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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十分迅速。融资租赁保理是指根据双方保理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007年3月1日新修订并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即指银行向金融租赁公司开办的国内保理业务。保理是租赁公司解决资金来源的渠道之一,很多银行和各类型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合作,其业务核心是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转让。
一、国内保理借鉴国际保理概念和操作模式
保理一词源于国际结算中的国际保理业务。当出口商以赊销方式向进口商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保理商(银行)通过收购债权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坏帐担保、应收账款催收和管理、贸易融资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采取双保理机制,即同时存在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通过与债务人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建立的国际保理业务协议,委托进口保理商负责账款回收并提供坏帐担保。很多进、出口保理商都是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会员,在与进、出口商办理保理业务中遵循该会制订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并据此规范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
国际保理业务中,依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的申请,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债务人)进行信用评估,如果其信用良好,进口商将为其核准信用额度。对经核准额度内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帐担保,保理商对出口商没有追索权,即当进口商发生信用危机不能清偿,保理商不能将转让给他的应收账款退还给出口商并收回已付收购款。但对于超过核准额度的应收账款或因进出口买卖合同争议(如产品质量、交货等)引致的坏帐损失,保理商不负责赔偿并享有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国内保理借鉴了国际保理概念,但在业务操作上有一定特殊性。比如国内保理业务通常为单保理模式,即只有一家保理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受让应收债权。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对出口商一般无追索权,在融资租赁国内保理业务中,保理银行为规避风险,在很多项目中设立有追索权保理,要求租赁公司回购银行已支付但尚未回收的融资款和有关费用。
二、保理业务分类和一般操作流程
(一)保理业务分类
1、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保理
租赁公司找银行办理保理业务主要目的是获得融资,一般保理业务都是融资性的。实际上,保理银行除向债权转让人提供融资外,还可根据双方约定提供账户管理、向债务人催收等其他服务。不提供融资、仅提供账户管理等其他服务的就是非融资性保理。
2、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
依据银行是否有权向租赁公司追索已支付的融资款和相关费用,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当承租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不支付到期租金时,银行有权直接向租赁公司追索,要求其回购银行未回收的收购款和有关费用。
3、公开型和隐蔽型保理
根据是否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可分为公开型保理(注:债权转让人书面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已转让)和隐蔽型保理(注:不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因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融资租赁国内保理业务均为公开型。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融资款前,要求租赁公司提交承租人签章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回执。
(二)业务操作流程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租赁公司与银行签订保理合同,租赁公司和银行书面通知承租人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承租人填具确认回执交租赁公司。
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约定比例融资款,承租人向银行分期支付到期租金,如果银行和租赁公司约定有追索权,承租人到期未还租金时,租赁公司须根据约定向银行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
三、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关于法律适用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依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和当事人协议。目前国内还没有明确的保理立法,只能适用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当事人约定或法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2、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发生效力;
3、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比如担保权利);
4、债务人对合同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上述规定虽然是国内保理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但保理业务涉及的其他内容,比如保理业务承办机构是否须有特定资质要求、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承租人未付租时银行是否有权向租赁公司追索及应履行程序、银行按多个租赁保理期间向租赁公司收取融资费的性质、租赁物所有权保留和处理问题等诸多内容,均没有直接法律规范。新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可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于应收账款出让登记尚无明确规范。
(二)关于保理业务承办机构
