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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视频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签署的主席特赦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深刻认识特赦工作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法律政策,依法审理特赦案件,确保圆满完成特赦工作任务。
周强:依法审理特赦案件
周强指出,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此次特赦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国内和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时刻对部分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此次特赦有利于彰显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进一步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有利于更好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罪犯改过自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进一步凝聚党心民心,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各级法院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这次特赦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特赦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狠抓工作落实,坚决完成好党和人民交给的重要任务。
周强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签署的主席特赦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及有关实施办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好特赦案件。要严格把握特赦案件的实体条件,加强审查把关,确保每一份特赦裁定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坚决防止腐败,坚决杜绝造假,凡符合特赦条件的一个都不能漏,一个不能少,凡不符合特赦条件的坚决不予特赦,一个不能多。要严格遵循特赦案件的办理程序,规范案件受理和审理,规范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务必做到严谨规范。所有特赦裁判文书都要公开发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服刑较为集中的特赦罪犯要采取集中宣告送达的方式,扩大特赦裁定的影响。要严格把握特赦案件的总体时间要求,集中人员力量,依法快速审理、快速裁定,严格保障审理质量和特赦工作整体进程。
周强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审理特赦案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完成好。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级法院“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负起领导责任,班子成员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特赦案件依法有序办理。要紧紧依靠党委和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完善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要严守工作纪律和审判纪律,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坚决杜绝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徇私枉法行为,坚决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对在审理特赦案件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从严惩处、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责任。要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就贯彻落实工作中的相关问题作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特赦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审监庭、立案庭、审管办、新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参与特赦工作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高、中级法院部分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参与特赦工作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法制网)
2015年特赦令针对的犯罪类型
2015年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为纪念抗战胜利七十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1、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3、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4、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主席特赦令指出,对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事实上,建国以来我国有过7次特赦,而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诉。特赦是我国坚持人道主义的体现,在“皇恩浩荡”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积极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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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依法审理特赦案件 2015年特赦令针对的犯罪类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视频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签署的主席特赦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深刻认识特赦工作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法律政策,依法审理特赦案件,确保圆满完成特赦工作任务。
周强:依法审理特赦案件
周强指出,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此次特赦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国内和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时刻对部分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此次特赦有利于彰显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进一步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有利于更好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罪犯改过自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进一步凝聚党心民心,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各级法院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这次特赦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特赦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狠抓工作落实,坚决完成好党和人民交给的重要任务。
周强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签署的主席特赦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及有关实施办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好特赦案件。要严格把握特赦案件的实体条件,加强审查把关,确保每一份特赦裁定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坚决防止腐败,坚决杜绝造假,凡符合特赦条件的一个都不能漏,一个不能少,凡不符合特赦条件的坚决不予特赦,一个不能多。要严格遵循特赦案件的办理程序,规范案件受理和审理,规范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务必做到严谨规范。所有特赦裁判文书都要公开发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服刑较为集中的特赦罪犯要采取集中宣告送达的方式,扩大特赦裁定的影响。要严格把握特赦案件的总体时间要求,集中人员力量,依法快速审理、快速裁定,严格保障审理质量和特赦工作整体进程。
周强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审理特赦案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完成好。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级法院“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负起领导责任,班子成员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特赦案件依法有序办理。要紧紧依靠党委和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完善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要严守工作纪律和审判纪律,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坚决杜绝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徇私枉法行为,坚决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对在审理特赦案件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从严惩处、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责任。要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就贯彻落实工作中的相关问题作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特赦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审监庭、立案庭、审管办、新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参与特赦工作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高、中级法院部分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参与特赦工作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法制网)
2015年特赦令针对的犯罪类型
2015年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为纪念抗战胜利七十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1、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3、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4、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主席特赦令指出,对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事实上,建国以来我国有过7次特赦,而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诉。特赦是我国坚持人道主义的体现,在“皇恩浩荡”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积极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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