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股权激励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否可随意泄露

守法之人 2015-08-10 10:26:00
丽珠股权激励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否可随意泄露

中信医药一姐张明芳去年通过微信朋友圈泄露了丽珠集团股权激励的信息,并提到中信医药团队看好该公司,维持“增持”评级。或许这并不是她第一次做这样的事情,但却因为这一则朋友圈而被调查和处罚,真不知科技是让她更自由还是不自由了呢?

 

因股权激励方案提前“走光”,丽珠集团时任董秘李如才和中信证券首席医药研究员张明芳的名字联系到了一起。记者昨天获悉,去年轰动一时的“泄密门”调查已经结束,证监会正式下发了对两人的处罚通知。与此同时,内幕信息形成的全过程也被曝光。

 

“泄密门”祸起股权激励

 

证监会披露,2014年3月初,丽珠集团成立了以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如才为主的股权激励项目组,负责推进股权激励事项。当年5月8日,丽珠集团股权激励项目组向丽珠集团董事长朱某国报送了《关于集团股权激励方案要点的请示》。朱某国确定丽珠集团股权激励方案要点。

 

证监会认定,丽珠集团股权激励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李如才等人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这也为李如才日后将股权激励内容透露给证券界首席医药研究员张明芳埋下了隐患。

 

一通电话搞定内幕信息

 

据了解,2012年10月之前张明芳和李如才二人已经认识,但截至2014年6月6日前,张明芳与李如才及丽珠集团的其他人员未有过任何接触。

 

2014年6月3日,张明芳到成都参加中信证券投资策略会。在其6月5日主持的医药专场交流会上,有基金经理和研究员询问丽珠集团股权激励事项,并建议张明芳对丽珠集团研究覆盖。一场内幕交易信息泄露的前奏就此拉响。

 

2014年6月6日上午10点41分17秒,张明芳主动联系李如才,通话时长2分钟。张明芳在电话中提到大智慧(14.40, 0.14, 0.98%)5月两次连续报道的内容“丽珠集团股权激励将于今年上半年完成,囊括股票、期权等多种形式;丽珠集团股权激励草案初定业绩目标为利润增长15%-25%”,并向李如才询问股权激励的时间、形式和行权条件等进展情况。李如才将丽珠集团正在准备股权激励计划,近期会有公告的情况一五一十全部告知张明芳。

 

两当事人领罚

 

据了解,在与李如才通过电话后,张明芳指示其助手王某立即编辑一条关于丽珠集团拟实施股权激励的信息。该信息的定稿内容为:“中信医药张明芳,丽珠集团重大跟踪”丽珠集团将于下周二公布管理层限制性股票+期权方案。上述信息于当天上午11时15分至17分发布到“中信医药张明芳400”、“中信医药张明芳A&A”等15个微信群。同时,张明芳将该信息转发到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

 

于是,丽珠集团将于6月10日公布的管理层限制性股票+期权方案6月6日就出现在医药首席分析师张明芳的微信群里。在证监会严打老鼠仓、内幕交易之风正处高温态势,医药一姐如此明目张胆在微信群泄露内幕信息,胆量确实过人。

 

该信息所涉股权激励方案与丽珠集团拟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条件及拟公告的时间完全一致。

 

至此,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张明芳和李如才分别处以20万元和10万元的罚款。(京华时报)

 

内幕信息有哪些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开指公司未将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大众传播媒介或法定公开媒介发布或发表。如果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传播媒介超过法定时限,即使未公开发布或发表,也视为公开。内幕信息包括:

 

1、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5、证券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6、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证券发行人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

 

8、证券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10、证券发行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

 

11、持有证券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12、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拉资扩股计划;

 

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14、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5、证券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6、证券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17、证券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9、股票的二次发行;

 

20、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1、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4、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

 

25、证券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先等。

 

总之内幕信息具有两大特征,即重要性和未公开性,只要具有这两大特征一般便可认定为内幕信息。

 

1、重要性。所谓重要性应依以下确定:这个被忽略的事实公开后,极有可能被理智的投资者看成是改变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的性质,那么,这些事实也就是重要的。如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发行人资产遭到重大损失等都属于内幕信息,投资者一旦知悉,必须会慎重考虑,重新估价发行证券的企业、公司的价值,决定资金新的投资方向。一般说来,内幕信息都被列入“机密”的范围,其重要性体现在一旦公开,就可能影响到证券市场相关股票、债券的价格。

 

2、未公开性。即这些重要的信息和资料尚未公开,未让广大投资者广泛知晓并运用它进行证券买卖。通常认为,如果股价曾受有关情报通知的影响而波动,但很快趋于稳定,则该稳定时间可以认为是该情报已公开的时间,我们认为内幕交易的实质即抓住内幕信息公开前后的时间差牟利,因而界定内幕信息己公开化的时间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内幕交易罪犯罪时间的认定。如果内幕人员在交易过程中利用的内幕信息是该消息公开后引起股票价格起伏的唯一原因,从消息公布时起,到市场消化、分析消息,从而引起股价变动这一段时间,都应视为消息尚未公开。在这时间以前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买卖都应构成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的认定及处罚

 

有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而有的人仅仅是泄露了内幕信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都是证券违法行为,若认定为犯罪的话,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证券、期货市场的运用在客观上要求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只有如此,证券、期货市场才能健康地发展。作为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内容之一的证券、期货信息保密制度是根据这样一项原则建立的,在证券、期货市场中,所有的投资者对于重要情报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在重要情报公之于众之前,掌握这种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它为自己和其他个人牟利或者避免损失服务;否则,就使其他的证券、期货投资者处于极不公平的位置上。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泄露自己所知道的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所谓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依本条第3款及《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一旦认定犯有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话,就不得不接受法律的制裁,具体的处罚为:

 

1、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证监会只是根据《证券法》对涉事当事人予以了处罚,并未依据刑法定罪量刑,或许他们的行为还不足以触犯刑法的规定,但这样的行为还是会带来一些损害,所以只能敬劝各位高管管好自己的“嘴”,不该说的不要说,要谨记“祸从口出”的教训,更不要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而让自己身陷囹圄。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