目前国内保理业务由商业银行直接承办。在国际保理业务中,除银行做保理商外,还有独立的保理专业公司(注:很多是银行开办的子公司)。对于除银行外的其他机构是否可承做保理业务,是否需要规定开办条件和资质要求,以及行业监管,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三)关于保理业务操作问题
1、关于保理合同条款
保理合同是租赁公司与银行之间确立保理法律关系、规定具体权利义务责任的基本法律文件。保理合同应结构清晰,条款明确简洁,概念前后统一,便于操作和锁定有关风险。
保理合同通常包括如下内容:合同主体、用语定义、应收租金债权范围和金额、银行发放的融资款(基本收购款和追加收购)金额和发放条件、保理期间和保理费用(融资费、逾期支付违约金、手续费、追索费用等)、各方陈述与保证、租赁合同及债权转让通知等提交、承租人租金归还、监管账户设立、错误支付的处理、银行对租赁公司追索、回购款的支付、违约责任、合同生效与变更、法律适用和管辖等。
2、关于融资款和保理费用
保理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与信贷一样,银行和保理公司都需要计算各自要收取和支付的费用,以衡量、比较盈利空间或者融资成本。保理业务涉及的
支付款项主要有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的融资款、租赁公司向银行交纳的保理费用(如融资费、保理手续费、逾期支付违约金、追索债权的诉讼和仲裁费用) 、回购款等。
根据不同租赁公司、不同租赁项目、不同银行、不同地区融资利率水平、不同承租人等多种因素,上述费用项目取舍和金额高低均有不同。各项费用计算是保理业务操作最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租赁公司成本负担和银行盈利空间,因此,无论是何项费用,均应写明费用名称、用语概念定义、计费基础、计算方法(公式)、期限起讫、费率等,避免产生理解和操作歧义。
关于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的融资款:应明确其计算基础(应收租金债权或租赁成本等)、融资比例或金额等。
关于银行向租赁公司收取的保理费用:不同笔保理业务存在不同收费项目和标准。有的仅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或者上下浮动收取一笔或多笔融资费,有的还要加收逾期支付违约金、保理手续费等。
因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应收租金债权存在多个履行期,按照各租金到期日时的融资款(收购款)余额,保理银行比照同期贷款利率(或上下浮动比例)按各保理期间向租赁公司分别计取融资费。应注意约定各保理期间起讫、收购款余额计算方法等,避免余额本身、以及与逾期违约金等计算重复。
在发生承租人拖欠到期租金时,有的银行再按照逾期天数比照贷款罚息利率向租赁公司收取违约金,应注意明确计费基础。
银行一般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追索租赁债权的诉讼仲裁等有关费用,应注意费用项目应明确具体,避免“办理保理业务过程中一切费用”等一揽子兜底条款。
3、关于各方法律风险规避
鉴于没有明确的保理法律规定,无论对于银行还是租赁公司,保理业务法律风险防范都是置关重要的。
(1)从租赁公司角度看
A、建立无追索权保理。银行设立有追索权保理是为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障措施,但对于出租人来说,当承租人不还租时,就面临须回购银行已付但尚未收回的融资款问题。租赁公司可选择银行认可的承租人、设立其他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尝试与银行建立无追索权保理。比如选择保理银行统一授信管理下的承租人,银行对承租人比较了解,认可其有较好的财务状况,相对而言就可能愿意承担承租人信用风险。租赁合同一般都有承租人或第三方向租赁公司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依照合同法,担保权利作为从权利与应收租赁债权一并转让给银行,担保人要在原担保范围内向银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租赁公司可为银行设定其认可的担保,与银行协商设立无追索权保理。
B、保留租赁物权。从法理看,租赁公司转让的是应收租金债权,租赁物权与债权相独立,债权转让后,租赁公司仍应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公司应避免保理合同约定租赁物处分权转让等条款。租赁公司可以与租赁物供应商协商,当承租人不还款导致租赁公司须向银行履行回购义务时,供应商保证回购租赁物并按照约定估价方法,向租赁公司支付购买款。
C、对银行承担义务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保理银行通常为租赁公司设定较多义务,部分设定义务已超越了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且覆盖了出租人日常全部经营活动,均要处于银行监督控制之下。租赁公司违反任何义务、对银行的承诺和保证,均构成违约,银行可立即追索和终止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保理合同约定的租赁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义务,不能超越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对于与履行保理合同无甚重要的日常经营事项,建议不列入义务范围。
(2)从银行角度看
A、建立有追索权保理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
B、设立其他担保。租赁公司的租赁物权可以设定担保,并与供应厂商设定回购变现。银行应注意审查担保物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和争议。银行还可要求租赁公司设立其他担保。如果银行直接受让租赁合同项下担保权利,应注意审查其真实性,并在履行时注意依法行使追索权利,避免担保时效瑕疵。
C、注意审查保理合同一般性法律问题。比如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是未到期债权,具有合法性,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比如未被租赁公司质押,未发生其他纠纷,未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等。
D、尽量避免租赁合同履行争议对保理合同的影响,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对租赁物质量、交货等无异议声明。
E、设立应收租金监管账户,保障承租人不还租或租赁公司不回购时,银行有权从各监管账户直接扣收。
有的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债权转让后,当承租人错误支付租金至租赁公司账户时,租赁公司和保理银行建立信托关系,保理银行是委托人,该笔付款立即成为保理银行财产。但依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身财产。委托人仅享有信托受益,除非信托关系消灭,否则信托财产不能当然成为委托人财产。因此,就承租人错误支付款项能否成立信托,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综上,融资租赁保理是租赁公司重要融资渠道,也是银行获得保理收益的一项较好的中间业务,其与租赁物资产担保、供应商回购等业务相结合,推动了租赁业的发展。鉴于保理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保理业务各方当事人在操作中应细化各合同条款,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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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十分迅速。融资租赁保理是指根据双方保理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007年3月1日新修订并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即指银行向金融租赁公司开办的国内保理业务。保理是租赁公司解决资金来源的渠道之一,很多银行和各类型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合作,其业务核心是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转让。
