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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5日中央深改组出台防止国资流失意见,到7月底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东北考察寄语国企,仅仅两个月,在中国高层的力推下,国有企业正向全面深化改革冲刺。5月内的23家央企换帅也被看做是重构央企内部秩序、助推改革的重要举措。
中国批准国企改革新蓝图
知情人士表示,中国国务院已最终批准一项雄心勃勃且被期待已久的蓝图:以新加坡方式改革中国国企以寻求目前急需的新增长。
本次国企改革有望成为近十多年来规模最大的类似举措,一旦得以实施,新的淡马锡式公司就将为国企提供资金并迫使后者盈利。作为回报,国企将获得更大的业务决策权,其董事会也将能招聘和解聘经理人。但中央派出党务负责人的政策将保持不变。新的体制将旨在拉大政府和国企日常业务之间的距离,以使国资委不再直接干涉大多数国企经营活动。
一名国企高管称,这些拟成立的新型公司是以新加坡国有投资公司淡马锡为蓝本的。在这种新的体系下,国企或将在业绩方面承受压力,但将对私人投资更具吸引力。“这将使国有资产管理发生重大转变,并为私人资本提供机会,”该高管说。“市场和国企的表现将决定资本的流向。”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公布该计划的要点,但相关进程却遭到既得利益者和不同政府部门的拖延。然而,即便目前仍缺乏有关细节信息,但该改革蓝图仍有望改变国企接受监管和获得资金的模式,并赋予其更多决策灵活性。该蓝图还将详细呈现此前公布的国企改革原则,包括通过国企合并增加全球竞争力,降低高管不合理收入以及给予私人资本更多投资国企空间。
分析人士表示,这些变化有望在国企领域“点起一把火”以应对经济增长放缓。他们还说,尽管面临内部强烈反对,但北京正一如既往地推进改革。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表示,这次国企改革将在所有领域引发争论,因为该计划“将改变现有权力、资金和资源分配格局。”(环球时报)
国企改制的风险成因及防范
(一)由于改制中的法律风险表现各异,导致各种法律风险的原因也因承担风险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综合说来,这些原因大体表现在:
1、来自国企原出资人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出资人在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因为各种原因,一般希望国有资产能够“卖个好价”或在新企业中占有更多的股份,往往在资产清查或资产评估过程中对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和压力,造成资产评估不实或国有资产估价虚高,有时甚至还会出现虚报资产或隐瞒债务的情况。
2、来自原国有企业管理经营者的原因:原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在改制前由于法律意识薄弱或不负责任往往会以企业财产对外进行担保,形成各种隐形债务。另外,由于他们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以及基于其他原因,往往会在资产清查或资产评估的过程中虚报资产或隐瞒债务。另外,有些经营管理者利用改制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或私分国有资产。
3、来自新股东或资产受让人方面的原因:有些新股东或资产受让人的资产规模和信用状况较差,有时通过欺诈或其他不正当途径与企业原国有出资人代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参与拍卖,但根本无力支付对价,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4、来自国家追究的政治、法律风险(政治原因):一方面由于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种情形;另一方面,由于受原有旧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一般和当地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存在着不规范、不合法的关联联系,一旦关系协调不畅,很多国企老总或改制后的公司领导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5、来自原企业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有些债权人由于对自己权利的懈怠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在改制的过程中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改制完成之后,由于原企业已经面目全非,所以便将改制的相关主体全部告上法庭。
6、来自其他方面的原因:比如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缺陷;法律意见失实;企业员工思想观念没能完全扭转,发生抵触行为;原有改制方案设计上有缺陷,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和周密计算或依据的政策有误差;国家颁布的改制政策前后不一致,各地的做法也不统一,导致适用时无所适从等等。
(二)风险防范的原则与方法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为已改制完毕的企业提供解决纠纷的依据,也可以为尚未或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起到指引和警示作用。企业在进行改制的过程中应自觉以改制的司法解释作为制定改制方案的依据,产权归属和债务承担的安排应依照司法解释的内容作出,并以其作为评估改制行为的标准,一方面可以避免或减少日后的纠纷,另一方面在发生纠纷以后也可减少诉讼中的法律风险。具体来讲,为减少改制及此后相关诉讼过程中的风险,在设计和评估企业的具体改制方案和进行相关改制操作时,应综合考虑和审查如下一些因素:
被改制企业是否经过严格的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程序;清查报告和评估报告是否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核准或备案;改制方案或相关协议是否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或政策,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因素,比如欺诈和隐瞒的情形等;若将企业进行出售的,有关协议是否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受让人的资产规模和信用状况是否合乎国家要求;是否进行了相关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置换、变更、注销登记;负有金融债务的企业,在处置企业资产之前是否进行了金融债权保全;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是否公告或书面通知债权人,是否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了协议或采取了其他清理措施,是否存在遗漏或隐瞒债务的情形以及隐形债务(如担保债务);是否充分地保护了企业原有职工的利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有关改制方案是否同意,是否在安置补偿、医疗和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与保险等方面存在后遗症;是否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企业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进行权利变更登记,对企业法人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综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对国企改革越来越重视,并且为此不断尝试,做出了很多努力,小编相信,在相关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国企一定能够改变颓局,获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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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批准国企改革新蓝图 国企改制的风险成因及防范
