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② 据此,如果前述散发餐饮传单的行为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则为侵权行为,行为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③ 此外,虽然各地地方性法规对发放传单行为的评价和管理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是一般均禁止此行为,具体可参见《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