一、国内保理借鉴国际保理概念和操作模式
保理一词源于国际结算中的国际保理业务。当出口商以赊销方式向进口商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保理商(银行)通过收购债权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坏帐担保、应收账款催收和管理、贸易融资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采取双保理机制,即同时存在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通过与债务人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建立的国际保理业务协议,委托进口保理商负责账款回收并提供坏帐担保。很多进、出口保理商都是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会员,在与进、出口商办理保理业务中遵循该会制订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并据此规范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
国际保理业务中,依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的申请,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债务人)进行信用评估,如果其信用良好,进口商将为其核准信用额度。对经核准额度内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帐担保,保理商对出口商没有追索权,即当进口商发生信用危机不能清偿,保理商不能将转让给他的应收账款退还给出口商并收回已付收购款。但对于超过核准额度的应收账款或因进出口买卖合同争议(如产品质量、交货等)引致的坏帐损失,保理商不负责赔偿并享有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国内保理借鉴了国际保理概念,但在业务操作上有一定特殊性。比如国内保理业务通常为单保理模式,即只有一家保理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受让应收债权。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对出口商一般无追索权,在融资租赁国内保理业务中,保理银行为规避风险,在很多项目中设立有追索权保理,要求租赁公司回购银行已支付但尚未回收的融资款和有关费用。
二、保理业务分类和一般操作流程
(一)保理业务分类
1、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保理
租赁公司找银行办理保理业务主要目的是获得融资,一般保理业务都是融资性的。实际上,保理银行除向债权转让人提供融资外,还可根据双方约定提供账户管理、向债务人催收等其他服务。不提供融资、仅提供账户管理等其他服务的就是非融资性保理。
2、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
依据银行是否有权向租赁公司追索已支付的融资款和相关费用,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当承租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不支付到期租金时,银行有权直接向租赁公司追索,要求其回购银行未回收的收购款和有关费用。
3、公开型和隐蔽型保理
根据是否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可分为公开型保理(注:债权转让人书面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已转让)和隐蔽型保理(注:不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因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融资租赁国内保理业务均为公开型。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融资款前,要求租赁公司提交承租人签章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回执。
(二)业务操作流程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租赁公司与银行签订保理合同,租赁公司和银行书面通知承租人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承租人填具确认回执交租赁公司。
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约定比例融资款,承租人向银行分期支付到期租金,如果银行和租赁公司约定有追索权,承租人到期未还租金时,租赁公司须根据约定向银行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
三、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关于法律适用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依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和当事人协议。目前国内还没有明确的保理立法,只能适用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当事人约定或法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2、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发生效力;
3、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比如担保权利);
4、债务人对合同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上述规定虽然是国内保理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但保理业务涉及的其他内容,比如保理业务承办机构是否须有特定资质要求、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承租人未付租时银行是否有权向租赁公司追索及应履行程序、银行按多个租赁保理期间向租赁公司收取融资费的性质、租赁物所有权保留和处理问题等诸多内容,均没有直接法律规范。新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可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于应收账款出让登记尚无明确规范。
(二)关于保理业务承办机构