从6月5日中央深改组出台防止国资流失意见,到7月底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东北考察寄语国企,仅仅两个月,在中国高层的力推下,国有企业正向全面深化改革冲刺。5月内的23家央企换帅也被看做是重构央企内部秩序、助推改革的重要举措。
中国批准国企改革新蓝图
知情人士表示,中国国务院已最终批准一项雄心勃勃且被期待已久的蓝图:以新加坡方式改革中国国企以寻求目前急需的新增长。
本次国企改革有望成为近十多年来规模最大的类似举措,一旦得以实施,新的淡马锡式公司就将为国企提供资金并迫使后者盈利。作为回报,国企将获得更大的业务决策权,其董事会也将能招聘和解聘经理人。但中央派出党务负责人的政策将保持不变。新的体制将旨在拉大政府和国企日常业务之间的距离,以使国资委不再直接干涉大多数国企经营活动。
一名国企高管称,这些拟成立的新型公司是以新加坡国有投资公司淡马锡为蓝本的。在这种新的体系下,国企或将在业绩方面承受压力,但将对私人投资更具吸引力。“这将使国有资产管理发生重大转变,并为私人资本提供机会,”该高管说。“市场和国企的表现将决定资本的流向。”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公布该计划的要点,但相关进程却遭到既得利益者和不同政府部门的拖延。然而,即便目前仍缺乏有关细节信息,但该改革蓝图仍有望改变国企接受监管和获得资金的模式,并赋予其更多决策灵活性。该蓝图还将详细呈现此前公布的国企改革原则,包括通过国企合并增加全球竞争力,降低高管不合理收入以及给予私人资本更多投资国企空间。
分析人士表示,这些变化有望在国企领域“点起一把火”以应对经济增长放缓。他们还说,尽管面临内部强烈反对,但北京正一如既往地推进改革。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表示,这次国企改革将在所有领域引发争论,因为该计划“将改变现有权力、资金和资源分配格局。”(环球时报)
国企改制的风险成因及防范
(一)由于改制中的法律风险表现各异,导致各种法律风险的原因也因承担风险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综合说来,这些原因大体表现在:
1、来自国企原出资人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出资人在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因为各种原因,一般希望国有资产能够“卖个好价”或在新企业中占有更多的股份,往往在资产清查或资产评估过程中对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和压力,造成资产评估不实或国有资产估价虚高,有时甚至还会出现虚报资产或隐瞒债务的情况。
2、来自原国有企业管理经营者的原因:原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在改制前由于法律意识薄弱或不负责任往往会以企业财产对外进行担保,形成各种隐形债务。另外,由于他们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以及基于其他原因,往往会在资产清查或资产评估的过程中虚报资产或隐瞒债务。另外,有些经营管理者利用改制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或私分国有资产。
3、来自新股东或资产受让人方面的原因:有些新股东或资产受让人的资产规模和信用状况较差,有时通过欺诈或其他不正当途径与企业原国有出资人代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参与拍卖,但根本无力支付对价,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4、来自国家追究的政治、法律风险(政治原因):一方面由于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种情形;另一方面,由于受原有旧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一般和当地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存在着不规范、不合法的关联联系,一旦关系协调不畅,很多国企老总或改制后的公司领导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5、来自原企业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有些债权人由于对自己权利的懈怠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在改制的过程中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改制完成之后,由于原企业已经面目全非,所以便将改制的相关主体全部告上法庭。
6、来自其他方面的原因:比如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缺陷;法律意见失实;企业员工思想观念没能完全扭转,发生抵触行为;原有改制方案设计上有缺陷,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和周密计算或依据的政策有误差;国家颁布的改制政策前后不一致,各地的做法也不统一,导致适用时无所适从等等。
(二)风险防范的原则与方法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为已改制完毕的企业提供解决纠纷的依据,也可以为尚未或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起到指引和警示作用。企业在进行改制的过程中应自觉以改制的司法解释作为制定改制方案的依据,产权归属和债务承担的安排应依照司法解释的内容作出,并以其作为评估改制行为的标准,一方面可以避免或减少日后的纠纷,另一方面在发生纠纷以后也可减少诉讼中的法律风险。具体来讲,为减少改制及此后相关诉讼过程中的风险,在设计和评估企业的具体改制方案和进行相关改制操作时,应综合考虑和审查如下一些因素:
被改制企业是否经过严格的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程序;清查报告和评估报告是否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核准或备案;改制方案或相关协议是否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或政策,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因素,比如欺诈和隐瞒的情形等;若将企业进行出售的,有关协议是否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受让人的资产规模和信用状况是否合乎国家要求;是否进行了相关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置换、变更、注销登记;负有金融债务的企业,在处置企业资产之前是否进行了金融债权保全;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是否公告或书面通知债权人,是否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了协议或采取了其他清理措施,是否存在遗漏或隐瞒债务的情形以及隐形债务(如担保债务);是否充分地保护了企业原有职工的利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有关改制方案是否同意,是否在安置补偿、医疗和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与保险等方面存在后遗症;是否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企业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进行权利变更登记,对企业法人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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