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兰谈“出局”俏江南 CVC是否有权质押张兰的股权

吃货一枚 2015-07-20 10:26:00
张兰谈“出局”俏江南 CVC是否有权质押张兰的股权

白手起家的女性企业家张兰因退出俏江南集团而再度回归公众视野,她是俏江南品牌的创始人,面对高端餐饮转型以及生死存亡的压力时期不得不将该品牌售于他人,如今购买者---CVC想以百分百抵押股权的方式从俏江南全身而退。

 

张兰谈“出局”俏江南 CVC未经同意质押其股权

 

俏江南创始人张兰“被出局”一事传得甚嚣尘上。近日,张兰委托律师发布声明,全面否认出局说法。而在昨天,记者联系上张兰本人,张称,CVC不仅反悔交易,而且在她未同意的情况下将她的股权质押出去。下一步,她将对CVC采取新的法律诉讼行动。

 

张兰的律师陈若剑以及接近张兰的知情人士张岭(化名)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真正出局的是CVC。张岭及陈若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记者还原了事件全过程。在国外出差的张兰本人也接受了京华时报记者的采访,她表示:CVC对俏江南经营不善,一年后反悔交易,导致今年3月的香港法院仲裁案。

 

昨天,张兰向记者确认,CVC向银行抵押的是俏江南100%股权,也就是说CVC并未经过自己同意将自己的股权也抵押出去了。这也就能解释近日张兰称已于2013年底辞去俏江南相关公司董事职务和法定代表人、但其去年年底还对外称自己是公司董事长的原因了。

 

据陈若剑介绍,俏江南被收购之后的股权结构非常复杂,涉及离岸和国内的至少6到7层股权结构。简单点说就是:CVC收购俏江南后,张兰仍持有13.8%股权的公司是最高层级的开曼控股公司,张兰至今仍担任这一公司董事长。而开曼公司下面又100%持有BVI公司,BVI又100%控股香港某公司,香港某公司又100%控股中国境内的所有带有“俏江南”字号的各家公司。张兰2013年底辞去的是所有带有俏江南字号的相关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职务,但是她目前为止还是最高层级开曼公司的董事长。

 

“根据我们跟张兰的交流情况,她只是知道自己担任最高层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也就是‘俏江南集团’的董事长,实际上法律上并没有俏江南集团这样一家公司,而是在对外市场宣传时将所有俏江南公司和酒店统一称为俏江南集团,其实张兰辞职之后已经脱出俏江南的日常经营管理,也不会搞清楚中国的各家俏江南公司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到底是谁。”陈若剑如此表示。

 

“CVC之所以能够未经张兰同意就能向银行抵押境内的俏江南公司100%股权,是因为这些俏江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都已经变成CVC指派的人员,这些人完全可以操作股权质押给银行的事情,尽管张兰本人仍持有最高层开曼控股公司的小股权并担任董事长”,陈若剑表示,目前香港的仲裁官司正在进行当中,由于双方和法院有保密要求,因此不便对外透露具体细节和进展。但是针对CVC违法抵押张兰股权的事情,并且CVC拒绝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整个俏江南被银行团委派的保华公司接管一事,下一步张兰将在中国对CVC采取新的法律诉讼行动。(京华时报)

 

如何解读股权质押

 

公众并不清楚CVC是何方神圣,只知道张兰为何许人也,虽然我们不知道这两方到底谁被踢出俏江南,但CVC抵押张兰俏江南的股权已成事实,但其是否有权抵押张兰的股权呢,如果真的涉及到股权质押时又该如何进行呢?

 

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这里的“股权”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非上市股票;股权的所有人为出质人,既可能是债务人也可能是第三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其“优先受偿”主要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变卖、拍卖出质股权后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所得价款的权利。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我国对股权质押的限制,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直接限制即直接对质押的股权或者质押条件进行法律限制,如规定:

 

1、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质押;

 

3、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且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买卖股票),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押股权的,还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和备案,否则质押行为无效;

 

5、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时,质押的股票不得是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或停牌、除牌的股票 。

 

对股权质押的间接限制,主要表现为我国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因为股权质押的潜在后果,就是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可以折价或者拍卖或协议转让出质股权。我国担保法也明确限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是故,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两者密不可分,“依法可以转让”是股权质押的必要前提。但基于法人治理、国有资产保值、国家经济安全等考虑,我国公司法以及外商投资、证券监管及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股权转让进行了诸多限制,客观上起到了限制股权质押的后果。

 

另外,设定股权质押,一是要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二是要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前者在于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后者在于对外公示以确立质权人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股权质押的限制以及设定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张兰的股权并不是不可以质押,但是质押的主体应为张兰本人,而不是CVC。如果是其本人进行股权质押的话只要符合条件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即可完成质押,可如果是第三人代为质押的话需经股东本人的授权,根据张兰的讲述我们不难看出CVC是在未经其同意下就擅自出质其股权,显然有违我国法律规定。

 

CVC出质张兰的股权的确于法不和,但对于俏江南来说张兰时代已然结束。曾经张兰为俏江南打下一片天,让其成为公认的中国时尚商务餐饮品牌,并在国内20个城市开设了分店,可如今没有了张兰的俏江南该何去何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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