目前国内保理业务由商业银行直接承办。在国际保理业务中,除银行做保理商外,还有独立的保理专业公司(注:很多是银行开办的子公司)。对于除银行外的其他机构是否可承做保理业务,是否需要规定开办条件和资质要求,以及行业监管,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三)关于保理业务操作问题
1、关于保理合同条款
保理合同是租赁公司与银行之间确立保理法律关系、规定具体权利义务责任的基本法律文件。保理合同应结构清晰,条款明确简洁,概念前后统一,便于操作和锁定有关风险。
保理合同通常包括如下内容:合同主体、用语定义、应收租金债权范围和金额、银行发放的融资款(基本收购款和追加收购)金额和发放条件、保理期间和保理费用(融资费、逾期支付违约金、手续费、追索费用等)、各方陈述与保证、租赁合同及债权转让通知等提交、承租人租金归还、监管账户设立、错误支付的处理、银行对租赁公司追索、回购款的支付、违约责任、合同生效与变更、法律适用和管辖等。
2、关于融资款和保理费用
保理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与信贷一样,银行和保理公司都需要计算各自要收取和支付的费用,以衡量、比较盈利空间或者融资成本。保理业务涉及的
支付款项主要有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的融资款、租赁公司向银行交纳的保理费用(如融资费、保理手续费、逾期支付违约金、追索债权的诉讼和仲裁费用) 、回购款等。
根据不同租赁公司、不同租赁项目、不同银行、不同地区融资利率水平、不同承租人等多种因素,上述费用项目取舍和金额高低均有不同。各项费用计算是保理业务操作最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租赁公司成本负担和银行盈利空间,因此,无论是何项费用,均应写明费用名称、用语概念定义、计费基础、计算方法(公式)、期限起讫、费率等,避免产生理解和操作歧义。
关于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的融资款:应明确其计算基础(应收租金债权或租赁成本等)、融资比例或金额等。
关于银行向租赁公司收取的保理费用:不同笔保理业务存在不同收费项目和标准。有的仅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或者上下浮动收取一笔或多笔融资费,有的还要加收逾期支付违约金、保理手续费等。
因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应收租金债权存在多个履行期,按照各租金到期日时的融资款(收购款)余额,保理银行比照同期贷款利率(或上下浮动比例)按各保理期间向租赁公司分别计取融资费。应注意约定各保理期间起讫、收购款余额计算方法等,避免余额本身、以及与逾期违约金等计算重复。
在发生承租人拖欠到期租金时,有的银行再按照逾期天数比照贷款罚息利率向租赁公司收取违约金,应注意明确计费基础。
银行一般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追索租赁债权的诉讼仲裁等有关费用,应注意费用项目应明确具体,避免“办理保理业务过程中一切费用”等一揽子兜底条款。
3、关于各方法律风险规避
鉴于没有明确的保理法律规定,无论对于银行还是租赁公司,保理业务法律风险防范都是置关重要的。
(1)从租赁公司角度看
A、建立无追索权保理。银行设立有追索权保理是为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障措施,但对于出租人来说,当承租人不还租时,就面临须回购银行已付但尚未收回的融资款问题。租赁公司可选择银行认可的承租人、设立其他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尝试与银行建立无追索权保理。比如选择保理银行统一授信管理下的承租人,银行对承租人比较了解,认可其有较好的财务状况,相对而言就可能愿意承担承租人信用风险。租赁合同一般都有承租人或第三方向租赁公司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依照合同法,担保权利作为从权利与应收租赁债权一并转让给银行,担保人要在原担保范围内向银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租赁公司可为银行设定其认可的担保,与银行协商设立无追索权保理。
B、保留租赁物权。从法理看,租赁公司转让的是应收租金债权,租赁物权与债权相独立,债权转让后,租赁公司仍应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公司应避免保理合同约定租赁物处分权转让等条款。租赁公司可以与租赁物供应商协商,当承租人不还款导致租赁公司须向银行履行回购义务时,供应商保证回购租赁物并按照约定估价方法,向租赁公司支付购买款。
C、对银行承担义务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保理银行通常为租赁公司设定较多义务,部分设定义务已超越了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且覆盖了出租人日常全部经营活动,均要处于银行监督控制之下。租赁公司违反任何义务、对银行的承诺和保证,均构成违约,银行可立即追索和终止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保理合同约定的租赁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义务,不能超越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对于与履行保理合同无甚重要的日常经营事项,建议不列入义务范围。
(2)从银行角度看
A、建立有追索权保理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
B、设立其他担保。租赁公司的租赁物权可以设定担保,并与供应厂商设定回购变现。银行应注意审查担保物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和争议。银行还可要求租赁公司设立其他担保。如果银行直接受让租赁合同项下担保权利,应注意审查其真实性,并在履行时注意依法行使追索权利,避免担保时效瑕疵。
C、注意审查保理合同一般性法律问题。比如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是未到期债权,具有合法性,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比如未被租赁公司质押,未发生其他纠纷,未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等。
D、尽量避免租赁合同履行争议对保理合同的影响,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对租赁物质量、交货等无异议声明。
E、设立应收租金监管账户,保障承租人不还租或租赁公司不回购时,银行有权从各监管账户直接扣收。
有的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债权转让后,当承租人错误支付租金至租赁公司账户时,租赁公司和保理银行建立信托关系,保理银行是委托人,该笔付款立即成为保理银行财产。但依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身财产。委托人仅享有信托受益,除非信托关系消灭,否则信托财产不能当然成为委托人财产。因此,就承租人错误支付款项能否成立信托,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综上,融资租赁保理是租赁公司重要融资渠道,也是银行获得保理收益的一项较好的中间业务,其与租赁物资产担保、供应商回购等业务相结合,推动了租赁业的发展。鉴于保理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保理业务各方当事人在操作中应细化各合同条款,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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