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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2017-12-14 10:12:23

前三年正常缴纳

我单位和供暖单位办理了合同,前三年正常缴纳,过了八、九年,供暖方通知我要我缴纳后六年的采暖费,我当时说你们有和我单位的合同啊,办事员却说合同丢了,由此我没有补交后六年的采暖费。现在要我补交。请问丢失合同应当追责吧!根据北京市文件我直接缴纳应当是2010-2011年度的采暖费,然后到单位报销,前五年的采暖费扔应当单位之间办理缴纳事宜。请问,这样的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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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位律师解答

  • 刘闯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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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该合同应当属于供暖单位与你单位签订,并且由于供暖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丢失,不能认定你作为公司的缴款义务人,所以对方的要求是不合理。建议你不必理会,如果对方侵权,可以走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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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4 10:14:31
  • 秦惠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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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有合同按合同约定,如果没有合同,达不成补充协议可以依照当地的文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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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4 10:15:06
  • 于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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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合理,一年一交,具体可以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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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4 10:18:19
  • 苗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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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不合理,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按照当地的政策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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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4 10:33:30
  • ¥0.23
    • 你好,对方不能以合同丢失为理由让你方缴纳后六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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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4 10:34:45
  • 柴艳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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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对方的要求非常不合理,取暖费都是一年一交的,建议先与对方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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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4 10:36:10
  • 于淑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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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合同双方为供暖单位和你所在的单位,你非合同主体,供暖单位要求你缴纳采暖费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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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4 10:41:53
  • 王宝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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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你和供暖公司并非合同签订主体,并且取暖费都是一年一交付,所以对方要求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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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4 10:54:09
  • 任丽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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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你的这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约定执行 如果没有一般按照当地的政策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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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4 10:55:09
  • 吴强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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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方要求不合理,可以后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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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4 10:55:59
  • 魏敬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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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3
    • 你好,既然是单位之间签署的供暖合同,供暖费也应当根据合同由单位缴纳。缴纳供暖费应当有时间,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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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4 10:59:30
  • ¥0.23
    • 对方的要求不合理!不能以合同丢失为由,让你缴纳后面六年的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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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4 11:01:08
  • 张坚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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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说的“前三年正常缴纳”,是谁缴纳的供暖费?单位?你个人?后六年的供暖费缴了没有?没缴,为什么既没催缴,也没停暖?并且六年间一直正常供暖?“合同丢了”?合同不是其他的物品,不用随身携带,怎么会丢失?丢失了合同,为什么没有及时通知单位?供暖单位的管理如此的混乱,用户不该为此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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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4 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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