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权的构成要件,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指南针 2015-07-13 17:10:00
未成年人侵权的构成要件,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他们天真浪漫,充满朝气,但同时,他们也比较容易冲动,遇事不知道要冷静的思考、解决,而往往是喜欢简单直接的处理,也就是使用暴力,但这却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益,构成民事侵权,下面将为您具体讲述关于未成年人侵权的相关法律内容。

 

未成年人侵权的构成要件

 

我国民法并未对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做出特殊规定。《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也就成了考察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基础和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得出,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有过错;

 

2、侵害了他人的财产、人身,造成他人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为特殊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它不以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但仍必须具备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并造成他人损害和侵权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这两项要件。根据民法的效力原则,特别规定的效力优先于一般规定。关于未成年人侵权的情况已在《民法通则》第133条中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由《民法通则》第133的规定可以看出,只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且该损害与其行为有因果关系,则该未成年人或监护人不论对侵权行为有无过错,均应以第133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可以得出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为未成年人;

 

2、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人身,造成他人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我国民法在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时,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是“不法”造成他人损害。因此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之所以被法律非难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仅仅是因为其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了侵害。其害了他人的权利,就违反了权利不可侵之义务。此时,若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权力的行使和受害人允诺等阻却违法事由,就构成了“不法”。阻却违法事由的举证责任归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若举证不能,则就构成侵权。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造成他人损害的

 

1、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

 

(1)若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则从其财产中支付损害赔偿金;若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财产的则由其监护人赔偿。

 

(2)若父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父母离婚的由与该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2、学校、幼儿园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教唆人承担责任

 

1、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未成年人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考虑到他们的特殊身份,所以很多时候一般都会从轻处理,并且我国法律、政策都比较关注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所以咱们在遇到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时,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去分析、处理,如果您不知道该怎么做,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法律专家。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