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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是指对已经出现支付不能或有支付不能危险而又有再生价值的企业站在社会利益的立场上实施的目的在于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企业破产的宣告,使该企业能够继续生存下去。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破产重组计划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如何制定该计划,又该如何执行该计划呢?
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
(一)制定主体和时间
1、制定主体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 制定时间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二)重整计划的内容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权分类;
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此外,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三)重整计划的表决
重整计划是对企业财务债务等各方面的重新安排,涉及到企业债权人、职工以及出资人等各方的利益。所以,重整计划必须经过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同意才能执行。此外,在众多利益相关者中,各方关注的利益点是不一致的,这就决定了对重整计划的表决不可能通过统一的表决形式进行,而是需要分组进行。
1、债权的分类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可以分为以下几: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 职工的补偿金;
(2)债务人所欠税款;
(3)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2、表决形式
法院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一次表决通过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2)再次表决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四)重整计划的批准
重整计划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通过,还需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这是因为:
第一,重整程序毕竟是一种司法程序,法院的批准是司法权在重整程序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
第二,是实现重整程序追求公共利益的立法政策的需要,这一点在强制批准中体现得更加明显;
第三,是为了保护对计划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重整计划一般通过减少债权数额、延长清偿期限或者变更清偿方式等,直接修改了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重整计划生效后,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过表决通过并得到批准的重整计划才能实施。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重整计划即使未得到通过也可以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1、表决通过后批准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未通过的批准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重组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就进入执行的阶段。但进入执行阶段并不意味着企业就最终避免了破产,执行的过程中会有监督,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企业仍有可能进入破产程序。
(一)执行的主体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执行的监督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后,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三)重整计划对债权人的影响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那么,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四)重整计划的终止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将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且对于剩下的债权,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此外,重整计划被终止执行后,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五)执行完毕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破产重组不同于破产清算,破产重组是企业最后一次资产重组机会,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财务陷入困境、濒临破产边缘,但又有重整能力的公司应当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完成破产重组,这既可以让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也可以让破产企业获得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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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重整是指对已经出现支付不能或有支付不能危险而又有再生价值的企业站在社会利益的立场上实施的目的在于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企业破产的宣告,使该企业能够继续生存下去。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破产重组计划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如何制定该计划,又该如何执行该计划呢?
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
(一)制定主体和时间
1、制定主体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 制定时间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二)重整计划的内容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权分类;
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此外,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三)重整计划的表决
重整计划是对企业财务债务等各方面的重新安排,涉及到企业债权人、职工以及出资人等各方的利益。所以,重整计划必须经过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同意才能执行。此外,在众多利益相关者中,各方关注的利益点是不一致的,这就决定了对重整计划的表决不可能通过统一的表决形式进行,而是需要分组进行。
1、债权的分类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可以分为以下几: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 职工的补偿金;
(2)债务人所欠税款;
(3)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2、表决形式
法院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一次表决通过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2)再次表决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四)重整计划的批准
重整计划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通过,还需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这是因为:
第一,重整程序毕竟是一种司法程序,法院的批准是司法权在重整程序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
第二,是实现重整程序追求公共利益的立法政策的需要,这一点在强制批准中体现得更加明显;
第三,是为了保护对计划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重整计划一般通过减少债权数额、延长清偿期限或者变更清偿方式等,直接修改了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重整计划生效后,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过表决通过并得到批准的重整计划才能实施。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重整计划即使未得到通过也可以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1、表决通过后批准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未通过的批准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重组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就进入执行的阶段。但进入执行阶段并不意味着企业就最终避免了破产,执行的过程中会有监督,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企业仍有可能进入破产程序。
(一)执行的主体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执行的监督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后,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三)重整计划对债权人的影响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那么,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四)重整计划的终止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将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且对于剩下的债权,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此外,重整计划被终止执行后,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五)执行完毕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破产重组不同于破产清算,破产重组是企业最后一次资产重组机会,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财务陷入困境、濒临破产边缘,但又有重整能力的公司应当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完成破产重组,这既可以让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也可以让破产企业获得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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