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考虑无偿乘车的特殊性和驾驶员的无偿服务,驾驶员承担责任的赔偿范围应有所限制,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有区别,赔偿项目不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他赔偿项目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均应予赔偿。”

 

3、从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来看,我们知道,法律的实施追求三种效果,即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最理想的境界是这三种效果能够有机统一。在这三种效果中,政治效果是前提,法律效果是手段,而社会效果是最终目的。社会效果在具体司法工作中即人民群众对司法结果公正权威的认同。不管是之前的小悦悦事件,还是之后的扶老人事件,人人都在痛斥着冷漠,但是当自己面对同样的情形时,采取的却又是和自己不耻的冷漠者一样的行为,这除了从众效应的缘故之外,更主要的是人们怕因此惹麻烦,怕自己被“赖”上,怕自己无辜担责。在当今这样特殊的国情下(社会快速转型期),法院作为司法者,除了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之外,也应该充分运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对社会行为加以引导,让人们明白再遇到这样的事情时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以实现法律的社会效果。

 

因现在基层大多数群众还是持朴素正义的观念,要求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好人有好报”的古语。所以,对于好意同乘者,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具体减轻多少则根据案情而定),以对其无偿搭乘的行为予以鼓励,以便在此基础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明知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乘车人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车的乘车人明知驾驶人是醉酒驾驶,而仍然搭乘其车辆,发生事故致乘车人伤亡时,赔偿责任如何分担?乘车人自身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乘车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不存在过错,在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中,也一般由驾车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论驾车人是否故意造成乘车人受伤的后果,其结果是乘车人的伤系因驾车人的行为造成的,因此,驾车人应对乘车人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乘车人应该意识到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然而,乘车人明知驾驶人是醉酒驾驶,并且明知具有危险性,仍然搭乘其驾驶的车辆,这是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忽视行为。因此,乘车人对搭乘车辆造成自己死亡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好意同乘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行为。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同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由于运行人搭乘同乘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不能要求运行人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同乘人应自担部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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